12.17 “燕京啤酒”侵權“燕京旅遊”,不能舉辦啤酒節?答案官宣了

來源|知呱呱研究院
文|Lemontea

首先,在閱讀本文之前,請回答一個問題:您是否已滿18歲?

這不是玩笑,打開“燕京啤酒”官網首頁,就是醬紫滴~

“燕京啤酒”侵權“燕京旅遊”,不能舉辦啤酒節?答案官宣了

如果點擊“NO”,該網站會直接關閉;點擊“YES”,則會進入一個五彩繽紛的啤酒世界
著名影視演員陳寶國一句“清爽感動世界”,俘獲了千千萬萬啤酒迷的心。

飲鮮啤、品美食、看演出、玩遊藝項目……一年一度的燕京啤酒節,更是點燃夏日激情,為大家提供一個消暑休閒、暢飲啤酒、感受文化、盡情狂歡的好去處。

“燕京啤酒”侵權“燕京旅遊”,不能舉辦啤酒節?答案官宣了

重點來了:今年的啤酒節,已經是第28屆。

除了啤酒節活動,燕京啤酒還推出免費的“工廠遊”:通過預約報名就可參觀工廠各大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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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啤酒廠而言,轟轟烈烈推出以上活動,並沒有什麼不妥。然而,萬萬沒想到 ,卻惹惱了業務上毫無瓜葛的一家旅行社——燕京智匯(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燕京智匯公司)。

“燕京旅遊”起訴“燕京啤酒”,侵犯商標權

“燕京旅遊”VS“燕京啤酒”,字面上看起來非常親近,不清楚內幕的吃瓜群眾還以為是同一家。直到網上爆出燕京啤酒公司因舉辦啤酒節和工廠遊活動,被起訴侵犯“燕京旅遊”商標權,才發現是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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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智匯公司起訴理由:我擁有“燕京旅遊”商標。2015年至2018年,燕京啤酒國際文化節的宣傳海報、會場出入口、會場內、現場內的舞臺,使用了“燕京啤酒”四個字及“燕京加麥穗標識”,而且在公眾號上對燕京啤酒文化節進行宣傳的頁面、在燕京啤酒官網上宣傳工廠遊的頁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標誌。這些行為侵犯了我們“燕京旅遊”享有的註冊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刊發聲明消除影響,同時主張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合計3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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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查詢發現,“燕京旅遊”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39類,包括“旅行陪伴; 安排遊艇旅行; 觀光旅遊; 安排遊覽; 旅遊安排”等。有效期限為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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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集團公司答辯稱:我們擁有“燕京啤酒”商標,且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影響力。燕京啤酒節截至2018年6月已舉辦了27屆,初次使用被訴侵權商標的時間遠遠早於“燕京旅遊”商標的註冊時間,具有優先使用“燕京啤酒”商標的權利。我們舉辦的啤酒節是正當的營銷方式,廠區參觀活動和普通的觀光旅遊服務不一樣,和觀光旅遊等服務毫無干係。“燕京啤酒”和“燕京旅遊”商標差異巨大,不能認定為相同商標或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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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相關商標很容易就能查詢到。

1、“燕京”文字商標的註冊人為燕京集團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類,包括“固體飲料;啤酒”等,經續展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8月13日。1997年4月9日,“燕京”商標被評定為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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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燕京啤酒YANJINGBEER”文字商標的註冊人為北京燕京啤酒集團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類,包括“啤酒;薑汁淡啤酒”等,註冊有效期限為2020年10月7日至203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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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圖形商標(“燕京加麥穗標識”)的註冊人為燕京集團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類,包括“啤酒”等,註冊有效期限自1998年1月7日至2008年1月6日,經續展延長至202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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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燕京啤酒”與“燕京旅遊”是否構成類似服務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啤酒節、工廠遊,與第39類“安排旅遊、觀光旅遊、旅遊安排、導遊”不構成類似服務,燕京啤酒也不構成主觀故意。另外,“燕京啤酒”顯然比“燕京旅遊”知名度高,不會令公眾造成混淆和誤認。因此,上述被訴行為不構成對燕京智匯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燕京啤酒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然而,燕京智匯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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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燕京”構成近似商標,但不侵權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燕京旅遊”使用在觀光旅遊服務上,“燕京”系該商標顯著識別部分;而在被訴行為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麥穗標識”中,“燕京”亦為顯著識別部分。二者顯著識別部分相同,“燕京旅遊”與“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麥穗標識”構成近似商標。其次,關於“工廠遊”“燕京啤酒文化節”服務與“燕京旅遊”商標核准註冊服務是否構成類似服務問題。故“工廠遊”“燕京啤酒文化節”服務與“燕京旅遊”商標核准註冊的觀光旅遊等服務構成類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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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麥穗標識”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備較高知名度,加之“工廠遊”與“啤酒文化節”本身與其啤酒生產和銷售緊密相關,其商標亦主要指向的是其啤酒產品,而並非旅遊服務本身。故即便同樣使用在旅遊類服務上,相關公眾在產源識別上仍然會指向燕京集團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而非燕京智匯公司。而“燕京旅遊”尚不足以證明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因此,相關公眾不會將“燕京啤酒”“燕京加麥穗標識”與“燕京旅遊”相混淆。燕京集團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訴行為未侵害燕京智匯公司享有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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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集團曾對“燕京旅遊”商標提出異議和無效,但未獲支持

裁判書顯示,燕京集團公司曾就“燕京旅遊”商標提起商標異議,商標局於2012年5月出具(2012)商標異字第26421號“燕京旅遊”商標異議裁定書,未支持燕京集團公司提出的異議;2015年4月燕京集團公司就上述第6477049號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評委出具商評字[2015]第0000102323號關於第6477049號“燕京旅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未支持燕京集團公司就“燕京旅遊”提起的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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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科普一下:什麼是商標近似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誌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整體音樂形象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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