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白皮書案例⑤: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重新核定連續工齡後是否應該補發待遇​

近年來,全省各級人社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切實加強法治人社建設,穩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問題,有力保障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2018年,四川省人社系統累計辦理複議應訴案件、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分別達到0.23萬件、1.6萬件、4.2萬件,在依法辦理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給辦案人員帶來了一定困擾。


白皮書案例⑤: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重新核定連續工齡後是否應該補發待遇​


為進一步加強工作指導,四川省人社廳發佈《2018年度四川人社依法行政藍皮書》《2018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書》。其中,《藍皮書》展示了全省人社系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良好成效。《白皮書》彙總了30個鮮活案例,具有較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是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的生動教材。


小編摘取了《白皮書》中的部分案例進行推送,歡迎大家一起以案學法。


今天來看看案例⑤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重新核定連續工齡後是否應該補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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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請人:羅某,系某水務管理站退休職工

被申請人:某縣人社局

申請人於1964年12月入伍,1969年3月退伍,軍齡4年零4個月。1973年1月申請人到某水務管理站工作,於1998年9月由該水務管理站辦理退休並承擔其退休待遇,退休時未計算軍齡。2001年10月,包括申請人在內的水務管理站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轉入被申請人下屬經辦機構發放。2015年,申請人發現未將其軍齡計入連續工齡,開始向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有關部門反映,要求解決。經被申請人審核,作出《重新核定軍齡通知》,將申請人軍齡計入連續工齡重新核定退休待遇,計入後的退休待遇從審批次月起執行,對之前的待遇不予補發。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行為,補發其退休待遇。


焦點問題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重新核定軍齡計算退休待遇後,對之前的待遇是否應該補發。


處理過程

經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申請人自2001年10月開始從社保部門領取退休待遇起就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軍齡未計入連續工齡,未被視為視同繳費年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申請人現提起行政訴訟,已超過六個月的起訴期限。即便以非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最長起訴期限5年計算,自2001年10月被申請人執行審批申請人養老保險待遇起算,申請人的起訴也遠遠超過上述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並且申請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

對於被申請人《重新核定軍齡通知》中針對申請人的“之前的待遇不再補發”部分,實際是對2001年10月起執行被申請人審核申請人轉入後未將申請人軍齡計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審批的養老保險待遇作出的重複處理行為,沒有對申請人新設立權利或增加義務,對申請人並不產生新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五項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的規定,申請人對《重新核定軍齡通知》中針對申請人的“之前的待遇不再補發”部分提起的撤銷訴訟,以及要求補發之前部分的待遇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

最終,法院一審駁回申請人的起訴。


分析意見

本案中當事雙方對基本事實均無異議,分歧在於重新核定軍齡計算退休待遇後,對之前的待遇是否應該補發。申請人退休是由原單位辦理併發放退休待遇,自2001年10月轉入被申請人下屬經辦機構發放退休待遇至2015年開始反映要求解決,時長達14年之久,期間一直未提出異議。申請人養老保險待遇關係轉入被申請人下屬經辦機構發放,只是關係的整體轉入,在申請人及其單位未提出申請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並不知道其是否有軍齡,軍齡是否已計入連續工齡,且在申請人反映後,被申請人經核實重新將其軍齡計入連續工齡計算退休待遇,責任不在被申請人。對於申請人要求補發之前的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慣例是從審批次月執行新標準,不補發之前的待遇,且申請人的起訴期限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並無不當。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和不屬於受理範圍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駁回申請人的起訴,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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