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樓上孩子又跑又跳,樓下掄起榔頭敲擊天花板“反擊”,如何打破“僵局”?

司空見慣,又屢禁不止。室內持續噪聲所造成的汙染,侵犯了相鄰權,影響著鄰里和諧。

我國多部法規對“禁噪”做出了明文規定。受訪者表示,進一步降低此類情況的發生,需要更有效的震懾與約束。這一話題再次受到媒體關注,則緣起於一名讀者近日向本報講述的遭遇。

楼上孩子又跑又跳,楼下抡起榔头敲击天花板“反击”,如何打破“僵局”?

(網絡圖片)

1 從心平氣和溝通到“撕破臉”

當再次被樓上的噪音吵到心煩時,陳寧(化名)會站在高處,掄起榔頭敲擊天花板予以“反擊”。繼而,樓上的聲音又會“變本加厲”地傳下來。隔著樓板,雙方似乎達成了這樣一種共識:處於僵持狀態,一方決不能退縮!

“我自認為也是一個通情達理的人,但長期被噪音騷擾,卻硬逼得我採用這種‘反擊’方式,實在有辱斯文。可溝通也溝通了,物業也給協調了,‘110’也打過了,雙方現在也撕破臉了,又能有什麼辦法。難道住在樓下就只能被動忍受?”陳寧說到此有些委屈。

作為居美頤園小區的業主,陳寧印象中,被噪音干擾的生活始於去年供暖之前。剛開始的一個禮拜,樓上不時響著吱呀呀搬東西的聲音。後來她問樓上原住戶,才知道新搬來了一家。也許是正在搬運歸置東西,這也可以理解。後來她發現,類似的情況持續了半個多月,由此心裡也開始犯嘀咕:“到底有多少東西需要歸置?”

陳寧說,之所以對樓上噪音特別敏感,主要是與作息規律有關。愛人常年上夜班,上午正是需要休息的時間。可恰恰樓上的孩子在屋子裡奔跑的聲音、拍球的聲音,類似推拉抽屜的聲音,以及夾雜著高跟鞋的聲音,時不時傳下來。

陳寧為此挺禮貌地找樓上溝通過,開門的是個老太太。“我們都挺客氣,談得也挺好。可是卻沒有起到什麼實質性效果。”陳寧說,為此她再次找到樓上時,碰見的是樓上的兒媳婦。兩個女人從心平氣和,到據理力爭,再到相互指責,最終不歡而散。至此,陳寧倒是感覺有些釋然,“既然撕破臉了,就不怕有什麼顧忌了。”

但是自那以後,樓上的聲音似乎比以前更大了。為此,陳寧找過房東,找過物業,都進行過協調。但她發現,每次協調完之後,都比以前變本加厲。“早上6點半左右到上午8點多,晚上七八點到11點多,是噪音最集中的兩個時間段。最受影響的就是高跟鞋啪嗒啪嗒踩在樓板上的那種聲音。”陳寧後來還專門報過警。警察來了說給協調,也沒有起到什麼作用。

“居委會也說幫著協調,被我謝絕了。因為我發現每次協調完,似乎都會比以前聲音更大,不知道是不是故意的。”後來雙方就發展到本文最初的一幕。“客觀說,最近兩天樓上聲音稍微輕了些,可這情況如果沒有制約,作為樓下始終就處於被動,難道為此還要搬家不成?”她說。

楼上孩子又跑又跳,楼下抡起榔头敲击天花板“反击”,如何打破“僵局”?

(網絡圖片)

2 多位受訪人遭遇過噪聲汙染

“鄰里之間,是否遇到過室內噪音擾民的困擾?”面對這樣的問題,街頭隨機採訪的6名受訪者中,有4位明確表示,或多或少有過類似遭遇。

鍾女士說,以前樓上曾經租住過多位年輕租房戶,他們可能都是在同一單位工作,每天晚上七八點鐘就能聽見他們集體回來之後,彈琴、唱歌、還有喝酒喧譁的聲音。有時會一直吵鬧到凌晨。因為家裡孩子每天都要早起上學,所以不免被打擾到。“我曾經不止一次為此到樓上跟他們交涉,甚至說如果再吵鬧的話,就報警。後來他們就搬走了,這種情況才消失。”

張先生介紹,他所在樓下底商就是一家飯店,每到夏季就是飽受噪音騷擾的時候,“商家擺出路邊攤,經常就是那種碰杯聲、喧鬧聲,有時還有打架的。每年都有鄰居為此會向一些熱線反映。”

採訪中,受訪者表示,對於噪聲汙染問題,並不清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過受訪者一致認為,“從行為道德方面衡量,這絕對屬於不文明的現象。如果噪聲汙染嚴重,會採取報警等措施。”

記者通過查閱資料發現,不止一部法規對“禁噪”做出了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六條指出: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第九十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3 噪聲汙染屬於侵犯相鄰權行為

石家莊市物業協會會長劉明認為,樓體內產生室內噪音影響近鄰,其實屬於典型的侵犯相鄰權的行為。這種情況在小區中時有發生。劉明說,業主行使所有權要有合理限度,合乎道德規範,以不妨礙他人生活為前提。

他認為,對於生活中出現的噪音,應區分對待。首先一種是合理限度之內的,比如業主出門進門,難免會穿著皮鞋或高跟鞋走上幾步,或者家裡有小孩,難免也有哭泣、鬧騰的時候,對於這種情況業主之間應該相互理解。第二種情況屬於一種不良的生活習慣,比如縱容孩子在屋子裡奔跑、拍球,比如業主常大聲喧譁,收拾屋子時發出很大的動靜。這種情況下,建議業主之間進行溝通解決。第三種情況就是屬於蓄意而為,明知會妨礙他人,還要故意發生噪音。遇到這種情況,業主可以通過物業、居委會等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報警,如果還是無法解決問題,就需向法院提起訴訟。劉明說,進行訴訟,取證是關鍵。比如受噪音影響的業主可以進行錄音或者請公證處人員現場調查,將保存的證據交由法院裁決。

劉明說,通過宣傳教育等方法,進一步提高業主們的素質,不失為杜絕產生噪音汙染的理性行為。

4 需要更有效的震懾與約束

在河北明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惠民印象中,鄰里之間因噪聲汙染問題訴諸於法律渠道而最終立案的案例,並不多見。一方面是調查取證比較難操作,只因這種情況具有動態變化。另一方面也存在著一個成本的問題。對於受害者而言,是否值得去花費時間、精力和成本去起訴,也讓人糾結。

王惠民認為,降低此類情況的發生,需要進一步對噪聲蓄意製造者形成更大的震懾,首先在社會輿論方面形成一種譴責噪聲汙染的氛圍,讓更多人形成一種文明意識。另外也呼籲相關法律法規在這一領域,能進一步量化、細化。

受訪者張先生說,類似的噪音擾民問題驅之不散,一方面是噪音的製造者素質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則是需要更有效的約束。他說,擾民行為,如果從處罰上不會對噪音製造者本身造成很大的影響,就會導致受害者一方在面對這種問題容易採取妥協與忍受。“現在大家開車都很注意交通規則,只因一旦產生違章,就會涉及扣分甚至剝奪其駕駛資格等後果。假如對噪音製造者也參照類似處罰,一旦因噪音問題被舉報從而產生不良記錄後,可以對其貸款等方面產生一定限制,如果這具有可操作性,那麼噪聲製造者會考慮違法違規的成本問題,形成自律。”

石家莊市公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於電話採訪中表示:“如果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被噪聲所影響,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

文/燕趙晚報融媒體記者 叢俊儒 圖/燕趙晚報融媒體記者 梁燕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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