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4年半!受賄267萬元為他人謀利,三江縣原副縣長一審領刑

近日,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對三江侗族自治縣原副縣長潘義海受賄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潘義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並處罰金40萬元。

4年半!受贿267万元为他人谋利,三江县原副县长一审领刑

2013年4月,時任三江縣政協副主席的潘義海。圖自柳州政協網

潘義海因涉嫌違紀問題,於2019年6月3日被柳州市監察委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賄罪,同年8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潘義海犯受賄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2019年10月28日,柳北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潘義海對公訴機關指控他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定性、認定數額、適用法律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查明,潘義海自2002年11月開始任三江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1年6月開始任三江縣政協黨組成員,2014年8月開始歷任三江縣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委常委,2019年1月開始任柳州市水利局副調研員。期間還擔任過三江縣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三江縣風雨橋建設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

潘義海在三江縣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易某、佘某、羅某等10人給予的錢款共計267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潘義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潘義海在未被採取留置措施前,接到監察機關的電話通知後,主動到監察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交代上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潘義海在被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認罪認罰,積極退贓,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具體案情及潘義海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柳北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潘義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潘義海退出的贓款26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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