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以案釋法]八旬老太向繼子討要贍養費,為何未獲支持?

[以案釋法]八旬老太向繼子討要贍養費,為何未獲支持?

人民法院報南通11月25日電 年近八旬的王某英將繼子姚甲告上了法庭,請求姚甲對其承擔贍養責任,每月支付生活費、醫藥費等。今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贍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二者未共同生活,未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撫養教育關係,故被告姚甲不具有贍養義務,駁回原告王某英的訴訟請求。

  王某英1941年出生,已年近八旬。王某英與姚某明系夫妻關係,姚某明在與王某英結婚前與他人育有一子姚甲。姚甲從出生後一直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後參軍、參加工作,其間王某英偶爾和姚某明一起去看望姚甲,並在某些方面向姚甲提供經濟幫助。王某英與姚某明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姚乙、姚丙,均已成年。姚某明於1998年2月去世,王某英與姚某明名下各有住房一套,王某英現每月有退休工資3000餘元。

  今年2月,王某英將姚甲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要求姚甲履行贍養義務,每月支付其生活費、醫藥費等。

  法庭上,王某英辯稱,自己年老體弱多病,而被告從參加工作後就沒給原告花過一分錢,對原告的生活不聞不問。

  姚甲則辯稱,自己從出生至成年一直隨祖父母生活,由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原告從未管過被告生活、學習、工作、成家等任何事宜,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崇川區法院家事法庭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親生子女與父母的有關規定,即繼父母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是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撫養教育包括生活上的照顧、思想行為上的教育、經濟上的供養等多個方面。本案中,姚甲從出生至成年一直隨祖父母生活,由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原、被告之間未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撫養教育關係,故原告無權要求姚甲履行贍養義務,遂判決駁回了王某英的訴訟請求。

  王某英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季金華 古 林)

  ■法官說法■

  “通常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係屬於姻親範圍,如果繼父母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或者通過收養,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為子女,則他們之間就形成了直系姻親關係。”崇川區法院家事法庭庭長嚴永宏介紹說,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有繼承權,且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而僅為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此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是對等的,繼父母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是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

  嚴永宏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該撫養教育關係是否形成,可以通過審查再婚時繼子女是否已經成年,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繼子女是否實際接受生活上的照顧撫育,雙方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綜合判斷。本案中,王某英與姚某明結婚時姚甲尚未成年,雙方均認可姚甲系與祖父母共同生活,並未與王某英、姚某明共同生活。即便王某英直接或間接的提供了部分經濟上的支持,亦沒有證據證明其本人對姚甲進行了監護、家庭教育等撫養教育行為,因此雙方家庭身份融合程度較低,不適用婚姻法中關於父母子女之間的規定。故本案原、被告未能形成撫養關係,僅僅是倫理意義上的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王某英要求姚甲承擔贍養義務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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