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浙江一男子“申請法院‘幫忙’,讓老婆遠離我,遠離我的父母”

發給男性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溫州這是第一份老婆到底兇到什麼程度?叫人打老公還砸了公公婆婆家

浙江一男子“申請法院‘幫忙’,讓老婆遠離我,遠離我的父母”

這真是一份別樣的申請,“申請法院‘幫忙’讓老婆遠離我,遠離我的父母。”

日前,溫州蒼南縣法院礬山法庭發出溫州市首例保護男性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一改人們原有的家庭暴力中受害人都是女人的印象。

這個老婆到底有多兇?這份人身保護令申請是伴隨著離婚起訴一起到法院,提出的都是男方。

男方吳某40多歲,老婆林某30歲出頭,兩人結婚多年。根據男方的離婚起訴書上所說,提出離婚是因為“性格不合”。

吳某說,老婆林某實在太兇了,他們倆因為經常吵架早就分居了。但分居後,林某好幾次叫來她的兄弟、嫂嫂、姐姐等親屬來罵他,辱罵是家常便飯了。有一回,林某甚至叫了一幫小兄弟圍毆了他。

吳某被打傷,報警。

再後來,吳某搬離住處,躲到了父母家。

可怕的是,林某居然掄著鐵錘上門,把老人家中的傢俱都砸爛了。

在多次遭遇辱罵、威脅,自己及父母的生活備受困擾的情況下,吳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吳某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報警記錄、調解協議、照片等。

經審查核實,礬山法庭作出裁定,向吳某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林某對吳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林某騷擾吳某及其父母,保護令有效期為6個月。

在家庭暴力中,男性遭家暴情況也時有發生。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反家暴法對所有家庭成員都一視同仁。而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一種司法庇護措施,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築起了一道“保護牆”,有效起到了震懾施暴者、預防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等作用。

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

2009年,溫州女子梅某提起離婚訴訟,並在一審勝訴後申請對丈夫實施禁止、遠離令。這是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為遭受家暴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護。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定更是給了當事人一個“護身符”。

2018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院發佈《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對不少大家關心的問題作出明確解答。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要目的在於預防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審查證據時,應當根據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出發,法官認為存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能性,即可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鑑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應適當降低證明標準以保護受害人利益,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並不直接等同於當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全案證據進行審查作出認定。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時,家庭暴力告誡書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申請人提交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可視為達到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明標準,人民法院一般應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家庭暴力告誡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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