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錄音證實盡到提示義務 拒賠肇事逃逸

司機肇事後逃逸,商業險拒賠,投保單非投保人簽署,保險公司的拒賠主張能得到法院支持嗎?保險公司的電話回訪錄音有什麼重要作用?以下拒賠案例告訴你答案。

錄音證實盡到提示義務 拒賠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售後電話回訪錄音證明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

本案事故車輛司機肇事後逃逸,因投保人並未親自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無法通過投保單證明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能拒賠嗎?保險公司的電話回訪錄音有什麼作用?下面就對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投保單的簽署以及電話回訪的重要意義做進一步分析說明。

(一)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介紹

1.背景介紹

根據業界的通說認為,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又稱“醒意義務”。是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依法承擔的將保險合同條款向投保人進行說明的義務。說明義務主要為最大誠信原則和附和契約的客觀要求。因保險合同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合同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擬定,且保險業務具有專業性,條款中多有一些艱澀難懂的專業術語,如果保險公司不做說明,對於缺乏保險專業知識的普通投保人而言,很難準確理解條款的涵義和法律後果,對投保人有失公平,因此《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

2.法律規定

《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該條規定有兩層含義:

第一,保險公司須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條款並說明合同內容。也就是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條款並說明合同內容是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

第二,保險公司須對投保人提示免責條款並對免責條款予以明確說明,否則免責條款不生效。涉及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須以醒目的方式提示投保人免責條款,並對其予以明確講解和說明,否則免責條款無效。

(二)投保單的簽署及重要意義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遞交的書面要約,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因保險公司為確保銷售人員對投保人盡明確說明義務,設計的投保單中均有投保人本人簽字環節,簽字前有提示內容,提示投保人確保瞭解了保險條款及免責條款的內容後再簽字。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即推定為保險公司履行了對保險條款和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因此投保單上投保人的簽字確認是保險公司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重要證據。

(三)本案一、二審判決點評

本案的事故車輛的司機交通肇事後逃逸,有事故認定書為證,雙方並無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是否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如果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則肇事逃逸的拒賠條款生效,保險公司無須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如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則免責條款不生效,保險公司須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直接證據首先為投保單。如果投保人簽字,即認為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本案中由於保險公司一線銷售人員的失誤,投保單非投保人本人簽署。但保險公司的電話客服人員在合同簽署前後數次致電投保人,詢問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險條款,是否理解免責條款的含義,投保人均做了肯定的答覆。且投保人在事故發生後曾致電保險公司客服部門,以肇事逃逸為由撤銷事故報案,說明投保人對肇事逃逸商業險拒賠是明知的。

在保險公司提供了上述的電話錄音後,一、二審法院均認定投保人收到了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法院做出保險公司對商業險賠償部分免責的判決。法院的判決遵循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判決對於肇事逃逸行為有警示作用,有助於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風尚。

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提供電話回訪錄音後 商業險拒賠主張獲法院支持

2017年8月某日,徐某為自己名下的“奧迪”牌小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1年。

2018年2月某日晚21時左右,徐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騎自行車的劉某發生碰撞,造成劉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徐某駕車逃逸,後於當晚返回現場投案自首。

本起事故經交警隊勘察事故現場後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後劉某共計花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近15萬元。傷愈後經鑑定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等。

劉某將徐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0萬元。

訴訟中,保險公司提出,因徐某肇事後逃逸,為保險條款約定的拒賠情節,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舉證了徐某簽字的投保單。

徐某辯稱未收到保險條款,不清楚免責條款內容,也未簽署投保單。並申請筆跡鑑定,經鑑定投保單上的簽名確非徐某簽署。

保險公司又提供了兩份電話錄音:1份為2017年8月某日徐某認可收到了保險條款的錄音;另一份為徐某在事故發生後以肇事逃逸為由打電話銷案的電話錄音。保險公司還提供了涉案保單保費的刷卡記錄,證明保費由徐某的銀行卡劃出。

綜合上述各項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了基本的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生效,判決保險公司只須承擔交強險項下的損失12.2萬元,超過交強險部分的28萬元由徐某承擔。

一審判決下達後徐某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二審中保險公司又補充提供了一份2017年9月某日對徐某的電話回訪錄音,錄音中徐某認可保險公司向其介紹了保險責任和免除責任條款。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徐某在投保單上並未簽字,但綜合保險公司前後提供的數份電話錄音,認為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的提示義務,該條款產生效力,因此判決駁回徐某上訴,維持原判。

保險公司要規範經營

第一,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的簽字至關重要

投保人本人在投保單上簽字可以證明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以及其中的免責條款盡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要確保投保人本人簽字並保留好投保單做將來產生糾紛後的證據使用。

第二,保險公司客服電話回訪的重要性不容小覷

保險公司的電話客服部門不僅僅承擔著為客戶提供售前售後服務的功能,也間接承擔了完善其他部門工作的職能。本案如果沒有保險公司客服部門數次的電話回訪錄音,就無法證明投保人收到了保險條款,無法證明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則免責條款不生效,雖投保人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正因為保險公司售前售後多次致電投保人,投保人電話中承認收到了保險條款,並且認可理解了免責條款的內容,才證明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客服人員的電話回訪對保險合同簽署的過程起到了查漏補缺的重要作用。此案充分證明,保險公司的售前售後的電話回訪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小覷。

(崔春霞 作者系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責任人、法律合規部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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