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大事情丨最高院關於破產債權人以物抵債的案例詳解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依其發生根據不同,分為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依法律行為進行的物權變動,是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基礎進行的物權變動。在我國,此種物權變動以公示為生效要件,其中,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非依法律行為進行的物權變動,是非基於原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是在無原權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識排除原權利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發生的物權變動。此類物權變動不以公示為生效要件,而是因法律規定的事實條件成就而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因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屬於非依法律行為進行的物權變動。

裁判要旨

本案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根據雙方和解出具的以物抵債裁定僅明確了債務人應當履行將涉案房屋產權過戶給債權人的交付義務,並未直接裁定該房屋所有權歸債權人所有,故在性質上屬於僅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而非具有直接變更物權關係的形成裁定,債權人仍需在債務人履行完交付義務並辦理過戶登記完成物權變動公示後,才能依法取得所有權,故其目前無權行使取回權。

案例索引

《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泰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1087號】

爭議焦點

債務人破產時債權人憑藉執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債的裁定能必然行使取回權嗎?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主要問題是城建集團是否依據北京一中院(2003)一中執字第563號民事裁定書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並據此有權主張取回涉案房屋。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破產取回權是物的返還請求權在破產法上的適用,其權利基礎主要是所有權以及其他權利。故本案城建集團是否有權取回案涉房屋,關鍵在於其是否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本案中,案涉房屋所屬的中國企業家大廈系由泰豐公司依法建造,雖然至今尚未辦理權屬登記,但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關於“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之規定,泰豐公司因其建造行為自始取得對案涉房產的所有權。現城建公司主張對涉案房屋行使取回權,主要系依據北京一中院(2003)一中執字第563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根據該以物抵債裁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有權自該裁定作出時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

本院認為,根據(2003)一中執字第563號裁定書載明的內容,即“將泰豐公司所有的中國企業家大廈第六層的房屋產權過戶給城建集團所有。相關手續由當事人自行辦理”,該裁定僅明確了泰豐公司應當履行將涉案房屋產權過戶給城建集團的交付義務,並未直接裁定該房屋所有權歸城建集團所有,故在性質上屬於僅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而非具有直接變更物權關係的形成裁定,城建集團仍需在泰豐公司履行完交付義務並辦理過戶登記完成物權變動公示後,才能依法取得所有權。因此,案涉(2003)一中執字第563號裁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物權法》以及《物權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的可以直接導致案涉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文書。故原審判定城建公司不能依據(2003)一中執字第563號民事裁定書直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並無不當。

城建集團還主張,即使因為沒有辦理過戶登記而不能認定城建集團對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權,也不能否認案涉房屋系城建集團強制執行所得,城建集團對於案涉房屋實際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種所有權權能。本院認為,雖然本案中泰豐公司於2007年向城建集團交付了案涉房屋的鑰匙和門卡,(2015)二中民終字第10430號民事判決書和(2016)京02民終2014號民事判決書也支持了城建集團的排除妨害請求權,但在案涉房屋未辦理權屬登記和過戶登記的情況下,泰豐公司作為案涉房屋建造人仍享有所有權,城建集團僅享有佔有使用權,其權利不能對抗原始權利人的所有權。


大事情丨最高院關於破產債權人以物抵債的案例詳解

此外,城建集團再審申請時提交的北京一中院在2003年11月11日向北京市房屋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抵債裁定和送達回證,也僅能證明(2003)一中執字第563號裁定書已經送達房屋登記部門,房屋登記部門應協助將案涉房屋過戶給城建集團,同時明確相關手續由當事人自行辦理。上述證據亦不能證明城建集團已經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不足以推翻審判認定的事實。故城建集團據此主張有權取回涉案房屋的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我國因房屋買賣而產生的糾紛往往會涉及到多項法律法規和當事人,案件工作複雜,疑難程度高。如果找不到合適的律師,則很難提高案件的處理效率。並且很多當事人都已經把手中的資金放在了房產中,涉及房產糾紛的訴訟費用又往往佔到房屋價值的20%-30%。找不到合適的專業律師,又缺乏訴訟費去打官司,這樣的難題該如何解決呢?

幫瀛法務機構作為國內首家“法律+科技+資本”的整合型高品質法律服務定製商,為符合幫瀛訴訟投資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訴訟資金,與當事人共同承擔案件敗訴、無法回款等各類訴訟風險。同時,運用全國法律行業大數據信息,為當事人提供律師智能匹配系統,幫助當事人找到最合適的專業律師,並協助督促律師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幫瀛法務機構利用資本和科技的力量,全方位地幫助老百姓防範打官司中的那些風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