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 極簡公司法

作者 / 鄭建鷗 京都律師事務所

來源 / 京都律師

1.什麼是公司?

很簡單,只有叫“公司”的才是公司,不叫“公司”的就不是公司。

2.哪些不是“公司”?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律師事務所等,都不是公司。

3.哪些是“公司”?

“公司”的全稱叫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沒有本質區別,核心都在於“有限”二字。只不過,後者名稱中有“股份”,意味著這是一家股份可以自由買賣的公司,比如上市公司。

4.什麼是“股份”?

股東對公司享有權益的憑證叫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叫“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叫“股份”,上市公司的股份叫“股票”。三種表述,一個意思。

5.什麼是“可以自由買賣的股份”?

很簡單,“可以自由買賣的股份”就是與“不可以自由買賣的股份”相反的概念。

6.什麼是“不可以自由買賣的股份”?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擬對外出售股份,其他股東有權優先同價購買。並且,法律允許章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轉讓作出特別限制,只要不禁止轉讓,這些限制通常都是有效的。

7.為什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能自由買賣?

因為不是任何人都能合作。

8.為什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允許自由買賣?

因為它想上市,或者已經上市。

9.什麼是“有限”?

意思是股東對公司只承擔出資責任,對公司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債務不負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債務不負責任、股份可以自由買賣的公司”。

10.為什麼“有限”?

法律規定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相當於成年自然人,因此能夠獨立承擔責任。有獨立人格的組織,叫做“法人”,意思是法律擬製的人。

11.是不是對債權人不利?

當然。公司破產,不能追索股東。

12.那為何允許“有限”?

魚與熊掌不可兼得。要是投資失敗會傾家蕩產,開公司就只能是少數人的冒險,這對社會整體不利。

13.那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對公司的“生”和“死”承擔責任。“生”是出資的責任,即股東按照承諾向公司實際投入本錢。“死”是清算的責任,即公司解散的時候,股東要負責清算公司的債務。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鑑於股東往往比較分散,法律規定由董事代替股東負責清算。

14.一旦公司倒閉,債權人怎麼辦?

尊重遊戲規則,願賭服輸,法律規定了公司破產製度,確保債權人公平受償。但,如果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制度損害債權人利益,法律也會制裁股東。

15.怎麼制裁?

法律上叫做“否認法人人格”。法律能給你的,也可以拿走。比如,當股東濫用控制權,導致公司與股東(或關聯方)在財產、財務上混同,且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宣告公司沒有獨立人格,混同的各方要連帶清償對方的外債。

16.怎麼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

法律的難題。人格獨立與不獨立沒有截然分明的界線。企業集團、關聯公司、母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夫妻公司、“99%+1%”股權結構的公司等,均是形式上合法的公司,但都存在被單一股東控制的事實。然而,法院不能僅憑股東結構判斷公司是否獨立,必須個案分析,一事一議,要看證據對“人格混同”的證明能否達到讓法官確信損害到債權人利益的程度。

17.一個股東也能成立有限公司?

是的。中國2005年修改了公司法,允許公司只有一個股東。

18.為何允許?

堵不如疏。傀儡股東的情況很普遍,不如放開人數限制。這是法律對現實的明智妥協。

19.怎麼確保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獨立?

公司法是從財務合規角度進行控制的,強制性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每年審計。如不審計,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

20.一人有限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有什麼區別?

法律形式上不同。前者是獨立法人(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負責),後者不是(老闆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前者股份可以交易,可以吸收投資,後者不能,因此後者很難壯大。

21.為何還選擇註冊個人獨資企業?

後者的優勢是有稅收優惠,在稅務局規定的營業收入範圍內享受比公司低得多的所得稅率,通常被用作節稅。

22.小孩可以當股東嗎?

可以。法不禁止即可為。

23.能否約定部分股東不出資?

股東之間的約定對抗不了債權人。即使公司和其他股東不追究,公司債權人也可以起訴追繳。

24.拿什麼出資?

能夠作價且可以轉讓的幾乎任何東西都允許出資。有價值但不能轉讓的勞務、技能、經驗、人脈不能出資。

25.只有勞務、技能、經驗、人脈,不想出錢,怎麼拿股份?

這叫做乾股,應由大股東無償轉讓股份給你。如果你是公司骨幹員工,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通常也由大股東無償轉讓股份給你。

26.股東怎麼拿走公司賺的錢?

法律上叫做分紅。“無盈不分”“一年一分”。股東只能分掉公司年度稅後淨利潤,不能分掉公司日常的營業收入。每年只能分一次,不能分兩次。

27.股東怎麼行使投票權?

在股東會上行使投票權。

28.什麼是股東會?

什麼是董事會?

29.什麼意思?

“會”字並不高深,就是“會議”的意思。股東會,就是股東開會。董事會,就是董事開會。法律規定股東、董事不能單獨做出決定,只有經開會表決所做出的決定才有效。開會的形式是廣義的,包括現場、網絡、電話、書面等。

30.如果大股東一股獨大,還有必要開會嗎?

有必要。開會有價值。開會是傾聽、交流、辯論、說服的過程。開會靠信息、能力、判斷力、信任度以及合作精神。開會不依靠股份的多少,只有表決才靠股份。“三人行,必有我師焉”,通過開會,小股東可以改變大股東的想法和主意。這其實是公司治理結構的精髓。

31.該不該開會?

問題不是該不該開股東會、董事會,而是怎麼開會才能讓決策更好更高效。這是所有會議的共性問題,也是好公司與差公司的區別之一。

32.開會有什麼程序?

提前通知,給議案,開會審議,投票。

33.如果不按程序開會,大股東能一意孤行嗎?

不能。如果沒有通知其他股東,大股東直接憑多數股份做出決定,相當於沒有開會,小股東可以請法院宣告決議不成立。如果突擊通知,不給小股東準備時間,小股東可以請法院撤銷決議。

34.小公司的股東、董事、經理通常是一撥人,職能重疊,為什麼還要搞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層三權分立?

平心而論,對小公司而言,“三權分立”的形式大於實質,意義不大。公司法是為大公司設計的,不是為小公司設計的。從公司的起源地英國看,最初英國政府只特許大公司享有獨立人格。後來才一般性地賦予小公司獨立人格,但沒有單獨為小公司設計一套制度。法律也確實很難為小公司單獨設計一套制度。

35.為什麼要規定三權分立?

因為要制衡。

36.為什麼要制衡?

公司是具體的人組成的,如果沒有良好的制衡機制,公司會被部分人控制而喪失獨立人格。如果公司普遍喪失獨立人格,不僅損害債權人利益,也破壞該國的公司制度。

37.三權分立是良好的機制嗎?

如能確保無人享有絕對的權力,確保權力得到監督,這個機制就是良好的。

38.三權分立是高效的機制嗎?

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但,如果有坦誠的文化和密切的交流,三權分立也可以做到高效。

39.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各有什麼領地?

在人權、事權、建章立制上各有分工。人權上,股東會選擇董、監事;董事會選擇高管;總經理選擇其他人。事權上,股東會決定公司年度事務(預算、決算)、長遠事務(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合併分立),以及跟股東切身相關的事務(分紅、增減資);董事會負責公司經營計劃和機構設置;總經理負責主持生產經營管理。在建章立制上,股東會負責章程,董事會負責基本管理制度,總經理負責具體規章。

40.監事有什麼用?

基本沒用。打官司有點用,可以起訴董事和高管。

41.為什麼要設置監事?

本意是幫助股東在公司內部監督董事、高管的行為。但法律沒有賦予監事實權。

42.監事能不能查賬?

有名無實。公司法規定監事可以檢查財務。但實際情況是,法院認為這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如果公司阻礙監事查賬,法院不管。

43.董事長是不是公司最大的官?

不是。董事長是董事會的頭,只有召集、主持董事會和股東會的職能。

44.為什麼普遍認為董事長最大?

因為董事長通常兼任法定代表人。在2005年之前,公司法只允許董事長當法定代表人,2005年開始總經理也可以當。出於習慣,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仍很普遍。

45.董事長能換掉總經理嗎?

不能。別忘了“會”字,董事要開會決策,不能由董事長一人決定。

46.董事長能換掉其他董事嗎?

不能。董事是股東會選舉的。

47.法定代表人為何重要?

權大。對外而言,法定代表人無需授權就能夠代表公司。對內而言,雖然公司法沒有規定法定代表人對內享有管理權,但沒有規定反而變成沒有限制,法定代表人被當然地視為公司裡最大的“官”,絕對凌駕於總經理之上。這在司法上也得到默認。

48.法定代表人有沒有權限禁區?

有。對外投資和擔保需要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否則越權。

49.股東怎麼投票?

資本的少數服從資本的多數。特別重要的事要2/3以上,一般的事務過半數。章程可以規定更懸殊的比例。

50.董事會怎麼投票?

按人頭過半數。章程也可以規定更懸殊的比例。

51.怎麼退股?

想得美。

52.為什麼想得美?

孩子生出來還能塞回去嗎?

53.那怎麼辦?

合意減資。首先,懇求多數股東(三分之二表決權以上)同意將你的出資額全部減掉,然後通知公司的債權人和登報公告,公司要確保能夠清償外債,最後修改章程,辦理工商減資登記。你能取回多少錢,通常取決於公司的淨資產。

54.長期被大股東欺壓能不能退股?

極其罕見。只有發生三件大事,持反對意見的小股東才能要求公司回購股份:公司連續五年該分紅不分紅;公司該解散不解散;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55.其他情況下能不能讓公司回購股份?

不能,除非章程另有約定。

56.什麼是章程?

約定股東權利義務的東西。股東之間打官司的主要依據。

57.工商局版的章程有什麼用?

廢紙。

58.為什麼是廢紙?

如果章程的條款照搬法律的條文,就是廢紙。

59.章程怎麼寫才不是廢紙?

當成合同寫。

60.怎麼理解?

仔細想想如果有股東不講信用、不守規矩怎麼辦?寫進章程。

61.章程可以規定同股不同權嗎?

法律不強制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一股一票,允許股東在章程中自由約定投票權比例。比如,持股49%的股東可以擁有51%投票權,持股1%的股東可以擁有一票否決權。這裡頭的法理邏輯其實就是生活邏輯,即,出資的多寡並不能決定一切,領袖人物往往更為關鍵,賦予某個人或某些人以超級投票權乃合乎情理之舉。比如,馬雲、劉強東、任正非等,他們在公司中的股份大約分別只有6%、20%和1%,之所以能夠牢牢控制公司,在於章程和股東協議有特殊設計,使得他們較少的股份能夠掌握較高的權重。

62.為什麼強調有限責任公司,難道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須同股同權嗎?

是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權,而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則要求一股一票。這裡頭的法理邏輯頗費思量。傳說中的理由是,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的,即熟人之間合作,法律相信股東們能夠自覺自願安排好自己的事務;並且股份不常交易,對外沒有什麼影響。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主要是資合性的,即陌生人買股票當股東,法律擔心部分股東利用超級投票權損害廣大股民的利益;如果上市公司的章程設計得形形色色,股份權利家家不同,股票交易恐會亂套;如果擁有超級投票權的股東轉讓股份或者死亡,被“野蠻人”繼受超級投票權的話,恐怕會給上市公司帶來災難。

63.但是阿里巴巴不也是上市公司嗎?

是的。不過阿里巴巴、京東、百度等都是在美國上市的,美國允許上市公司的普通股同股不同權。

64.是否可以借鑑?

香港聯交所當年因為堅持同股同權而錯失了阿里巴巴,後來進行了改革,允許“新經濟”公司採取雙重股權架構,即同樣類型的股票可以有不同的投票權。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的科創板也規定了類似的特別表決權制度。當然,考慮到同股不同權存在顯而易見的缺陷,香港聯交所和上海證交所都設計了相關配套制度加以防範。

65.除了科創板上市公司外,其他股份公司呢?

對於其他上市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目前還不允許同股不同權。

66.如果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東們執意在章程中規定同股不同權,是否無效?

這是公司法上的曠世難題。法律為公司設計的這套治理規則,到底是強制實施的,股東不得違反,還是菜單式的,股東可以選擇或捨棄?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另搞一套,是不是當然無效?說一個行為無效,等於給這個行為判了死刑,是民事法律中最嚴厲的懲罰,要求慎之又慎,然而無效的認定標準卻很模糊。《民法總則》有一條相當燒腦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後半句不是人話。淺薄地理解,就是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可以無效,也可以有效,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啥情況?知不道。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權的規定應當算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的,到底有效無效?知不道。

67.這種情況在公司法中普遍嗎?

非常普遍。比如,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假如,章程規定董事會成員為雙數,在無法形成多數票時,董事長可以投兩票。有效嗎?如果董事長投了兩票,通過的董事會決議有效嗎?很多時候,公司法明明這樣規定,股東們卻另搞一套,但你不能絕對地說另一套就不對,說不定反而運轉地更靈。

68.這樣的章程能在工商局備案嗎?

通常不能,除非審核人員睡過去了。但是,章程的條款只有少數屬於必要登記事項,比如公司名稱、地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期限和股東姓名等,其餘僅僅是備案事項。即使工商局不同意備案,股東們仍可以私下籤訂補充條款。因此不能簡單以未備案為由,一概否認章程條款的效力。

69.有無解決之道?

法律畢竟不是自然科學,很難事事都有解,明智的做法是求同存異,做到相對合理。中國公司法將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視為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公司,刻意設計了兩套不同的規則。比如,有限公司的股東在目的正當的情況下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份公司的股東則不能;股份公司的股份允許自由轉讓,有限公司則不能;股份公司的董事若缺席董事會會議,只能委託其他董事代理表決,不能委託非董事,而對有限公司則沒有限制。理由何在?也許立法者認為,有限公司的股份沒有公開交易市場,屬於“封閉公司”,而股份公司的股份一定有公開交易市場,帶有“公眾公司”的特徵,因此要針對兩者的特點,設計不同的規則。但現實並非如此,能夠成功上市的股份公司鳳毛麟角,多數股份公司的股票並沒有公開交易市場,跟有限公司差別不大,只是換個稱呼而已。證監會推出的新三板也只能解決極少數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流通問題。如果司法實務也沿襲公司法的邏輯,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生硬地區分,則脫離了實際,沒有切中要害。透過現象看本質,將公司分為一般公司和上市公司或許更切合實際。對於前者,由於很少涉及外部股東,應當允許靈活治理,法律規則宜寬不宜嚴,對不同於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章程條款,儘量維持其效力;對於後者,由於涉及廣大股民利益和證券市場秩序,應當嚴格治理,尤其強調規則意識,對不同於法律強制性規定和上市規則的章程條款(以及股東協議),儘量否定其效力。

70.剛才提到,有限公司股東在目的正當的情況下可以查閱會計賬簿,難道股東不應當有權瞭解公司的一切嗎?

當然不是。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整體利益永遠一致,但不一定與個別股東的利益一致,有時甚至是敵對的,比如該股東與公司存在業務競爭。因此,個別股東知情權的範圍和行使方式要以不損害公司利益為前提。

71.會計賬簿包括會計憑證嗎?

包括。不看會計憑證,無法識別假賬。

72.股東可以對公司進行審計吧?

不能,除非章程賦予股東該項權利。

73.為什麼?

審計過程是徹底調查的過程,對公司而言不僅耗時費力,而且有洩露商業秘密的風險。因此法律規定審計權為集體權利,只能由股東會或董事會來選聘審計機構。

74.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委託會計師看賬嗎?

可以。如果不能委託專業人士看賬,知情權的意義就所剩無幾。

75.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複印賬簿嗎?

可以。過目不忘的天才即使存在,也是很罕見的。

76.有限公司股東可以隨時看賬嗎?

不可以,必須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如果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看賬的目的不正當,可以在十五天內書面答覆股東說明拒絕的理由。這種情況下,股東有權起訴,由法官公斷。

77.股東可以看子公司的賬嗎?

不可以,除非母、子公司的章程均賦予股東該項權利。

78.怎樣擴大股東的知情權範圍和手段?

在章程裡規定。

79.前面提到,股東可能與公司存在業務競爭,難道法律允許股東跟公司有競爭關係?

是的。

80.為什麼?

股東可以親自管理公司,也可以只是單純投資。對於後者,法律絕不禁止其在同行業裡投資多家公司,因為沒有理由禁止。對於前者,該股東往往同時擔任董事或高管,由於法律要求董事、監事、高管對公司忠實,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與公司進行同業競爭,因此該股東是基於董、高身份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而不是基於股東身份。

81.為什麼董事、高管、監事負有忠實義務?

難不成想吃裡扒外?

82.哪些人屬於高管?

“高管”是高級管理人員的簡稱。公司法只規定到高管這一層級,高管以下的員工不歸公司法管。公司法規定的高管指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83.但我們公司的COO、CTO、部門總監等等也都屬於高管啊?

沒錯,但如果未規定在章程中,就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高管。

84.高管和普通員工在法律義務上有區別嗎?

天壤之別。公司法規定高管對公司有忠實勤勉的義務,比如,高管不得在外自營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一經查實,其收入要歸入公司。但如果普通員工這麼做,則沒有這麼嚴厲的後果。要讓普通員工的責任也與高管看齊,可以通過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加以規定。

85.高管好理解,董事是什麼玩意兒?

成功的公司大多要經歷從股東親自管理到聘請職業經理人代為管理的過程。當公司壯大之後,股東們往往對選擇職業經理人和指揮、評價、考核職業經理人的工作感到力不從心。尤其在股權比較分散的公司裡(比如上市公司),組織股東開會都異常困難,更別提及時、有效地決策。順理成章地,股東們要聘請若干正直、專業、能幹的人來做原本股東們該做的事情。這些人就叫做董事。他們可以全職,也可以兼職,可以由股東自己兼任,也可以外聘。如果董事也發現對這些工作力不從心,就不能再“轉包”出去了,可以組建一些委員會來協助,比如審計委員會、戰略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等,這都是上市公司的標準操作。就好比全國人大代表(股東)一年只開一次會,休會期間得有人幹活,這些幹活的人組成常委會(董事),下面再設置一些具體的工作委員會。可見,董事是連接股東與高管之間的橋樑。從某種意義上說,董事是公司的核心,至少是非常重要的角色。

86.為什麼我們公司的董事完全沒有存在感?

一種情形是因為規模小,老闆親自帶兵打仗,沒必要再請人來代替老闆。但公司法規定凡是公司必設董事,小公司即使不設董事會,也要設一名執行董事。於是,為了滿足法律的形式要求,小公司的董事往往由老闆或員工兼任,或者由老闆的親友來充任。這叫削足適履。另一種情形是一股獨大,大股東控制董事會多數席位,且大股東喜歡獨斷專行,董事會的功能被大股東替代。這叫名存實亡。還有一種情形,董事完全聽命於股東,成了股東意見的傳聲筒,沒有獨立的意見。這叫名不符實。以上種種現象,反映出法律與現實脫節。在中國商業社會中,董事是一個在法律上舉足輕重但實際上無足輕重的尷尬的存在。

87.董事豈非可有可無?

在很多公司,董事幾乎不起作用,也不需要董事起作用,其職能可以被股東和高管替代或分解。公司法設計的董事制度並不契合一些公司的需求,已經被事實上舍棄。但這只是針對小公司或股權集中的公司而言。對於規模較大的公司尤其是股權分散的公司來說,如果股東很少問事,董事就至關重要。

88.法律應當如何回應?

法律必須面對現實。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滿足自身的邏輯體系,而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對於小公司或股權集中的公司,既然股東們已默許董事只是虛位,法律宜順其自然,對僅有董事之名但無董事之實的人,不強求其履行董事職責,但對於無董事之名卻有董事之實的人(通常是實際控制人),法官應仔細甄別,並視之為實質董事,課以忠實勤勉義務。對於大公司或股權分散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東們對董事服務有現實的需求,法律不應縱容董事形同虛設,應強化名義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使之名實相符。

89.董事我理解了,但監事又是什麼玩意兒?

顧名思義是公司裡負責監督的人。在股權特別分散的公司裡,股東們委託董事後,為防止董事和高管瀆職或腐敗,自然想到要委託若干正直的人來專司監督董事、高管的工作。監事跟董事一樣,可以全職可以兼職,可以由股東自己兼任或從職工中挑選,也可以外聘。監事是監督董事和高管的,所以不能由董事、高管兼任,否則成自己監督自己了。公司法規定凡公司必設監事。這套制度若行得通,當然皆大歡喜。但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要問天底下最難的工作是什麼?監督人的工作。監督人等於得罪人,這活兒咱們中國人不愛幹。於是,監事成了擺設。

90.既然監事是擺設,為何不取消?

闌尾是擺設,為何沒有被進化淘汰掉?人畜無害,留著也罷。除非有更好的替代方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制度設計與之相似,但執行效果也不理想。事實上,一家公司能不能形成敢於監督的風氣,一半靠制度,一半靠文化。可惜企業文化是最難學的。沒有坦誠、認真的文化,所謂監督就只能是做做樣子。

91.所以結論是?

設計一套良好的制度是很困難的,設計一套既符合人性又適合國情還能放之四海的制度就更加困難。公司法集中體現了制度設計的困境。或許可以套用一句名言,公司法設計的這套治理結構不是最好的制度,只是最不壞的制度。

92.董、監、高犯錯要賠償嗎?

要看是哪種錯誤。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所犯錯誤須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行為”,我們可以將之歸納為“違規行為”。

93.怎麼理解“違規行為”?

這也是公司法上的難題。如果實施了明令禁止的行為,相對好判斷。如果是懶惰懈怠,無所作為,算不算違規?如果是愚蠢無能,經常決策錯誤,算不算違規?

94.公司法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不僅規定董監高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還規定他們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前者要求他們“有所不為”,後者要求他們“有所作為”。“有所作為”的前提,當然是要搞清楚他們各自的具體職責。然而,問題恰恰出在職責不明確。公司法對董事會(或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獨任監事)和總經理規定了明確的職權範圍,但對董事、監事、其他高管的個人職責卻未置一詞。比如,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制訂公司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按理說,從該規定可以推定董事們有義務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不能憑空做方案。假如董事們個個都無為而治,連總經理夥同財務總監長期挪用公司資金的事實都不知道,要不要負責呢?假如還不上,給公司造成損失,要不要賠償呢?直覺告訴我們,董事們應當是有責任的。但是,公司法沒有規定每一位董事都有義務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都有義務制止監守自盜。公司章程通常也不會這麼規定。這是中國公司法的一大空白,也是導致董事不問事、監事不監督現象的因素之一。

95.怎麼處理才合理?

俗話說,職責所在,責無旁貸。法律不懲罰愚蠢無能,但懲罰懶惰失職。哪怕董事或高管們愚蠢至極或過度冒險,將公司搞到破產,將股東的事業葬送,也無需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因為這些屬於商業行為,不能以成敗論英雄。但如果董事、高管們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法官有必要判斷箇中是非曲直,合理界定董事、高管的責任,給股東和債權人以交代。

96.股東可以起訴董事、高管吧?

可以,法律術語叫做“股東代表訴訟”或者“股東派生訴訟”。董事、高管只對公司負責,不對個別股東負責。如果董事、高管存在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公司來起訴。因此公司法規定了前置程序,除非事態緊急,否則應由監事會代表公司先起訴,只有監事會不起訴時,股東才可以代表公司起訴。

97.債權人不能起訴董事、高管吧?

通常不可以。董事、高管只對公司負責,不對公司的債權人負責。但在兩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直接追究董事、高管的責任。第一種情況,當股東對公司進行增資但沒有按期繳足時,對於未盡到催收義務的董事、高管,債權人可以要求其承擔一定的責任;第二種情況,公司出現解散事由之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沒有及時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該董事要在損失範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或者未經清算就註銷公司,該董事要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98.公司註銷不能讓債務勾銷嗎?

不能。債務因清償而消滅,或因公司破產而消滅。僅僅註銷公司,不能勾銷債務。相反,如果不依法清算就直接註銷公司,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要對剩餘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99.什麼是依法清算?

清算是公司註銷前至關重要的一步,絕不是走走過場。當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後(比如被吊銷營業執照),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要及時成立清算組(十五天內),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四十五天),能夠還債就還債,不能還債就申請破產。

100.公司倒閉了不就是破產嗎?

不是。日常講的破產含有倒閉的意思,但法律層面的破產是一套程序。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或重整,由法院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指定管理人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確保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或者通過重整計劃,使公司起死回生。

極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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