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天降橫禍,找誰賠?

總有人喜歡沉浸在虛妄的幻想裡

幻想天上能夠掉鈔票、掉餡餅

天降橫禍,找誰賠?

殊不知 這些五彩斑斕的夢都不會實現

從天而降的也許是

...

一塊招牌

天降橫禍,找誰賠?

沿路店招

也隱藏著可怕的危機

人在路上走 禍從天上來

高空墜物傷人的事件並不鮮見

遭遇這樣的飛來橫禍

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1月24日12時許,原告陳某途徑南京市玄武區中央路時“天降橫禍”,被大風颳落的店面招牌剛好砸中路過的他,導致其腰部和腿部受傷。

砸傷陳某的招牌系被告李某經營的砂鍋米線、被告王某經營的菸酒店、被告張某經營的鴨血粉絲店所共用,因年久失修被風颳落,故陳某訴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陳某認為:

其就賠償事宜與三被告多次協商無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判令被告李某、王某、張某,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0萬餘元。

被告李某辯稱,其為中央路砂鍋米線的經營者,砸傷原告的並非李某的店面招牌,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王某辯稱,事發當天風很大,原告被砸傷屬不可抗力所致。事發前,張某經營的店面招牌已經墜落堆放在路旁,預示著周邊存在安全隱患,原告自身沒有注意到風險,存在一定的過錯。

事發前被告三張某通知了被告二加固店面招牌,事發時被告二已經關閉門店,正在尋找工具準備加固店面招牌,原告受傷系被告三張某的店面招牌墜落牽連相鄰的店面招牌鬆動所致,被告二店面招牌墜落與被告三拆除其店面招牌的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被告二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辯稱,由於當日風比較大,其經營的店面招牌在上午9時30分許被風颳落,並於10時40分許將店面招牌清理,並通知王某加固其店面招牌,后王某關閉門店準備加固。原告並非被張某的店面招牌砸傷,其傷情與張某無關,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三被告經營的門店系相鄰關係,2016年1月24日10:30許,張某經營的店面招牌部分滑落後隨即進行了拆除。張某拆除其店面招牌時,通知王某加固其隨之鬆動的店面招牌。12時許,王某正在準備加固時,原告步行途徑店面附近,恰遇王某店面招牌遇風墜落,墜落的招牌將原告砸倒在地,同時相鄰李某經營的店面招牌亦隨風墜落散落在倒地後的原告附近。事發後,原告入住南京某醫院治療。經鑑定機構鑑定,陳某構成九級傷殘

法院認為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二經營的店面招牌墜落將原告砸傷,其在事發前已經知曉店面招牌存在安全隱患,仍未履行店面招牌的管理維護義務,最終導致損害的發生,被告二存在過錯,依法應當對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三拆除其店面招牌引發相鄰店面招牌鬆動,致使相鄰店面招牌遇風擺動存在安全風險,其對先行行為引發的該風險負有消除和避免損害發生的義務,被告三雖通知了相鄰店面經營者加固店面招牌,但並不能由此即免除其負有的該項義務。

被告二與被告三均明知鬆動的店面招牌可能造成損害,卻怠於履行義務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兩人存在不作為的共同過失,兩人的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存在因果關係,屬於共同侵權,應當對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一經營的店面招牌雖然墜落,但並未砸中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作為路人在道路上正常行走,無法預知店面招牌墜落的風險,對損害的發生並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被告辯稱原告未盡注意義務應自擔部分責任的意見,不予採信。

最終判決:

被告王某、張某連帶賠償

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合計277039.6元

張某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天降橫禍,找誰賠?

法官提醒 ·安洪強

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

為了實現對各類風險的防控,法律根據風險的產生來源、管控的難易程度等,通過明確有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從制度層面進行了頂層設計。

本案屬於特殊的侵權責任糾紛,對店招使用人、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由其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否則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督促其勤勉、審慎的履行對店招的管理義務,避免、減少由此產生的風險,從而實現對受害人的有效救濟和保護。

作為店鋪商家,應當提高警惕,強化主體自身責任,履行安全檢修、定期維護等義務,以防招牌墜落事故;

作為公民,也應當加強危險防範意識,主動遠離風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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