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4 平陸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燃煤旺火管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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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環境汙染,營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保障全縣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山西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和市、縣關於大氣汙染綜合治理相關工作要求,現將我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燃煤旺火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縣城建成區內(209國道以南,條山大街以北,運三高速引線以東,東街財貿路以西),全年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燃煤旺火。

其他區域嚴格控制。

二、在禁燃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和燃燒旺火,現有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於2018年10月底前自行取締,並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禁燃區域內不再許可煙花爆竹經營單位。

三、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在全縣預警範圍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燃煤旺火。

四、對違規銷售、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局、安監局、市場監管局、住建局、交警隊等部門將依法依規作出處罰。對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分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大力倡導和弘揚良好的文明新風和風俗習慣,廣大市民應當嚴格遵守本通告規定,自覺抵制和積極舉報違規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全縣各級領導幹部及職工應當帶頭模範遵守本通告規定,杜絕燃放煙花爆竹,共同營造安全、低碳、環保、文明的良好環境。

六、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勸阻、舉報義務,舉報電話:110。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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