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 兩大信披《指引》“出爐” 環保公司信息要讓人“讀得懂”

2018年9月19日,全國股轉公司發佈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實施。

本報記者 楊成萬

2018年9月19日,全國股轉公司發佈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以下簡稱《轉讓說明指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實施。創新層的環境治理業掛牌公司應當按照該指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基礎層的環境治理業掛牌公司可以參照該指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全國股轉公司表示,此舉旨在進一步規範環境治理業申請掛牌公司公

開轉讓說明書及掛牌公司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編制過程中的信息披露行為,落實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滿足投資者的信息需求。

股份轉讓:用“大白話”解讀“專業性”

記者發現,針對環境治理公司的專業性,《轉讓說明指引》要求其“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應對行業專業術語、專業背景、行業知識等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解釋說明,便於投資者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和風險信息。”

對此,四川省環境保護學會專家認為,這是“有的放矢”。因為環境治理公司從事的業務專業性很強,公眾是對於一些專業術語、技術指標、技術原理等比較陌生甚至無法理解,需要在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釋和說明。

環境治理業務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政策依賴性強、業務模塊較多、重大訂單影響大、重大項目建設週期長、資金需求量大等特點,對環境治理公司的宏觀政策影響、具體業務模塊、重大訂單的簽署、重大項目執行進度、重大項目運營情況、重大風險等信息提出了具體的披露要求,以契合環境治理行業特徵,提高行業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二是將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控制在可接受範圍內,對掛牌公司確實因客觀原因難以按照指引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應向市場投資者解釋不能披露的詳細原因,以保留制度彈性。

三是首次信息披露與持續信息披露聯動,分行業信息披露與分層信息披露有機結合。公開轉讓說明書與年度報告、臨時報告在業務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儘量保持連續、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普遍推行,其投入和利益分配至少涉及兩個及其以上的主體。因此,《轉讓說明指引》要求環境治理公司在披露涉及PPP項目時,應披露項目來源情況、項目審批情況、項目公司相關合作模式及範圍、權利及義務劃分、項目開展方式、資金來源、相關的信用風險、投資回報機制、項目運營績效考核情況、相關會計核算情況等。

信息披露:細分行業差異化信披

基於環境治理公司往往通過EPC、EP(工程承包)、BT(建設-轉讓)等方式承建環境治理工程,因此,《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其披露訂單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的正在履行的訂單情況。

根據《信息披露指引》》,如果環境治理公司通過自主投資運營、EMC(合同能源管理)、BOT(建設-運營-轉讓)、O&M(運營維護)、BOO(建設-擁有-經營)等方式提供環境治理運營服務的,應披露合同約定的建設投資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資產30%以上的處於施工期階段的訂單情況,

對於已進入運營期,項目年度運營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10%以上,或者年度營業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利潤10%以上的訂單,需要詳細披露其履行情況。

對於環境治理細分行業的信息披露要求是,從事水汙染治理業務的公司,應根據汙水處理類型(如城鎮生活汙水、工業汙水、農村生活汙水等)、地區分佈分類列示報告期內收入構成及同比變動情況。

從事固體廢物治理業務的公司,應按照垃圾處理類型分別披露各類垃圾處理量、垃圾處理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及毛利率情況,各類垃圾處理收入同比變化30%以上的,應披露變化原因。

從事固體廢物治理併發電業務的公司,還應披露按項目披露垃圾處理量、發電量、上網電量,並說明總收入中垃圾處置收入和補貼電價收入的構成比例。

從事大氣汙染治理業務的公司,應披露治理的主要汙染氣體及其來源,治理後副產物回收或處置情況。

業界解讀:機會與挑戰並存

對於上述兩個指引,四川省社科院金融與財貿經濟研究所所長王小琪表示,新三板公司現有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對2013年版本進行修改後,於2017年12月頒佈實施的,初步建立了投資者與企業之間溝通的橋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者的信息蒐集成本。

不過,目前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多達11000家,涉及行業眾多,各自所處的行業不同,業務屬性千差萬別。“在信息披露方面,除了需要按執行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關於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外,還需要根據行業特點進行差異化信息披露。 全國股轉公司此次發佈的《轉讓說明指引》 和《信息披露指引》就是針對環境治理公司信披特點的。”

“對於新三板投資者而言,企業定期的信息披露是投資者瞭解企業經營狀況、發現投資價值的重要途徑。掛牌公司信息系統披露越真實、準確、及時和全面,投資者的信息收集成本越低,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投資風險也將減小。”長期從事證券維權法律業務的四川智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川平認為。

隨著兩個指引的實施,將給新三板川企中的環境治理類公司帶來什麼樣的影響?對此,雲資本老總皮任遠表示,機會與挑戰並存。從機會方面看,作為一家經營正常,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投資項目市場前景良好的公司,信息披露越真實、系統、全面、控股和及時,越能夠向投資者展示自己的“顏值”和魅力,從而有利於融資活動的順利進行,有利於估值空間的拓展。

從挑戰方面看,信息披露的規定越具體,其剛性程度也就越高,對於公司來說就越沒有“活動餘地”,越容易觸及“紅線”。不言而喻,環境治理類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就越需要“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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