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 閒置房產解決執行難題

“第一筆執行款10萬元已經收到了,比《執行和解協議書》規定的時限整整提前了3個月,兩套房產交付也在協商之中。一開始到檢察院來,只是抱著試試看的態度,沒想到效果這麼好。”日前,申請執行監督人周某給案件承辦人、廬陽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吳顏豔打來電話,言語中難掩興奮和感激之情。

多年朋友起糾紛

戴某和周某夫婦是交往多年的朋友,關係一直不錯。2014年因經營生意需要資金,戴某向周某借款160萬元,期限為一年,並約定了利息。然而,因工程款被投資方拖欠,導致戴某無法回籠資金,欠周某的借款自然也未能按期歸還。其間,戴某雖想了辦法還了一些,但截至2016年12月1日,仍欠周某本金100萬元、利息15萬元。

2016年12月10日,周某與戴某以及戴某參股的安徽省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擔保合同》,對戴某向周某借款100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並約定應於2017年1月10日前歸還所有本金及利息,實業公司作為擔保人同意承擔該筆借款本息的連帶擔保責任。

然而,讓周某失望的是,戴某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後,仍然未能還款。於是,周某一紙訴狀將戴某及實業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廬陽區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戴某於2017年7月31日前償還完畢上述借款本息。

執行未果請監督

儘管法院做出了調解,但落實調解協議仍然困擾著周某。調解書生效後,在周某的多次催要下,戴某才分兩次償還了6萬元,距離全部還完欠款還差得很遠。

眼見按期落實調解協議無望,2017年5月,周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予以立案。然而,一年時間過去了,戴某所欠款項仍然未能執行到位。於是,周某帶著相關材料來到廬陽區檢察院,申請廬陽區院對該案的執行進行監督。廬陽區院受理了該案,副檢察長吳顏豔是承辦人。

在認真審查完全部材料後,吳顏豔心裡對案件脈絡有了大致瞭解。此後,通過向法院發出書面調查函、調閱卷宗以及與承辦此案的辦案人員當面溝通等多種方式,吳顏豔瞭解到,雖然該案在執行期間因為原承辦法官離職,在案件交接上出現了一定延遲,戴某也未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單,但是法院也曾多次對戴某開展執行行動,只是戴某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周某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法檢聯手破難題

“難道就真的沒有辦法了?”吳顏豔左思右想後決定兩路並進。一方面建議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將戴某列入全國失信人名單,限制其出入境和高消費,形成法律威懾;另一方面,與戴某直接接觸,看看能不能尋找到解決問題的突破口。

“我們有多年的交情,說句心裡話,我也不想把事情鬧成這樣,一直在積極籌款償還。但我的名下財產因為其他債務糾紛早被別的區法院給查封了,現在確實比較困難。前兩年,我在貴州接了一個工程,但是房地產開發商拖欠我不少工程款,都是用房子進行衝抵的。”詢問時,一臉憔悴的戴某唉聲嘆氣說道。

“衝抵工程款的房子有幾套?大概值多少錢?”意外的收穫讓吳顏豔眼前一亮。

“現在還有兩套,開發商當時作價65萬元一套抵付我的工程款。今年3月份,我就在開發商處將這兩套房子都掛在周某丈夫的名下了,目的就是想償還欠款。可能是因為距離太遠,加之價格也沒有談攏,到現在還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也未向法院及時說明。”

“畢竟遠在貴州,驗收房子、辦理過戶手續、找中介賣房等,這些事哪一項不是費時費力又費錢,你也要設身處地考慮一下別人的難處,價格上能讓就適當讓一讓。反過來想想,償還了債務,不再是‘老賴’,你也不用為官司纏身耗費精力,可以全身心地做生意賺錢,豈不是兩全其美?”吳顏豔的一席話讓戴某頻頻點頭。

隨後,吳顏豔再次與法院承辦人進行了溝通,並形成了基本解決方案。經檢法聯手共同努力,今年7月9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周某和戴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雙方商定,兩套房產作價90萬衝抵欠款,並儘快完成相關房產網籤手續。剩餘欠款分4期於今年12月15日前完成支付。一起民事執行積案在兩個月內得以化解。

“對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利,但不能‘任性’地使用權利。在監督法院規範執行活動的同時,盡最大努力去幫助解決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實際難題,實現多贏豈不是更好。”吳顏豔說。

馬雲東 王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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