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安徽印發專項行動方案 清理處置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理處置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專項行動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28日

清理處置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專項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解決全省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土地資源保障,根據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查清全省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情況,依法依規開展批而未供土地和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促進土地利用方式轉變。2018年12月31日前,全省2009年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處置率達20%以上;2009年至2015年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處置率達15%以上,力爭達到20%;閒置土地處置率達15%以上,力爭達到20%。各市及省直管縣完成比例不得低於對應的全省目標。

二、清理處置範圍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但未實施供地的土地。

(二)已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中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規定涉嫌閒置的土地。

三、工作任務

(一)查清情況。

1.對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但未實施供地的土地,逐宗查清其位置、分佈、面積、規劃用途等。

2.對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逐宗查清其供地方式、時間、面積、位置、價格、用途、約定開竣工時間、實際開工時間等。

3.對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土地,逐宗查清其供地方式、時間、面積、位置、價格、用途、約定開竣工時間、實際開工時間、現已使用土地面積、約定投資總額、已投資額等。

各市及省直管縣要建立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臺賬,於2018年9月15日前報送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二)分類處置。

1.對批而未供土地,逐宗分析未實施徵地、建設項目未落實、規劃用途調整、不具備供地條件等未供原因,針對未供原因研究清理處置意見,採取加快供應、完善手續、據實核銷等措施,推動清理處置工作。

2.對涉嫌閒置土地,逐宗分析未開工建設、投資不到位等原因,制定處置方案,採取消除動工障礙、調整用途、依法徵繳土地閒置費、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措施進行處置。

四、清理處置措施

(一)批而未供土地清理處置措施。

1.加快供應。

(1)對批而未徵土地,市或縣人民政府要加大徵遷工作力度,限期完成徵地拆遷工作。

(2)對已徵收但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市或縣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前期開發力度,限期滿足供地條件。

(3)對因建設項目未落實到位、手續不齊全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市或縣人民政府要及時調整、落實建設項目,加快供地實施進度。

(4)對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符合要求可以補辦供地手續的項目,限期完成供地。

2.完善手續。

(1)對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綠地、雨水汙水排放管線、公共休憩廣場等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可直接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給建設單位;對於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等代徵地以及不能利用的邊角地,確實無法按宗地單獨供地的,可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直接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給政府有關部門。

(2)對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用地未供先用的,依法查處到位後,在徵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劃撥土地價款繳納方式及期限經市或縣人民政府同意的前提下,按有關規定辦理供地手續。對於經營性項目建設用地未供先用的,必須在嚴格依法查處到位後,按有關規定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3.據實核銷。

(1)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2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2)對已實施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因相關規劃、政策調整不再具備供地條件的土地,經市或縣人民政府組織核實現場地類與批准前一致的,在處理好有關征地補償事宜後,可由市或縣人民政府逐級報原批准機關申請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3)失效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報送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地核實後彙總報自然資源部。經自然資源部核銷的,用地不再納入批而未供土地統計,相關土地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年度變更調查中按原地類認定,相應的土地利用計劃、耕地佔補平衡指標、相關稅費等仍然有效。

(二)閒置土地清理處置措施。

1.消除動工障礙。

(1)對配套設施不完善、前期工作遲緩等原因導致無法進場施工造成土地閒置的,當地政府要通過加快配套設施建設、加快前期工作速度等措施,限期消除無法進場施工因素,推進項目儘快開工。

(2)對土地用途或者規劃條件不符合現行政策要求造成土地閒置的,可通過調整土地用途或者規劃條件的方式,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加快項目動工開發。

2.調整用途。

因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行為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閒置的土地,允許調整土地用途,在調整方案和盤活結果雙公示的基礎上,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後,以協議出讓方式重新辦理供地手續。閒置工業用地,除按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應收回的情形外,鼓勵通過依法轉讓、合作開發等方式盤活利用。其中,用於發展新產業新業態的,可以依照原國土資源部《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和相關產業用地政策,適用過渡期政策;依據規劃改變用途的,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3.依法徵繳土地閒置費或收回土地。

(1)對因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動工開發延遲或者投資、建設遲緩造成土地閒置,且土地使用權人不願意繼續開發的,可通過協議方式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2)對企業自身原因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2年、確因無力建設的項目,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4.因地制宜,妥善處理。

(1)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原因造成閒置的,如1年內能處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權人願意繼續開發的,可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開竣工時間;2年內能處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權人願意繼續開發的,採取安排臨時使用、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開竣工時間等方式處置。

(2)對政府融資平臺土地,要限期註銷抵押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註銷不動產權證。

(3)對涉法涉訴暫時無法開工建設的,要積極與法院和債權人溝通協商,達成處置意見後,儘快落實處置方案。

五、實施步驟

(一)啟動階段(2018年9月15日前)。

各市及省直管縣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工作重點,於2018年9月15日前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二)處置階段(2018年12月31日前)。

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依法依規、明確責任、區別對待的原則,分類制定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方案和涉嫌閒置土地處置細化方案,對賬銷號,紮實做好清理處置工作。

(三)總結階段(2019年1月20日前)。

各市及省直管縣人民政府對專項行動基本情況、整改措施和處置結果進行全面總結,於2019年1月10日前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於2019年1月20日前彙總報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是規範土地出讓行為,維護土地市場秩序,有效緩解土地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保、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清理處置工作,確保清理處置工作順利推進。

(二)加大督查力度。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各市及省直管縣清理處置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並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督查,對清理處置工作進展緩慢的,督促加快工作進度,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敦促整改。經督促工作進度依然緩慢、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確保完成清理處置各項目標任務。

(三)嚴格獎懲措施。對完成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清理處置任務的市及省直管縣,在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在因素法測算結果基礎上,再獎勵1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未完成清理處置任務的,核減2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四)建立長效機制。各地要從體制機制和監管等方面認真分析造成土地批而未供和閒置的原因,針對薄弱環節,抓緊建立長效機制,完善程序,規範行為,堵塞漏洞,從源頭上防範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產生,切實維護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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