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離婚時,彩禮是否應返還?

離婚時,彩禮是否應返還?

結婚支付彩禮在我國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就已經支付的彩禮,在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返還?筆者查詢了相關案例,結合自身的辦案情況,作如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之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三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而前兩種情形要以離婚為前提,因為既然已經結婚,原則上彩禮是不予返還的,這裡可以理解為贈與,實踐中則是女方的父母,但受贈人在法律上應屬於婚姻關係締結的一方,應以女方為被告。司法實踐中尤對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較為普遍。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規則,提出彩禮返還請求權一方,應當舉證證明夫妻雙方婚後未共同生活,通常可以提交一些分居的證據,比如電話聊天記錄、錄音、微信聊天記錄、雙方的陳述、證人證言等等。在金額大小上,如果金額太小,法院可能判決不予返還;當然分居的原因可能是一方存在過錯,如果是男方存在過錯,法院可能在彩禮返還時會依據過錯程度支持部分返還或者不予返還。最後,彩禮返還請求權應該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依據《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綜上:原則上已經支付的彩禮是不支持返還的,但如果具備法定的三種情形,是可以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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