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妨礙執行、假離婚……
為了躲避執行、抗拒執行,失信被執行人可謂使盡渾身解數,一招一式堪稱“教科書式耍賴”。
要根治“教科書式耍賴”,需要針對性的強力嚴懲。除了構建全社會失信聯合懲戒的大網之外,沉痾還需下猛藥,大網未及之處,將由法律強制力來填補。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公檢法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的職責分工,捋順辦理流程,明確入罪標準,解決涉拒執犯罪案件的證據問題,將以下14種“教科書式耍賴”一網打盡,通通納入拒執罪。
01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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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變賣、低價轉讓財產,入刑!
假離婚轉移財產,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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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錢藏在保險、股票、基金、網絡金融,入刑!
02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擔保人轉移財產,入刑!
03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拒不協助執行,入刑!
04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利用職權干擾執行,入刑!
05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拒不申報、虛假申報,入刑!
高消費,入刑!
06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作偽證,入刑!
07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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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付查封車輛,入刑!
拒不騰房,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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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虛構債權債務,入刑!
09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暴力威脅阻礙現場執行的,入刑!
10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侮辱毆打執行人員的,入刑!
11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2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13
被執行人為逃避人民法院執行,隱瞞經常居住地,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找被執行人並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長期藏匿在外的,入刑!
14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截至目前,晉江法院已移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線索17起,分別對10名拒執犯罪被告人判處刑罰,拘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506人。
誠實守信是基本道德準則,執行生效裁判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每一位被執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誡僥倖心理,切莫以身試法,避免在被依法強制執行的同時面臨刑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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