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重磅:南京将为国家公祭保障立法!

重磅:南京将为国家公祭保障立法!

今天,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下称 《 草案》)提请审议。《草案》拟定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国家公祭活动,包括将“默哀一分钟”写入法规、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三种典型“精日” 行为将被追责等。

重磅:南京将为国家公祭保障立法!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作《草案》起草说明

2018年全国“两会”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来宁就有关立法进行调研,提出南京市对国家公祭保障可以先行立法。在南京市人大的主导下,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和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等单位协同努力,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广泛听取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等领域专家的建议。7月上旬,《草案》起草工作完成。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指出,通过立法保障国家公祭活动顺利进行,对唤起民族记忆、激发爱国热情、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条例一审以后,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条例、制定配套措施,以及法规执行和实施情况反馈等方面,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共同努力、团结协作,把这部法规制定好、执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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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违法言行划出法律红线?

第二十六条(精日行为禁止一)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散布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二十七条(精日行为禁止二) 禁止在纪念设施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第二十八条(精日行为禁止三)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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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日”行为采取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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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纪念设施的严肃性,限制哪些公共娱乐活动?

南京大屠杀历史的沉重感告诫和提醒民众应当用恰当的方式、端正的态度去对待国家公祭和悼念活动。《草案》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纪念设施的严肃性,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了限制,具体包括:(一)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禁止开设娱乐场所以及开展其他与国家公祭场所不相适应的公共娱乐活动;(二)在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对公共娱乐活动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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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纪念设施或者举行悼念活动,应当遵循哪些行为规范?

《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布行为规范细则,并为公众参观、悼念活动提供便利。应当遵循以下行为规范:(一)真诚缅怀逝者,保持言行庄重、安静肃穆;(二)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纪念设施;(三)衣着得体,不得身着与纪念设施环境与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四)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组织与引导,不得扰乱纪念设施及周边公共秩序;(五)其他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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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是什么?

《草案》第三十二条(教育部门、学校职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国民教育体系,组织教材编写和主题教学实践活动。本市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公祭主题的教学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宁高校职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应当组织学生前往纪念馆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围绕国家公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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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哪四类行为?

《草案》规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开设娱乐场所;(二)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演技、乞讨等;(四)其他有损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国家公祭仪式日益受全球瞩目,

高规格的仪式感

呼唤一整套体系化、针对性的保障!

立法规范国家公祭场所、法办“中国人的败类”、关爱南京大屠杀幸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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