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昆明6歲男童被陌生人當街抱走 嫌疑人已被批捕

近日,備受關注的“昆明官渡區6歲男童被拐案”塵埃落定。8月25日,記者從官渡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以涉嫌拐騙兒童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劉某某。

昆明6歲男孩當街被抱走警方30小時成功解救

8月2日14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官渡區官渡鏌寶半村菜市場一超市門口,看見小云(化名,男,現在6歲)在看其他人玩遊戲,便以抓烏龜為名將小云帶到官渡古鎮一賓館住下,8月3日便帶小云到昆明西部客運站坐客車回到其居住地保山。

8月3日凌晨,官渡派出所接市局110指令:有群眾報稱其6歲孩子在寶豐村某超市旁失蹤。警方立即著手調查。

8月5日,經過警方的全力調查,嫌疑男子在保山被抓獲,晚上11點左右,民警將六歲男童從保山送回昆明,終於與家人團圓。

8月9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拐騙兒童罪將該案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移送官渡區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該院高度重視,主辦檢察官認真審閱了案卷,訊問了犯罪嫌疑人並核實了有關證據後認定: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主觀上具有拐騙的故意,實施了將孩子帶離監護人的控制範圍,據此可以認定劉某某實施了拐騙兒童的犯罪事實,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涉嫌拐騙兒童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8月16日,官渡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以涉嫌拐騙兒童罪批准逮捕劉某某。

檢察官釋法

由於監控中反映劉某某拉著、摸頭、摟抱等行為孩子沒有明顯反抗?那麼,劉某某是否主觀上具有拐騙兒童的故意?

6歲男童小云(化名)是在其父不在場情況下被嫌疑人劉某某抱走,因本案監控錄像情況已固定,能顯示劉某某實施“拐騙”過程及行徑軌跡,根據監控顯示劉某某選定被害人小云為目標後,觀察了一段時間,在確定無家人在附近後,便以“套近乎”方式在跟被害人小云“玩熟”情況下將其迅速抱走。

從監控顯示,劉某某一開始在拉扯、掰孩子身體過程中,孩子不願意跟隨,在和孩子“玩熟”後劉某某指向市場外動作,意圖將孩子帶離的意圖明顯;之後再次確認周圍無大人情況下將其抱住帶離市場。在劉某某明知孩子的父母會在市場的情況下將孩子帶出市場並在短時間內帶至較遠的官渡古鎮,可以排除其帶孩子去找父母的可能性,之後嫌疑人買票乘車將孩子從昆明市西部客運站帶至保山市,未第一時間回家,而是在外開房住,並在第三天後才在其父勸導下將孩子送到當地派出所。

據此,劉某某主觀上具有故意,實施了將孩子帶離監護人的控制範圍,據此可以認定劉某某實施了拐騙兒童的犯罪事實。

 什麼是拐騙兒童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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