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律師看法丨溫州女孩遇害,滴滴公司負有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新聞報道,樂清女孩趙某日前乘坐滴滴順風車時,在向朋友發送“救命”信息後遇害。在這一事件的過程中,滴滴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責任。

先說我的觀點,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應規定,侵權責任應符合侵權構成要件:滴滴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受害人趙某的合法權利,其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律師看法丨溫州女孩遇害,滴滴公司負有哪些法律責任?

▲滴滴順風車8月27日零點起全國下線。

縱觀滴滴公司在本次事件的處理過程,我認為滴滴公司存在著效率拖沓、犯罪預防機制不完備、對受害人親友及警方的合理要求不配合等嚴重過錯,延誤了對受害人的救助,對悲劇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滴滴公司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趙某的死亡,造成了損害事實的發生;滴滴平臺如果及時配合受害人親友及警方完全可能避免這一悲劇,故公司的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係;而本次事件無論是對犯罪嫌疑司機投訴的縱容,還是事件發生時表現出的冷漠與不配合,以及完全缺乏建立面對這一事件的應急機制,滴滴公司主觀上都具有不可推卸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死者親屬也可向滴滴公司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滴滴公司過錯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另外,根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頒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本次事故距上一次“滴滴空姐遇害案”剛過去100多天,我們很遺憾滴滴平臺自行進行整改後,悲劇竟然再次發生。這一次,希望行政主管部門能根據滴滴平臺在事件中的過錯和責任進行相應的處罰和監管。同時建議加強對平臺安全事故的處罰力度等相應措施急需儘快出臺。

滴滴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完善滴滴平臺軟件上車輛駕駛員和乘客實時報警措施。美國Uber今年早些時間也出現過類似惡性事件,然後他們做了什麼呢?他們在自己的軟件裡,加入了內置報警功能,如果乘客感到不安全,可以通過Uber軟件中的安全標誌撥打911,一旦電話接通之後,乘客可以根據 Uber 顯示的實時地點快速說清自己的地理位置。建議滴滴公司儘快完善實時報警系統,保護乘客安全,避免再次發生惡性事件。

END

文丨李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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