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8 月 15 日起執行新版“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出事故後——應撤不撤致擁堵罰 200 元

8 月 15 日 起,本市將執行新修訂的《北京市道路交通 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舊版本相關規定 同時廢止。根據新修訂的規定,駕駛人有從 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 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 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不能 “私了”。同時,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自行撤 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 人處以 200 元罰款。

7 種情形要立即報警

根據新規,存在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 偽造、變造的號牌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 車輛的、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等 7 種情形 之一,需要立刻報警。

此外,存在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 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碰 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對道 路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的 3 種情 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時,當事人應當組織 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 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 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 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值得一提的是,新規增加了“駕駛人有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 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 的,不能私了,需要駕駛人標劃現場,迅速將 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 警察處理”這一規定。

拒不撤離現場將被強制撤離

記者對比修訂版新規和舊版相關規定 發現,在簡易處理適用範圍方面有所不同。 根據老辦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機 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 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由當事人 自行協商解決;而根據新規,發生財產損失 事故、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 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 簡易程序處理,但其中有交通肇事、危險駕 駛犯罪嫌疑的除外。根據新規,適用簡易程 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在固定 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 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新規還明確了對於未及時撤離現場的 處罰。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當自行撤離現 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 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據《道路交通事 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駕駛人處以 200 元罰款。

無信號燈路口要禮讓行人

在事故責任認定上,新規更加細化。其 中,舊版規定只是簡要列舉了有追尾的、逆 行的、倒車的等 8 種情形的一方將負全部責 任,不符合這 8 條款規定的,當事人將負同 等責任。新規定包含了 40 種責任認定具體 情形,例如,存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以及 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 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一方 將承擔主要責任。同時,新規還增加了服用 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駕駛機 動車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在一些常見的剮蹭和人車碰撞事故的 責任判定上,新規在事故簡易處理的實際操 作上參考價值更強。記者發現,新規更重視 對行人權利的保護。其中,就“未按規定讓行 的”這一款就細分出了“車輛遇綠燈亮時,轉 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先行 的”“車輛遇紅燈亮時,右轉彎車輛未讓被放 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等多條具體情形,對 經常發生的“右轉車輛不禮讓放行行人”定 責也作了明確,發生事故時司機要負全責。 另外,新規也明確: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 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 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行人先行的,司機也 要擔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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