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7 「關注」兒子因救人身亡,母親起訴受益人!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如何維護?

「關注」兒子因救人身亡,母親起訴受益人!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如何維護?

東麗司法

「关注」儿子因救人身亡,母亲起诉受益人!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维护?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但義舉本身是有風險的,有時甚至會付出生命的代價。因此,見義勇為並非一句道義那麼簡單,受益者如果只是“大恩不言謝”,令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則著實令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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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1979年出生的沈智衛,見義勇為施救落海者吳女士,但未能施救成功,自己卻不幸身亡。事後,沈智衛母親黎女士將事發現場被他人救起的落海者吳女士訴至法院,索賠百萬餘元。象山縣法院一審判決吳女士補償26萬餘元,雙方均上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據寧波市中院消息,二審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維持原判。

目前,二審判決已生效,因吳女士怠於履行,黎女士已向象山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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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見義勇為而受害,誰該承擔法律責任?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保障待遇問題該如何解決?如何不讓英雄既流血又流淚?

據調查瞭解到,近年來,浙江法院審理了多起見義勇為受害索賠案,均判決見義勇為受益人承擔適當補償責任,旨在倡導公平精神和人文理念,弘揚見義勇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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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者家屬提起索賠訴訟

經梳理發現,訴至法院的見義勇為受害索賠案件類型主要有跳水救人、火場救火、挽救他人財產損失等。

與象山黎女士一樣,淳安方氏夫婦也經歷了喪子之痛,最終將他們認為的見義勇為受益人王武(化名)訴至法院。

這起悲劇發生在2016年6月23日。

凌晨3時左右,謝燕(化名)因在KTV消費心情不好,酒後打電話叫她男友王武前來赤城街道南門大橋。

王武趕到後,謝燕爬上橋欄杆欲跳橋自殺,但都被王武拉回。之後王武擔心一個人拉不住,就打電話叫來自己的朋友小方過來幫忙勸阻。

小方與其女友張玉(化名)趕到後,三人一起做謝燕的思想工作,但謝燕趁三人沒注意,突然從南門大橋上跳入始豐溪中,小方見狀立即脫掉鞋子和褲子從南門大橋跳入始豐溪中救人。

見小方跳入溪中救人,張玉當即撥打電話報警。王武及張玉站在橋上注視橋下,只見小方抱住謝燕奮力往岸邊遊了10米左右,之後均沒入溪水中身亡。

2016年12月,小方的救人行為被天台縣公安局認定為見義勇為。

儘管王武事後補償了5萬元,但獨生兒子小方的死亡,給方氏夫婦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他們認為王武的女友輕生跳河,王武應系第一義務救助人,而自己兒子是在挽救王武女朋友的生命過程中溺水身亡,王武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於2017年3月30日訴至淳安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103萬餘元。

因兒子見義勇為喪命,父母訴至法院的,更早的還有溫州市洞頭縣的鄒氏夫婦。

2008年6月20日16時許,兒子小鄒和同學放學後到後寮水庫捉魚,進入庫區玩耍時,同學小唐不慎滑倒落水,小鄒伸手拉小唐時,亦不慎落水,其他3名同學跑去叫人,小唐先被救起,小鄒再被救起,經搶救小鄒未能生還。小鄒的救人行為於2008年7月18日被洞頭縣公安局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事後,鄒氏夫婦將小唐父母、水庫實際運行和管理者後寮村委會一同訴至法院,索賠相應損失。

除了落水救人外,金華農民倪小勳在救火中發生了不幸,後被評為“金華市首屆道德榜樣”,2010年5月被授予“第十四屆浙江省見義勇為勇士稱號”。

2009年2月19日晚,倪自力家的僱工謝興國放火,他高聲呼喊本村居民前去救火,倪小勳聞訊立馬帶頭奔向現場,在實施救火過程中,被謝興國持鐵棍擊中頭部及身體其他部位,經搶救無效死亡。倪小勳的妻兒提起訴訟,要求倪自力一家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6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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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受益人承擔補償責任

這些見義勇為受害人提起的索賠案,法院是如何判決的?支持訴訟標的額的比例又是多少?

今年3月15日,杭州市淳安法院判決了淳安方氏夫婦索賠案件。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小方的跳河救人行為性質的界定是屬於義務幫工還是見義勇為。

法院判決指出,小方跳河救人絕非一次普通的勞務,而是突發的緊急狀態,具有危險性,在這一情況下選擇跳河救人正是其高尚的道德感和強烈的同情心驅使。見義勇為主要是為了防止侵害的發生或者減少侵害發生的程度,是止損。小方跳河救人的行為是減少謝燕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小方的行為應當界定為見義勇為而非義務幫工。

據瞭解,對於見義勇為的行為,法律對受益人的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的,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對上述情況進一步規定受益人在受益範圍給予適當補償。

淳安法院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判決認定,王武與謝燕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關係,並非受益人。儘管如此,凌晨3點鐘小方本應沉浸在睡夢中,卻應王武要求來幫助其勸解自殺的女友,在謝燕跳河之後毅然跳入水中奮力救人最終溺水身亡,該損害後果是十分嚴重的,如果被告不分擔損失、分配不幸,是有悖於公平正義之理念的,也不符合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和準則,也與國家倡導的公平精神和人文理念不相符合,綜合考慮各方因素,酌情確定再向原告方氏夫婦補償15萬元為宜。

而9年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亦對鄒氏夫婦等人提出的上訴案件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小鄒的救人行為屬於見義勇為的行為,小唐作為受益人應在受益範圍內予以補償,由其父母補償受害方3萬元,由村委會分擔民事責任賠償2萬元。

2011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樣對倪小勳妻兒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判決認定倪小勳是為了維護倪自力家的合法利益而失去生命的,倪自力一家是倪小勳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人。謝興國是倪自力家的僱員且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謝興國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作為受益人予以適當補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為弘揚見義勇為的精神,並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補償比例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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