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重慶市萬州區兩人被判危險駕駛罪

我國對酒駕的打擊一直呈現嚴厲的態勢,特別是危險駕駛罪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社會共識。然而,近日重慶市萬州區的賴某喝酒後並沒有開車,也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兒呢?

案情回顧

重慶市萬州區的賴某和任某是朋友。賴某有一輛車牌號為渝A78***的小型轎車,今年5月11日,賴某將自己的轎車交與任某駕駛,而任某並無駕駛證。當晚18時許,任某便駕駛賴某的渝A78***小型轎車搭乘賴某到重慶市萬州區五橋、和平廣場等地接人後到移民廣場吃飯,席間,任某和賴某都喝了酒。

飯後,任某再次駕車搭乘賴某等人到萬州區北濱大道某酒駕玩耍,期間任某、賴某再次飲酒。從酒吧出來,任某又駕車搭乘賴某等人到萬州區北山某餐館吃夜宵。之後,任某繼續駕車搭乘賴某從萬州北山往萬州區萬達方向行駛。

當其行駛至萬州區天仙湖攔砂壩時遇萬州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和平廣場大隊正在檢查酒駕,任某便倒車準備掉頭,結果被正在檢查的協警小崔攔下。任某隨即下車逃跑,協警小崔將其攔住。而此時,賴某為了讓任某逃脫,下車將協警小崔抱住,任某趁機逃開。

正在旁邊檢查的交巡民警楊警官、劉警官和協警小周聞訊後及時趕到,對任某進行追捕,後將其抓獲。任某拒不接受酒精呼氣測試,民警將其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鑑定,任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23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範疇。

任某、賴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機動大隊立案偵查。在調查中,民警問:“你明知任某喝酒了,為什麼還要把車交給他駕駛?”賴某說:“吃完晚飯,我想到任某喝得不多,問題不大,就沒制止他開車,從酒吧出來,我覺得他喝多了,就不想他開車了,但任某堅持要開,我就沒再阻止了。”

今年8月,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任某醉酒後在道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賴某明知任某醉酒後仍為其提供機動車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8月9日,法院作出判決,任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賴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以案說法

在本案中任某因醉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賴某在知曉任某喝了不少酒後,還把自己的車給予其駕駛,這相當於為其提供了作案工具,而且,在警察檢查中,賴某還有幫助任某逃脫的行為,兩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喝酒後並沒有開車的賴某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況可以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交巡警提醒,逢年過節親朋聚會時喝酒慶祝必不可少,聚會時,大家切勿對飯後要開車的人勸酒,不要教唆他人酒後開車,更不要把車借給喝酒之人。安全出行,人人有責。(古勝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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