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只有專業技術培訓才可以約定服務期。於是,問題就來了,職業技能培訓,
不能約定服務期,不能約定違約金,如何降低用人單位付薪風險,保障合法權益呢? 用人單位中普遍存在
的隱患是,員工參加完上崗培訓,領完工資就不來上班了,相關費用也無法追回。以下提供兩類解決思路,
一、通過其他法律關係解決
既然勞動法解決不了(因為不能約定服務期及違約金),那就換別的法律關係來解決,比如:借貸關
系。
如何操作呢?
第一步:用人單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口頭告訴員工,員工必須在上崗之前接受培訓,這個培訓
是以員工自己名義參加的,培訓產生的費用如6000 元,也是由員工自己來交的。
第二步:跟員工簽訂借款協議,約定用人單位借款9000 元給員工(假定員工上崗培訓期間的工資是
3000 元,因此9000 元裡面包含培訓產生的費用6000 元,以及培訓期間員工3000 元的工資)。
第三步:在操作上要顯示借款跟培訓、工資無任何關係,因此相關的借款協議裡面不要體現出關聯的
內容,純粹是個人借款。
第四步:跟員工出具一份第一年服務獎9000 元的通知。只要員工在用人單位服務滿1 年,用人單位
將獎勵員工服務獎9000 元,僅限於第一年,而且,如果中途離職的或因違紀被單位辭退的,都無權享受這
個服務獎。
第五步:讓員工請事假去參加培訓,事假期間就可以不用發放工資。
第六步:員工在用人單位服務滿一年,發9000 元服務獎,同時該獎勵金額跟9000 元借款進行抵消。
這麼操作的話,培訓費是員工自己承擔的,事假期間的工資也是在法律上規定可以不用發放的,但實
際上單位都先承擔了,如果員工在參加上崗培訓後,拿了3000 元工資就離職的,用人單位就去追討這9000
元的借款,這是清清楚楚的借貸關係,法院是會保護的。
二、設置入職前過渡期
此外,通過設置一個入職前過渡期可以有效地解決這個難題,但在使用時要根據用人單位實際情況慎
用:
1. 用人單位設置一個培訓過渡期,用來進行入職前培訓,時間儘量不要超過3天,這期間雙方約定,用
人單位不與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存在與求職者的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和求職者可以保留相
互選擇的權利,如求職者在過渡期內主動離開的,培訓自然解除,用人單位不承擔求職者任何薪資,
但在正式入職後,其培訓期薪資可合併計算。勞動法及相關仲裁法規定,與員工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
判定很多,比如:是否進行了員工身份登記(填寫員工入職登記表、發放上崗證、錄取指紋、是否編
制員工名冊)、員工是否遵行了用人單位管理制度受用人單位約束(按時打卡上班、接受管理和工作
安排)等等。
2. 這個過渡期以協議形式規定下來——內容是求職者自願參與用人單位為求職者開展的入職前培訓,培
訓期間不對求職者進行約束,求職者可以選擇參加培訓的方式、時間,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入職前的考
試。用人單位不收取求職者培訓費用,同時不存在與求職者有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提供培訓場地,
投入培訓師資、求職者可享受在職員工享受的用餐和住宿福利等等。培訓內容以用人單位文化、用人
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基礎知識、產品知識培訓為宜,不適合做技術培訓或安排下到生產線培訓(以
防風險)。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對上述情況下薪資的約定。
3. 求職者培訓結束後,用人單位對其參加入職前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正式上崗。
優點:雙方自願選擇,留有餘地,減少用人單位用人和因員工主動離職的付薪風險。缺點:培訓不好
控制,培訓質量得不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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