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丈夫與第三者所生女兒 不是妻子的法定繼承人

妻子遺囑將名下的房產全部由養女孫慧一人繼承,丈夫卻要求將其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所生的女兒作為妻子的法定繼承人。今天,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繼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所生女兒不應當認定為妻子的法定繼承人。

孫華和妻子李蘭1980年結婚,婚後一直沒有生育子女。1987年,孫華和李蘭抱養了一個出生不久的女孩,取名為孫慧。2012年,孫華在外出經商過程中,和案外人劉玲生育一女取名孫瑩。面對老公的背叛,李蘭悲痛至極,經常以淚洗面。不久,李蘭得了尿毒症。2016年4月,李蘭立下公證遺囑,將三套房屋中屬於自己的部分死後由唯一的女兒孫慧繼承。半年後,李蘭因病去世。

2017年7月,孫慧起訴父親孫華和外公李品至崇川區法院家事法庭,請求依法繼承李蘭的遺產。

法庭上,孫華辯稱,孫瑩也是李蘭的法定繼承人,要求參加訴訟。

法院依法通知孫瑩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孫瑩通過法定代理人孫華主張:孫瑩和李蘭生前構成繼女和繼母的關係,李蘭2016年的公證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孫瑩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屬於無效的遺囑,李蘭所有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孫慧和李品都認為,李蘭生前對孫華出軌一事深惡痛絕,孫瑩不是李蘭的法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合法有效。

為了弄清楚孫瑩有沒有和李蘭一起共同生活,家事法庭委託家事調查員多次走訪李蘭生前的鄰居、社區民警以及孫瑩的生母劉玲,並作出調查報告。

經當事人質證,最終法院認定李蘭因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期)沒有撫養孫瑩的能力,也沒有撫養孫瑩的意願。

崇川區法院家事法庭經審理認為,孫瑩並非李蘭的養女,也不是李蘭的繼女,因此孫瑩並非李蘭的法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合法有效,遂判決支持了孫慧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陳 程 古 林)

■連線法官■

法院判決要尊重公序良俗

該案承辦法官黃晴介紹說,我國現行法律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該案中,孫瑩並非李蘭的親生女兒,那麼就要判斷孫瑩和李蘭是否構成擬製血親。首先,孫瑩並非李蘭的養女。雙方並不滿足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也沒有辦理收養登記。其次,孫瑩也並非李蘭的繼女。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其可分為以下分類: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擬製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二是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孫瑩為孫華與李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兒。孫瑩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孫瑩與李蘭曾經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繼子女關係。

“認定孫瑩是李蘭的法定繼承人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違背公序良俗。”黃晴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婚姻法規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孫華在與李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案外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違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如果認定孫瑩是李蘭的法定繼承人,等於變相鼓勵違背夫妻之間忠實義務,不僅違反了婚姻法基本原則,亦將極大損害社會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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