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房開企業土地成本如何進行加計扣除?

文|金穗源商學院 王皓鵬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加計扣除,想必大家都熟悉。實務中,也正是因為加計扣除對於地產企業的減稅效應,致使很多財務在核算時,儘可能的增加兩項成本(土地成本、開發成本)。那麼,實際業務中我們的處理是否正確呢?近期,我將圍繞“加計扣除”與大家逐一分享。

常見的加計扣除問題,我們彙總有以下問題(如果您有補充,記得留言,我們會收集並再做分享):

房開企業土地成本如何進行加計扣除?

今天我們首先來分享,不同情況下的土地成本是否允許加計扣除。

【例】

(1)金穗源房地產公司取得A地塊,自行開發後銷售商品房,土地成本為2億元,開發成本(土地增值稅清算口徑)共計5.4億元,銷售收入10.2億元。

(2)金穗源房地產公司取得B地塊,支付土地價款1.2億元,投入3900萬元將生地變為熟地後轉讓,取得收入2 .5億元。

(3)金穗源房地產公司取得C地塊,支付土地價款1.2億元,未做任何投入,後將土地轉讓給其他公司,轉讓價款3億元人民幣。

金穗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上業務中,土地成本是否允許加計扣除?

我們來看具體政策規定:

1、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

《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一條,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青島市地方稅局關於印發的通知》(青地稅發[2008]100號,失效),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進行任何形式的開發即轉讓的,其扣除項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包括契稅;

(2)、與轉讓土地使用權有關的稅金,包括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房開企業土地成本如何進行加計扣除?

2、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

《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二條,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

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

《青島市地方稅局關於印發的通知》(青地稅發[2008]100號,失效),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進行了實質性的土地整理、開發,但未建造房屋即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其扣除項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包括契稅;

(2)、開發土地的成本;

(3)、加計開發土地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4)、與轉讓土地使用權有關的稅金,包括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3、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進行房地產開發建造

《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三條,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進行房地產開發建造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有關費用、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規定的費用、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並允許加計20%的扣除。這可以使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有一個基本的投資回報,以調動其從事正常房地產開發的積極性。

瞭解完政策,具體業務如何處理,相信大家早已心照不宣。A地塊是正常的開發項目,建成後銷售商品房,扣除項目加計扣除金額為(2+5.4)×(1+20%);B地塊購得土地後,在將生地變為熟地後,土地轉讓,按照政策規定,扣除項目加計扣除金額為0.39×(1+20%);C地塊因為沒有任何投資,沒有加計扣除項目。

房開企業土地成本如何進行加計扣除?

所以,房地產企業在決定拿地之前,就要對項目的開發模式,提早規劃、研判,避免因拿地後改變開發模式,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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