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 試用期想離職就隨時可以走嗎?

【導讀】

參加工作後,在試用期內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工作下去而提出辭職,這時候用人單位要求繳納違約金,是否要支付違約金?還有在試用期中參加培訓後而提出辭職,是否要賠償用人單位培訓費?

試用期想離職就隨時可以走嗎?

【案情簡介】

張某於2013年2月26日至A公司工作。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轉正後工資為2300元/月。2013年3月底,張某檢查出懷孕。2013年6月3日,A公司以張某入職隱瞞懷孕事實為由通知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2013年8月7日,A公司再次通知張某解除勞動關係。張某稱工作期間,A公司從未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也未簽訂勞動合同。故向法院請求A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300元;支付張某雙倍工資合計10120元;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2000元。

A公司稱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並且與張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試用期想離職就隨時可以走嗎?

【裁決結果】

A公司解除與原張某勞動關係違反法律規定,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根據張某在A公司的工作時間(不足六個月)及每月工資標準,應向張某支付賠償金2300元

試用期想離職就隨時可以走嗎?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具備法定的正當理由,女職工在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勞動協議》就雙方的勞動期限、試用期、工資標準等進行了約定,應認定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為法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但A公司在張某已懷孕的情況下仍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其次,A公司雖稱張某懷孕不能勝任客服工作,但從A公司所述的張某工作內容來看,包括收費、前臺、會務三項內容,A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懷孕會導致無法勝任上述三項工作。即使張某確因懷孕無法勝任客服工作,A公司也應為其調整工作崗位,而非解除勞動關係。

關於雙倍工資的問題。因A公司已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張某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加倍工資

關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支付條件為協議期內(試用期滿)一方提前解約,不包含試用期內解除的情形,而A公司是在約定的試用期最後一天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不屬於違反約定條款的情形。

試用期想離職就隨時可以走嗎?

【律師提示】

一、試用期內辭職不需要繳納違約金

勞動法中就試用期辭職的程序及責任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提出辭職,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向用人單位賠償培訓費呢?

答案是否定的。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第三點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中指出,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服務期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該條文並沒有將試用期內的員工排除在外。也就是說,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只要服務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提醒用人單位,儘量不要安排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參與用人單位的出資培訓,如果確實需要將試用期內的員工外派培訓的,應當提前辦理轉正手續並簽訂培訓服務協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