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最高法典型案例解析:評估報告是徵收補償的關鍵!

導讀:在徵收維權實踐中,評估報告的地位無疑變得越來越重要。事實上,評估領域的法律規定較為細緻、全面,這些規定對於依法維權的被徵收人而言是十分有利的切入點和抓手。但另一個令人焦慮的現實則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審理徵收補償糾紛案件時往往不會對評估報告進行實質性審理,甚至僅以“有還是沒有”,是否申請了複核評估和專家委員會鑑定來草草經過這一環節。近日,最高院發佈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徵收拆遷典型案例中的一起案件無疑給此問題指明瞭方向……

最高法典型案例解析:評估報告是徵收補償的關鍵!

我們首先來回顧一下這起案件的案情和裁判情況: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8日,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永吉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決定對相關的棚戶區實施改造,同日發佈《房屋徵收公告》並張貼於拆遷範圍內的公告欄。永吉縣龍達物資經銷處(以下簡稱經銷處)所在地段處於徵收範圍。2015年4月27日至29日,永吉縣房屋徵收經辦中心作出選定評估機構的實施方案,並於4月30日召開選定大會,確定改造項目的評估機構。2015年9月15日,永吉縣政府依據評估結果作出永政房徵補(2015)3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經銷處認為,該徵收補償決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和適用依據不合法,評估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等諸多問題,故以永吉縣政府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依據的評估報告從形式要件看,分別存在沒有評估師簽字,未附帶設備、資產明細或者說明,未標註或者釋明被徵收人申請複核評估的權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問題;從實體內容看,在對被徵收的附屬物評估和資產、設備評估上均存在評估漏項的問題。上述評估報告明顯缺乏客觀性、公正性,不能作為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依據。遂判決撤銷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責令永吉縣政府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永吉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與一審相同的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明律師認為,這一案件的裁判確立了人民法院在審理徵收補償決定案件時,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適度審查的標杆。一方面,評估報告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規定的申請複核評估、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這兩種途徑是有效對其實施救濟的最優方式。受限於客觀實際,人民法院暫不具備對評估報告進行過於細緻、專業審理的條件,因而最高法在其歸納的案件“典型意義”中選擇了“適度審查”這一措辭;另一方面,適度審查中的“適度”,似乎應當被理解為《辦法》所規定內容的形式和實質層面,即對於《辦法》中白紙黑字寫明的點,法院是能夠也是應當進行審查的。

當然,這裡面對於法院而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不過,最高法的這一典型案例至少向被徵收人傳遞出這樣一個訊息:針對評估報告的違法之處要儘量多的關注、收集,在訴徵收補償決定的過程中予以儘量全面的提出。審與不審,是法院的事情;提與不提,可是被徵收人自己的事情。而對於那些依據從形式上就“看不過去”的評估報告所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經審查後判決撤銷是法院公正司法的應有之義。

作者丨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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