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蘆溪這個地方109戶房屋要拆遷,拆遷範圍已經公示

蘆溪縣人民政府關於蘆溪縣沙灣、雕塑路口等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決定書

因蘆溪縣沙灣、雕塑路口等棚戶區改造需要,現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有關規定,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您位於規劃紅線圖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徵收。縣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房屋徵收補償的有關規定開展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徵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徵收工作。

一、房屋徵收部門:蘆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蘆溪縣國土資源局。

二、簽約期限:自蘆溪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簽約起始日起30日(含)內。

三、房屋被徵收人應當在簽約期限內與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騰空被徵收房屋交房徵收實施單位,完成搬遷。

四、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詳見蘆溪縣棚戶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五、房屋被徵收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房屋徵收決定發佈之日起60天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房屋徵收決定發佈之日起90天內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決定。

蘆溪縣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蘆溪這個地方109戶房屋要拆遷,拆遷範圍已經公示

蘆溪縣棚戶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為做好蘆溪縣棚戶區房屋及附屬物徵收補償工作,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一、徵收補償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萍鄉市關於貫徹實施的若干意見》。

二、徵收目的

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

三、徵收範圍及基本情況

徵收範圍:蘆溪縣溫埠管理處、潭田管理處、古城管理處、江機敬老院(具體範圍詳見規劃紅線圖)。

蘆溪這個地方109戶房屋要拆遷,拆遷範圍已經公示

蘆溪這個地方109戶房屋要拆遷,拆遷範圍已經公示

根據摸底調查情況,該徵收項目徵收範圍內用地面積約23695.7平方米,被徵收戶數約109戶,房屋建築面積約60563.9平方米。

四、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一)徵收部門:蘆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蘆溪縣國土資源局。

(二)徵收實施單位:蘆溪縣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

五、簽約期限和地點

(一)徵收補償簽約期限:自蘆溪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簽約起始日起30日(含)內。

(二)簽約地點:徵收補償協議簽約地點設在徵收現場。

六、搬遷和過渡期限

(一)搬遷期限: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起15天。

(二)過渡期限

1.貨幣補償:徵收人向被徵收人支付過渡費,由被徵收人自行過渡,過渡期為10個月。

2.產權調換:徵收人向被徵收人支付過渡費,由被徵收人自行過渡,過渡期為24個月。

七、房屋建築認定與處置

(一)合法手續房屋認定與處置

1.持有國土、房管、規劃等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的,視為合法手續,房屋按市場評估予以補償。

2.在房屋徵收公告發布之日前建設的房屋,經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核准的,認定為合法手續,房屋按市場評估予以補償。

(二)無手續房屋認定與處置

無報建審批手續的,由蘆溪縣住建、規劃、國土、城管、蘆溪鎮等部門單位組成綜合組,對其建築的合法性、面積、用途進行認定。

(三)面積認定

1.產權房屋按房屋權屬證書登記面積為準,不能提供有效證件以評估測量為準。

2.自建房的面積計算方法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GB/T 17986.1-2000)規定執行。

3.面積由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報告為準。

(四)房屋戶的認定

1.以《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或《不動產登記證》為計戶依據,一證計一戶。

2.無《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或《不動產登記證》的房屋以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建房批准文件為計戶依據,一證計一戶。

3.產權發生交易或產權人已死亡的,但未在產權部門辦理過戶、分戶手續的,且房產分割清楚,有公證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證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證明文件進行計戶。

4.不能提供相關手續的,以認定組認定為準。

(五)房屋用途認定

1.被徵收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權屬登記證書記載為準(如有差異則以登記簿為準)。

2.房屋徵收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依法取得城鄉規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變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變的用途性質為準。

3.無合法依據載明房屋用途的,認定為住宅。

4.確定為合法企業生產性用房且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效證件,還在使用該房進行生產經營的視為企業生產性用房。

5.原為住宅房屋在2017年6月20日前已改為非住宅,至房屋徵收時作為非住宅房屋使用,並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對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按非住宅補償,用途和麵積以認定組認定的為準。

(六)自發布徵收公告之日起突擊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不予補償。

八、房屋徵收安置補償

(一)補償方式

1.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非住宅房屋與閒置產房不予產權置換,實行貨幣補償。

2.徵收範圍內的簡易房、構築物、豬欄等一律貨幣補償,不予產權置換。

3.集體土地房屋四周的戶外餘坪、石岸、水溝、化糞池等附屬物,按市場評估,進行貨幣補償。

(二)貨幣補償標準

1.國有土地上房屋貨幣補償標準。

被徵收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評估價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同區域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集體土地上房屋貨幣補償標準。

被徵收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國有土地的評估方式評估確定。

(三)產權調換補償方式

1.安置房地點及戶型。

棚改拆遷戶可就近選擇置換安置房。

2.產權調換及結算辦法。

被徵收住宅正屋房屋參照有合法手續的實行產權調換,附屬物和空基只能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按以下辦法調換和結算:

(1)房屋總層數為一層的房屋,按主房屋1:1.4進行產權置換。

(2)房屋總層數為2-3層的房屋(含3層),按主房屋1:1進行產權置換。

(3)4層(含4層)以上為國有土地的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或按1:1進行產權置換。4層(含4層)以上為集體土地的按重置價進行貨幣補償並不予置換。

(4)選擇在規定的房源之外的地點選擇安置房,按市場價與評估價進行補差找差。

3.房號樓層選擇。

簽訂補償協議並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交房順序領取選房序號。

4.安置房樓層選擇規定。

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的,根據被徵收房屋的戶型、面積及層次,結合房地產提供房源的實際情況,按先搬先選房的原則置換;對烈屬、60歲以上孤寡老人、雙目失明或者下肢殘疾者,在樓層安置上根據本人要求,給予適當照顧。

(四)部分產權和公有住房補償

只購買房改房部分產權的,允許被徵收人完善房屋全產權後,按全產權房屋進行貨幣補償。租住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條件但沒有參加房改的,可以先購買所租賃公房全產權後,按全產權房屋進行貨幣補償。公房和直管公房租賃戶的資格認定以原產權單位租賃合同或有效證明為依據。

(五)徵收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由徵收人按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後實施徵收,待產權明確後再補償給產權所有人。

(六)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設立擔保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

2.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擔保或者不能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公證。

(七)非住宅補償

經營性房屋和非經營性房屋,由認定組認定後,按市場評估進行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八)房屋重置價

蘆溪這個地方109戶房屋要拆遷,拆遷範圍已經公示

(九)其他在方案中未予以明確但需補償的,依法評估補償。

九、補助和獎勵

(一)補助

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徵收人按被徵收主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給予補助。被徵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項補助。

2.搬遷補助費住宅建築面積在100㎡以內(含)的每戶1200元,100㎡以上的按超出面積12元/㎡計算;非住宅營業用房和非住宅非營業用房的搬遷補助費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4元/平方米計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計算。

3.臨時安置補助費。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10元/平方米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一次性支付10個月。

(2)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10元/平方米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一次性支付24個月。臨時安置期限延長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4.相關設施的遷移補助費。

(1)有線電視遷移費按每戶200元;

(2)固定電話遷移費按每戶200元;

(3)寬帶遷移費按每戶200元;

(4)分體壁掛式空調遷移費每套300元,分體立式空調遷移費每套500元;

(5)電、燃氣熱水器遷移費每套100元,太陽能熱水器遷移費每套400元;

(6)選擇貨幣補償管道煤氣遷移費按每戶1000元補償;

(7)選擇貨幣補償水錶遷移費按每戶500元補償;

(8)選擇貨幣補償電錶遷移費按每戶500元補償;

(9)水塔按每戶1000元補償;

(10)土灶按每戶500元補償;

(11)特殊設備以認定為標準;

(12)水井按每口1200元補償,機井按每口3000元補償;

(13)三相四線在入戶線距離為50米以內的按每戶500元。

(二)簽約獎勵

1.在徵收公告發布之日起三週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可享受該簽約獎政策,最高簽約獎為主體房屋評估價的20%,三週內從發佈公告第二天開始,每推後一週,獎勵遞減5%,四周以後不享受任何獎勵(獎勵不包括主體裝修評估)。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的5%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3.非住宅承租人的裝修、停產停業損失及搬遷費等補償由被徵收人按租賃合同或根據實際情況與承租人協商解決,由被徵收人向承租人支付。

十、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若協商不成,將邀請被徵收人、社會公眾代表等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在10日內出具複核結果。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鑑定意見。專家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為最終結果。

十一、民生保障

被徵收人在徵收公告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交房的被徵收人及其家庭成員還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1.被徵收人在本縣城區內僅此一處住房,其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到36㎡的,按36㎡給予補償,同樣享受其他優惠和獎勵政策。

2.被徵收人中的下崗失業人員自搬遷之日起2年內,縣政府和鄉、鎮及有關部門每年提供免費就業指導。

3.因徵收遷入的居民與當地居民在就業、培訓、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在新遷入地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4.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申請公租房,對60歲以上孤寡老人、雙目失明或者下肢殘疾者,在樓層安置上根據本人要求,給予適當照顧。

5.對房屋徵收改造片區搬遷戶中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證件的經營戶,在搬遷之日起2年內在區內尋找合適經營場所的,相關部門應優先辦理工商、稅務、衛生等有關經營證件、遷移手續。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其被徵收房屋兩證齊全的,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二、辦理搬遷、補償安置手續的程序

1.凡搬遷完畢的被徵收人,須保持房屋結構完好,並自行鎖好門窗。請攜帶房屋和土地的原始憑證,來現場辦公點辦理補償安置手續,領取房屋補償款。

2.選擇產權調換的,在簽訂搬遷協議辦理相關置換手續按“先搬先選”的原則辦理相關手續。

3.徵收補償辦公點設在徵收現場。

十三、其他事項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人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蘆溪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蘆溪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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