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案件聚焦:通過微信聯繫交易毒品,男子被判販賣毒品罪

案件聚焦:通過微信聯繫交易毒品,男子被判販賣毒品罪

案情回顧

2017年2月16日下午5點左右,金某與王某通過微信聯繫,約定金某至王某的暫住處附近向王某購買“火雞”和“果子”。隨後,金某趕至王某暫住處,與王某微信聯繫未果。

當天下午6點左右,王某駕車駛至暫住處門口時被民警抓獲。隨後,民警從王某暫住處及駕駛車輛內查獲9小包白色晶體,淨重共5.59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年8月,王某被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其構成販賣毒品罪。一審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鑑於其有前科劣跡,故酌情從重處罰。遂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王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

法庭調查

2018年2月,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王某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庭審。

辯護人:王某與金某之間未談論毒品、未有毒品交易,本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王某隻應承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責任。

檢察員:王某犯販賣毒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一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庭辯論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

王某:微信聊天記錄等信息中,我與金某沒有提到毒品交易,只談到“火雞”和“果子”等特產。且毒品交易中通常需要稱重,但在現場並未發現稱重工具,不能認定我販賣毒品。

檢察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及其他證據可以證實金某與王某曾有多次毒品交易,對交易內容、價格等已形成穩定的交易習慣。現場雖沒有稱重工具,但不能否認王某販賣毒品的事實。

辯護人:在案證據無法確定案發當日金某去王某暫住處是為了進行毒品交易,本案查獲的毒品是王某私藏,應認定其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檢察員:王某與金某就交易毒品曾達成一致,並約定在王某暫住處進行交易。金某按約趕至交易地點,王某在暫住處被民警抓獲,並查證涉案毒品5.59克,應認定王某構成販賣毒品罪。

法院判決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販賣,數量達5.59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本案微信聊天數據、證人金某等3名證人的證言、搜查筆錄以及毒品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王某與證人金某就毒品買賣事宜達成一致,並約定在王某暫住處交易,金某按約趕至交易地點,王某在其暫住處門口被民警抓獲,民警從其暫住處及駕駛車輛中查獲涉案毒品的事實。王某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王某關於未販賣毒品以及辯護人關於王某應當只為非法持有毒品承擔責任等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本案查證屬實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毒品的危害極其嚴重,吸食毒品既毀滅自己,又連累家庭,更危害社會。我國嚴厲打擊各種毒品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吳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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