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2 保姆狀告僱主子女,索要“遺贈”的房屋,被法院駁回!

新聞背景:

保姆耿某草擬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讓僱主老郭將價值200萬餘元的房產遺贈給她。

這之後,耿某哪怕老郭昏迷了也不送去就醫、不告訴其子女。

老郭去世後,耿某將他的三個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她繼承老郭房子的訴訟請求。

近日,南京秦淮法院駁回耿某的訴求。

保姆狀告僱主子女,索要“遺贈”的房屋,被法院駁回!

本案中,法院駁回保姆的訴請,是合法的,合理的。

保姆的行為,有多種違法之處,因此,好怕訴訟請求被駁回。

一、保姆持有的遺贈扶養協議有效嗎?

1、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保姆的該協議的簽署是由保姆發起、安排、組織,而非財產主人老郭。

2、老郭有3個子女,且關係正常,有瞻養人,不是鰥寡孤獨需要外人扶養的人;

3、老郭有工資、有財產、有房屋,根本無須保姆“扶養”,保姆亦無力“扶養”;

4、保姆只是被請來照顧老郭的,是勞務關係,不是扶養關係。

她憑什麼就可以獲得遺贈了呢?

5、代書明顯有瑕疵

新聞說到,保姆當時是請律師代書的,還要求律師錄了簽署過程的視頻。

保姆可是費盡心機呀,可是積極主動呀,可是細心周到呀,可是準備充分呀!

然而,儘管有律師在場,老郭的代書遺囑卻是有明顯瑕疵的,既沒有他本人的明確的遺贈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老郭的簽名,指紋也不是自主按下,而是別人捉住老郭的手代按的。

而遺囑人簽名,是代書遺囑必須有的條件。

缺少遺囑人簽名,這一點,是導致其無效的根本原因。

繼承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6、由利害關係人作見證人,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而該份遺贈扶養協議的見證人,卻是與保姆有合作關係、利害關係的保健品銷售人員、兼職保姆。

保姆狀告僱主子女,索要“遺贈”的房屋,被法院駁回!

二、保姆履行“扶養”義務了嗎?

遺贈扶養協議的一個根本特徵,是以財產換扶養、照顧,不扶養不照顧者,將失去接受遺產的權利。

保姆在得到遺贈扶養協議後,基本就不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老郭身上大面積褥瘡,如果她盡職,就不會這樣;

特別不應該的是,在老郭昏迷後,保姆既不自己想辦法將老郭送醫院,又不通知其3個子女來送醫院。

要不是恰好3個子女來探望,老郭就要被這個貪婪毒辣的保姆送掉性命。

也許,保姆正希望老郭早一點走,她好早日拿到房產。

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3也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

三、保姆可以要求“返還扶養費”嗎?

首先,保姆到老郭家是以勞務換錢的,她沒有錢“支付扶養費”;

其次,老郭有房有工資,每月六七千元的工資都由保姆保管,要說有錢,那也是她“代保管”的老郭的錢,而非她自己的;

第三,保姆未履行扶養義務,無權要求退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6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

四、子女盡責沒有?

老郭的3個子女定期來探望,發現他與保姆長期服用保健品就予以制止,發現他昏迷後立即送醫院搶救,這些都表明,子女們是盡到了義務的。

保姆狀告僱主子女,索要“遺贈”的房屋,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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