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買月卡的時候並沒有提示用戶免押金的風險,現在需要交押金才能繼續使用月卡,ofo這是違法行為嗎?

江風半夜鳴蟬


ofo這是在自己作死吧。在購買ofo共享單車月卡的時候在購買須知中留下了一個坑,說“退還壓金後將無法騎車,重新交納壓金後,月卡權益即可恢復”。戴威這做法就有點一刀切的意思了,再怎麼想圈錢也要考慮用戶的感受。先且不論在購買須知下這種做法是否違法,單憑ofo想快速盈利就不管先前用戶這種做法,只會讓更多忠實用戶反感,更不用說之後去掉信用免押實施95元福利包是否還有人再用的問題了。

是否違法

在ofo的規則下,在取消了上海廣州、、杭州、廈門、深圳這五個城市的信用免押後,就相當自動退還了名義上的押金。也就說你現在沒有繳納押金或購買95的福利包就去使用月卡,不滿足月卡的使用規則。而對於消費者而言,是在信用免押的情況下發生的購買月卡的行為,此月卡是建立在押金的基礎上,不論信用免押還是199元的直接押金,都是ofo制定出來的規則,理應到月卡服務期限結束後。個人覺得是ofo自己的問題,連這兩個規則下的用戶數據都區分不開,難道是自己技術不行?要麼就是想最後撈一波解決自己的資金問題吧。



對ofo的問題

俗話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ofo現在被自己的內部問題搞得不可開交,加上摩拜單車被美團收購有底氣,哈羅單車揭竿而起勢不可當,而且更具競爭力,可謂內憂外患。自己為什麼份額下降如此之快,除了所謂的資金的問題,可能還有用戶粘性的問題吧。直接繳納押金就能將很多人拒之門外而去使用哈羅單車,現在還搞出這一出,完全沒有去考慮自己僅有的忠實用戶感受,這樣只會加速流失用戶。技術上完全能判斷是否是老月卡用戶,但是卻按照死的規則去限制活的用戶,這樣就很扎心了。不知道產品經理和業務部門是怎麼想的。

如果你抓不住用戶,就等著慢慢逝去吧。如果只為解決當下問題而不顧慮後續發展,這樣的企業應該走不長吧,消亡是遲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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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只想說一個案例,你就知道ofo要交押金才能繼續使用月卡的行為到底違不違法,以及能不能投訴它。

今年某用戶起訴ofo車輛故障但仍舊正常收取其騎行費用,法院審理此案後,駁回了用戶的起訴。原因是ofo的註冊協議第15條已經寫明,和ofo產生的任何爭議,均應先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按照我國的法律相關規定,當事人雙方可約定在發生爭議時是通過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一旦雙方約定仲裁後,人民法院就無管轄權了。而此案就是這樣,ofo在註冊協議中直接約定了通過仲裁來解決,當用戶完成註冊後也就等於是認可了這種爭議解決方式。所以,如果題主認為現在ofo要交押金才能繼續使用月卡有問題,想要讓ofo修改這個方式,那就只能優先去找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但是,如果想要這個仲裁機構來進行仲裁,怕也不是我們普通消費者所能做到的。為啥呢?仔細看看這個仲裁機構給出的費用你就知道了,根據該機構給出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見下圖),立案最少也得先出100元的的費用。為了這月卡的費用,如果要仲裁需要搭上不少的時間和精力,也包括超額的費用。相信這對多數用戶人來說,並不願意這麼做。

最後總結下,如果題主認為ofo這種方式不妥,直接找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否則只能認了ofo的這種方式。另外,並非ofo一家是這麼做,摩拜同樣也是這樣的操作,不繳納押金月卡是無法使用的,這些本身其實在購買月卡時就已經有過提示,你購買月卡也就相當於認同了這方式。

現在的ofo資金鍊緊張,我覺得的吧,最好的方式還是不要再用它了吧。就現在的情況,說不好ofo哪天就從我們視線中消失了。目前ofo取消了免押金,各種月卡銷售,車身賣廣告等,這些都是為了解決自身資金的問題。但是共享單車仍舊還是個燒錢的行業,就靠這些來進行營收怕是杯水車薪,遠遠滿足不了ofo自身發展的需求,沒有新的融資怕是總有一天倒下。



Lscssh科技官


LazyBears:欺騙消費者很難算上,畢竟免押金本身是屬於一項“便利服務”而非必須,事實上租借東西的時候幾乎都需要押金,這屬於很正常的商業規律。

但是對於月卡使用者而言,其購買月卡時ofo所提供的須知(視為格式合同的一部分)並沒有顯著標記出來此條款,這也會導致爭議發生。

這個問題從理論來說稍稍有點複雜,建議投訴的話可以試試消協,或許能夠協商處理按餘期退款,但相比起來費時費力。


格式合同中部分條款無效,ofo沒有顯著告知


格式合同,即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像ofo購買月卡這一類的買賣合同,須知與交易款項可以共同視為合同的一部分。

但要知道,即使說合同雙方都簽了字並且交易完成,即使合同中一方有所規定,也不代表著所有的行為都得按照合同來。

我國在合同法中有規定,格式合同若有明顯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加重對方義務的條款無效,而且最重要的是在關鍵部分一定要展示清楚。


ofo中關於月卡的部分,須知沒有特定標明出“月卡權益受限”的條款,而購買月卡的人最重要的權益便是使用,這就屬於典型的“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行為。

但是不是實屬無效呢?難說,畢竟租借器具需要押金屬於通俗的商業規則,這也就導致出現了一個現實與法的衝突,或者說法與法的衝突。


一方面我們應該遵守正常的商業秩序,另一方面又出現了法的特殊規定情形。但反過來說,即使沒有此說明,我們也應該知道“租借東西是需要押金的”,所以就此來說,這點ofo不違法。


只是ofo這行為,不說是作死但在瀕臨資金危機的時候,也是不得已的行為。畢竟錢沒了,公司也就沒了,更別說月卡權益與押金。

公司破產的話,押金只是一般債務,至於一般債務的清償順序幾乎在最後位,說實話人家公司可能根本不在乎你鬧不鬧。


買了卡,就別想退,即使你不用。健身房不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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