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符合公司制度卻被開除,有辦法維權嗎?

網友諮詢:我06年開始在一韓企工作,到08年1月,我又跟公司籤立了2年合同,即從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今年我負責的全年業務也快做完了,但是此時領導卻想要我辭職(因為和他不大和),我覺得此時離開不合理,本來我們的工作就是上半年,我剛要完成他要我離開,除非他補償我合理的錢。現在,我也不打算繼續幹了,但是要離開我也想從公司拿到合理的補償,請問這種情況我能拿到最多多少補償,我該怎麼辦?

我工作時間加一起大概有2年了,領導也給了我一個別的選擇就是調別的部門,但我怕這也是逼我離開的另一種方式,所以我考慮後覺得離開是最好選擇,但我不甘心今年業務做完時讓我走,所以我想多得到一些補償!

符合公司制度卻被開除,有辦法維權嗎?

山東正義陽光律師事務所的劉福勝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無故開除勞動者應賠償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的還要雙倍賠償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符合公司制度卻被開除,有辦法維權嗎?

劉福勝律師補充:

解除勞動關係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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