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21歲失聯女護士疑因情感糾紛被前男友殺害,大家怎麼看?

Belanov


6月10日晚,資陽護士沈思慧與前男友李某一起去吃了晚餐,然後在餐後散步途中被男方殺死。從屍體被發現之前,男方在接受警察盤問和記者詢問時的鎮定自若,可知此人並無悔意,殺人有很大的可能是預謀殺人。目前的信息,尚未披露在何種狀態中、以何種方式殺害了小沈。


這是很典型的分手暴力案件,壓倒性的比例是男性對女性施加暴力。常見的殺人方式是:利器、酸液和放火。對我個人來說,最難忘的例子,是2004年三八婦女節的晚上,中山大學研究生蘇尚妍被一個長期追求她的男同學殺死,後者是醫學生,以柳葉刀施暴,一刀斃命。最近期的,則是2018年發生在安徽蕪湖的路虎放火案,30歲女商人陳晨被前男友虐打多次,警察沒有進行有效處置,最後施暴者以撞車的方式逼停小陳的車,渾身潑油將小車塞進路虎車,然後點火。還有2014年9月溫州留學生李向南在美國愛荷華州殺害女友邵童,藏屍車尾箱任其腐爛,自己卻在獄警父親的幫助下潛逃回國躲避了數月,最後還因為“悔罪”僅判處無期徒刑。還有2012年中學生周巖在自己家被追求者陶汝坤縱火毀容案。


這些案子都非常悲慘,因為受害者本來都前途遠大,或歲月靜好,她們只是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或不選擇伴侶,然而她們要為這基本的自由付出生命的代價。這種案子,幾乎每個月都會在社會新聞中出現,成為我們生活中的常態。但是,卻甚少有人出來干預,減少這類暴力的發生。


除了目前已經有反家暴法規管的、大量發生在女性身上的伴侶暴力(儘管落實也不樂觀),分手暴力這類社會危害性極強的暴力行為,卻很少受到重視。這些前男友或追求者在最後訴諸於暴力之前,不少都有過糾纏、跟蹤和暴力行為,但常常得不到警方干預。“感情糾紛”常常成為警方解釋不干預的理由,然而,這類糾紛,往往動輒成為大案。這些所謂的“小糾紛”,如果警察即時干預,可能避免最後釀成大禍。


具體到護士小沈的案子,似乎之前並未發生家人瞭解的、可見的衝突,一切都很突然。這類情況也不少見,因為自認為很熟悉對方,沒有能提前辨識對方的殺機。譬如前面說的李向南的案子,受害者儘管跟他矛盾不少,還放心地跟他共處一室;蘇尚妍也是無知無覺地跟兇手在校園湖邊談話突遭毒手。事實上,這兩起案子,兇手都是有預謀的,李向南預先買好了準備沉屍河流的箱子和啞鈴,而蘇尚妍遇到的兇手帶好了柳葉刀。這些預謀其實會在兩人的互動過程中發生影響的,可惜受害者並沒有足夠的時間處理。


如果有更多的資料,不難分析兇手們早期顯示出來的控制慾和其他心理缺失。譬如,邵童的友人就提及,李向南的獨佔欲很強,為了與女友獨處,除外旅行的時候拒絕給其他友人買票;在他追求邵童的時候,根本不顧邵童的意願,忽視她已經有男友的坦白,我行我素地一再示好。然而這類案件,被害者大多很年輕,涉世尚淺,閱人不多,沒有更年長者經驗積累養成的人際直覺,很難發掘異樣。此外,兇手表達出來的控制慾,很多時候甚至是被人們稱許的、大包大攬的“男子氣”,對此不敏感的話,就很難察覺背後的危險。


安全專家加文·德·貝克爾曾經在他的著作《注意!有人在盯著你(恐懼的禮物)》中說,要善用自己的直覺,不要被理性耽誤。尤其是女性,不要被自己的善良和教養耽誤。譬如,如果你覺得面前這個前男友和追求者有些怪怪的,但你又說不出來到底問題在哪兒,那麼找個藉口不要跟他獨處,或者更早地脫身。不要認為自己離開他就欠了些什麼,不要認為自己有責任讓關係正常化或者“做好朋友”,要通過一再違拗自己的意志來彌補。你需要做的是此刻安全地離開,不管是物理上還是心理上。如果對方真的是值得尊重和開明的人,總有一天可以對此淡然處之。這本書我在20年前就看過,建議所有女性都看一看。


李思磐


失聯女護士遇害,兇手是其相親對象,與滴滴無關!

98年出生的護士小沈(化名)今年才21歲,在一家診所當護士,是一個文靜甜美的女孩。在6月10日晚9點鐘,與家人說要出去走走之後就再也沒回來。第二天,家人就報了警。在警察的努力下,經過40個小時的搜索,他們發現了小沈的遺體,並抓獲了兇手李某。

10號當晚,李某和小沈一起在餐廳吃過飯,是商量養狗的事。因為之前小沈養過一條狗,但家人反對養狗,認為寵物很髒,打理起來不方便。於是,小沈就把狗送過了李某。最近,李某說想把狗還給小沈,所以就約她吃了個飯。

一開始李某還想用滴滴打車軟件來混淆視線,10號當晚9點多的時候,李某帶著小沈一起走出小區,往溼地公園的方向走去。李某說,兩人走到一半,小沈就不想走了,想回家。於是兩人就各自回家了。但是監控畫面上一直沒有看到小沈回家的身影。李某狡辯道:當時小沈走累了,想打車回去,因為平時習慣使用滴滴打車,她回去的時候可能使用了滴滴。因此,監控上沒有她的身影。當經過核實,這是李某捏造的謊言,與滴滴無關。

據瞭解,這個李某曾被人介紹與小沈相親過。但是沈某的母親並沒有同意,她甚至都沒有見過這個男的。她表示自己的女兒已經有男朋友了,還帶回來見過面。但這個李某卻自稱自己是小沈的前男友,在今年5月份才剛剛分手。因此,對於雙方關係是相親對象,還是前男友的問題上,還不是很清楚。


科技民生


感情糾紛分為兩種,一種是兩人分手;另一種呢,是女孩愛上另外一個人了。但是不管如何,焦點問題都是如何分手,擺脫前任。

第二種可能更危險一些,因為被拋棄者這個時候會有加倍的仇恨。人們都希望一段感情能夠長久,但是如果女孩真的出現移情別戀的情況,也可以理解。首先要做到的,當然還是剋制與隱瞞。在分手之前,不要與新歡太過親密,不要太高調,等分手過一段時間再宣佈新感情也不遲。最可怕的就是讓前任知道新感情的存在,這種時候發生報復的可能性很大。

如何分手是一門藝術,誰也不敢說就是這方面的藝術家。比較重要的原則,是“溫和而堅定”,要感謝對方的照顧,請吃個飯,態度要誠懇,加一點演技也行,但是內在的原則是堅定,不要反反覆覆,頭一天分手了,第二天又和好,這種反覆,可能也會滋長仇恨。友好分手,但是分手後要徹底斷裂,不要想著可以兩口鍋吃飯,兩邊的便宜都佔,那是貪慾,等受到報復,也只能算是自找麻煩。

還有一個好的辦法,是處理好對方的“社會關係”,取得對方父母的諒解,哭一下,說下輩子一定做兒媳,這輩子是自己的缺陷,配不上,如果對方父母寬恕了,兒子也會更放鬆。一個人產生“被拋棄感”,主要是怕被周圍的人看不起,如果父母能夠理解,再在他的哥們那裡做點工作,等宣佈分手後,有幾個兄弟陪在他身邊,喝一場酒,多少恨,也都化在了尿中了。

這不是精明和算計,而是某種責任心的表現,分手要講技巧,也算是對對方的尊重吧。分手之後做朋友,當然是沒那麼簡單的。


張豐


既然警方已破案,惟有希望儘快懲治兇手,千萬不要姑息苟且,用“情感糾紛”之類的荒唐的理由來減刑。

這個案例裡,疑兇表示,他是沈護士的前男友。但沈護士母親表示,他只是相親對象,與女兒只見過一次,當時就拒絕了。女兒現在已有穩定男友。也就是說,很可能,他根本不是沈護士的前男友,情感糾紛這個詞根本不能成本。

退一步說,也許受害人母親未能及時瞭解女兒的動向,也許疑兇當真與受害人談過戀愛也說不定,但這與案情,關係真不大。

為什麼我會對兇殺案當中的“情感糾紛”這個詞這個敏感,甚至生氣?因為,發生過太多太多,借“情感糾紛”之名,男性把女性殺掉、從而獲得輕判的案例了。

2011年,曾有轟動一時的李昌奎強姦殺人案,情節特別惡劣。但云南高院就用“李昌奎和被害人王家飛有情感糾紛”來作為改判死緩的理由之一,民意沸騰。差不多時間在雲南發生的另外一起惡性殺人案,賽銳27刀殺害吳倩案中,“情感糾紛”也是從輕發落的原因之一(實際上兩人根本沒有戀愛關係,是賽銳單方面糾纏對方)。

事實上,翻一下這些年來的惡性案件,尤其是男性殺女性的案件,往往因為“情感糾紛”而被從輕判決。甚至,在有一樁男性殘暴地殺死一個拒絕他求愛的女性的案件當中,女性受害人律師要用“他們不是戀愛關係沒有情感糾紛不適用於減刑”來辯護。

這實在是太可怕了。

退一萬步說,真有戀愛關係,就成了殺人許可證了?

(每一次女性被殺,都會有人非常同情兇手,認為都怪女人逼男人殺人。)


確實有類似的法規。2010年,最高法在《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又再 次強調了這一點,該文件規定,“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 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但問題是,這裡的前提是:“被害方過錯\基於義憤引發\具有防衛因素”啊!

結果,不僅前男友、現男友、丈夫、前夫,殺人案發生得越來越頻繁,三天兩頭都看得見新聞;求愛被拒殺的非戀愛關係殺人案,也層出不窮。

2015年七夕,徐州市一小區內,一名男子求愛不成,持刀將妙齡女子捅傷在樓道中,最後該女子因傷重身亡。(@都市晨報)

2015年,溫州五馬街遇同鄉,少年心生愛慕,展開追求,但16歲的女孩無意並多次拒絕,求愛不成他竟用鑰匙捅傷女孩的左眼,女孩不得不接受左眼球摘除手術。(@浙江公安)

2014年底,26歲嫌疑人楊某向19歲工友小覃求愛,小覃沒有答應,楊某向小覃刺了約20刀後殺死……

人家提感情糾葛,只是為了找到兇手的動機、便於破案;我們這裡提感情糾葛,是為了便於減刑、從輕處理——不需要真有感情糾葛,某男覺得一女性路人好看,去騷擾,未遂把她殺了,也能達到同樣效果。

法律精神,如果把這些都視為“情感糾紛”而從輕,天理何在?

我理解,這是因為,一旦有了所謂的“情感糾紛”,就是家事;尤其男性對女性有掌控權的家庭(婚姻、戀愛)結構內部,發生的都叫家務事,只危害“家裡人”,不危害其他人,社會危害小。(這並不是我猜的,因為有兇殺案就是以這個理由從輕判處的。)但這絕對是違反了人人平等、人人都是獨立的、有基本人權的原則的。

這樣家庭、婚戀,不僅不是避風港,還將是危機四伏的魔窟。女性拒絕進入。

2015年6月12日,西班牙馬拉加,墨西哥視覺藝術家Elina Chauvet展出745雙女性紅鞋的藝術裝置,抗議性別暴力和殺害女人。


侯虹斌


這個女護士,年紀輕輕就失去了生命,非常令人可惜。前男友如此殘忍殘暴,著實令人可恨,必須要依法嚴懲。

第一,對於命案兇手,必須要保持依法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

無論什麼原因和理由,生命權高於一切。在保持少殺慎殺的原則下,必須對一些暴力剝奪他人生命的兇手,予以依法嚴懲。要絕對保持依法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

第二,我們需要重視情感糾紛的排查調處。

在這個方面,必須要重點發揮家庭的關鍵作用。因為作為情感糾紛,家庭是最先知道的,也是最有可能知道的。由於情感糾紛的特殊性,作為基層組織在這個方面的排查功能發揮可能有限。因此需要當事人的家庭親屬,保持高度的警醒,發現問題要及時介入,並尋求有關組織的保護和解決。

其次,要重點發揮婦聯婚姻情感調解組織的重要作用,積極介入那些有苗頭型的婚姻情感糾紛,防止事態演變擴大。

第三,我們需要專門進行婚戀家庭方面的教育。

當今社會比較開放和浮躁,人們對於金錢的追逐,可能超過了一些情感的堅守。也有的人對於婚戀家庭方面的認知比較偏執,覺得對方是自己的私人物品,佔有慾、控制慾的思想比較強。

因此我們需要認真解讀婚戀家庭的價值,尋找情感的美好。

而對於一些女孩子來說,也要從此類案件中汲取教訓,務必注意那些人品差、心胸狹隘、心態偏執等有不良情緒和違法行為的人,否則就有可能給自己帶來意想不到的後果。


碧翰烽


又一起令人惋惜個痛心的兇殺事件,一名21歲女護士被前男友殺害。

之所以說“又”,因為枕邊人兇殺在所有謀殺案件中超過一半的比例。從犯罪心理學角度,情侶之間的謀殺很容易交織錯綜複雜的多維動機,佔有慾、支配欲、復仇、嫉妒、憤怒、謀財、別戀⋯⋯都可能成為謀殺的動機,而彼此親密互動中的點滴恩怨情仇,都可能成為鋌而走險的導火索。



通常情況下,因情感糾紛,無論是因為愛人劈腿,還是分手而激發得暴力行為,背後都與兇手的人格缺陷及情緒障礙有關。換言之,一個具有人格缺陷,或情緒障礙的男朋友,有更高的概率會淪為分手殺手。當然,也不能概論,凡是具有人格缺陷及情緒障礙的男朋友就是潛在的殺手。相對地,如果男朋友人格健全,心理健康積極,那就幾乎沒有可能淪為分手殺手。好了,這就給年輕的姑娘們一個提醒,相親也好,自然結緣也好,儘量避免與具有人格缺陷及情緒障礙的男人建立親密關係,最好結交人格健全,心理積極健康的男朋友。

且慢,問題是這樣的告誡真的有用嗎?如果有選擇的可能,有哪個姑娘會放棄人格健全,心理積極健康的男朋友,選擇具有人格缺陷及情緒障礙的男朋友?這樣的告誡其實沒有任何屁用,之所以總是有姑娘會因為渣男友而受到傷害乃至失去性命,原因不僅僅在於她們遇人不淑,更在於她們所吸引以及被吸引的只有爛桃花。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從愛情心理學的角度,兩個人彼此吸引最主要的主導因素是相似性,她從他身上看到熟悉的東西,能激起她共鳴,也能為她所理解的東西,反之亦然。

換言之,一個姑娘之所以被渣男吸引,高概率是因為她自己就具有某些人格缺陷,就存在某些情緒障礙。說句不好聽點話,渣渣相吸,特別是那些總是遇到爛桃花的姑娘。

因此,如果姑娘想避免分手殺手這樣的渣男,最好的辦法就是讓自己成為“對”的人,努力成長為人格健全心理積極健康的姑娘。當她是“對”的自己,她就更可能吸引以及被“對”的男人吸引,也就自然而然遠離具有分手暴力傾向的渣男。

對於那些自忖可能具有人格缺陷以及情緒障礙的姑娘,也不要自怨自艾,雖然那些人格相對健全的男生顯得無趣缺少魅力,但積極的愛情關係是可以令自己成為更好的自己,經由積極的伴侶關係而建立的次生家庭是一個人成長髮展的第二次機會。


唐映紅


一個讓人扼腕的事實是:美麗的女護士沈思慧被殺害了!據資陽警方初步審查,犯罪嫌疑人是遇害者的前男友(受害者曾經的相親對象),案件的觸發邏輯基本定性為“情殺”,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雖然最終定性是否為情殺,公眾還有疑問,還須進一步的偵查,比如其中有送狗、代養狗、請吃飯等一系列情節,不太符合激情殺人的常見情景,但警方既然已作通報,我們只能以此作為依據展開討論。

第一。情殺在兇殺案中佔有重要比重。

殺人案件,是指以故意地,非法地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為目標進行偵察和調查的刑事案件。是一種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現代各國刑事法律一般都把殺人列為最嚴重、最危險的惡性案件,施以重刑懲罰。一般有謀財型殺人案件,復仇型殺人案件,性變態殺人案件,情慾型殺人案件,遺棄型殺人案件,迷信型殺人案件,以及尋釁鬥毆型殺人案件等。其中情慾型殺人案件即通常說的情殺,是指作案人為了滿足個人性欲或感情糾葛引發矛盾而實施殺人的犯罪事件。有強姦殺人案件,姦情殺人案件,戀愛婚姻糾紛殺人案件。在各類兇殺案中居前三位。而且近幾年呈上升趨勢。據某城市的調查:因兩性不正當關係而造成的情殺、他殺,在故意殺人案中所佔比例,市檢察院一分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佔故意殺人案的48%,二分院受理的佔32%。這應當引起更多的關注和思考。

第二。在情殺案件中,女性往往是受害者。必須警惕情殺案的三種情形。

女性由於體力小,是弱者,而男性體力大,且加害者往往性格暴躁,情緒變化大,所以女人特別要提高警惕。

情殺案一般有三大特點 :

第一是激情犯罪:小的矛盾引起情緒波動,處於失控狀態,被激怒者此刻認知水平低,就會幹出常人難以想象的事情。有時候被激怒者會隨手抄起東西行兇。此類犯罪實施後,犯罪嫌疑人事後大都比較後悔,甚至作出自殺行為。

第二是積怨犯罪:長時間矛盾的逐步累積,形成深刻的矛盾;且更為關鍵的是,這類矛盾往往是夫妻之間的秘密,缺少有效的方式解決。鄰里之間鬧了矛盾,有時候會找人調解,但是夫妻之間很少願意把矛盾公開。由於沒有外力的介入,這種矛盾就會激化。這種情況下,殺人成為解脫。

第三是報復犯罪:

這類犯罪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中較為常見。因為不正當關係畢竟不為社會承認,這種關係往往得不到長久維繫。最終分手時刻,一方因為感情得不到滿足或者利益得不到滿足時,會採取極端措施釀成血案;也有害怕不正當關係暴露而殺人的。

在矛盾發展的過程中,女性在對方有上述情況出現時,應當注意避險和自我保護。

回到本案,李某 於10號當晚,約受害人在餐廳吃過飯,商量養狗的事。因為之前小沈養過一條狗,但家人反對養狗,認為寵物很髒,打理起來不方便。於是,小沈就把狗送過了李某。這次是李某說想把狗還給小沈。小沈是在晚餐後散步途中,被男方殺死的。從屍體被發現之前,男方在接受警察盤問和記者詢問時的鎮定自若,可知此人並無悔意。李某一系列做法不符合激情殺人的特點,所以,不應當罪犯一說是感情問題,就認可這是情殺,李某很大可能是預謀殺人,殺人原因應進一步偵明。

第三。終合對策,防範和減少情慾性殺人案件發生。

心理學家認為,不想當失敗者是情殺的重要原因 。研究表明,挫折的承受能力低是導致偏激行為產生的重要原因。情緒失調的人是情殺案件的高發群體,而容易引發情殺的情緒主要有抑鬱、悲觀及自卑等心理。一些人遭遇情感挫折,容易產生不良想法,如認為自己不可能充當失敗者的角色,或者認為自己真的如別人所說的不夠優秀,或者認為情感挫折就像是世界末日。這些想法導致他們思想走向極端。而另一些人則因愛生恨,在思想深層中有厚重的排他性,堅持認為自己得不到的別人也別想得到,還有人認為殺死了對方,再殉情自殺,就可以獲得愛情的“永恆”,等等。對於心理不健康的人群要注意相應的排解。

愛情遇到困難和遇到其他挫折一樣,都需要旁人的理解和關懷,也需要正確的方式來排解自己的情緒。 如可以通過互相傾訴、自我調節等方法進行疏導。錯誤的一方很可能被悔恨、遺憾、憤怒、惆悵、失望、孤獨等不良情緒困擾,應主動找另一半或朋友傾訴,釋放心理負荷。也可以用書面文字,如寫日記或書信把自己的苦悶記錄下來,這樣便能釋放自己的苦惱,並尋得心理安慰和寄託。可以藉助理智來獲得解脫,要多進行反向思維,多想想自己的不足點,分析對方的優點,理解他人,也接納自己。 失戀者要用立志。積極的態度使“自我”得到更新和昇華,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防止因婚外情產生惡性案件的發生,還需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加強法制宣傳和調解工作,逐步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觀念,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道德觀。對因婚姻家庭引發的糾紛要及時發現、積極調解,避免矛盾激化,釀成悲劇。


卯酉鄉音


按照媒體的報道,“失聯女護士”沈思慧已經遇害,經過警方初步審查,犯罪嫌疑人是遇害者的前男友(受害者曾經的相親對象),案件的觸發邏輯基本定性為“情殺”。對於這樣的慘案,因所涉及到的觸點是“情感”,很快受到人們的關注,並引發輿論的廣泛爭論。

就事論事,“情殺案”也不是什麼“新鮮事”,但因為“情感”的出發點美好,“情殺案”的結局慘烈,不免就讓人感到悲憤。只是,一般來講,在“情殺案”中,女性受害者相對較多一些。主要是緣於男性更容易因衝動作出過激行為,而且身體力量較大,但凡涉入不可控的情境,就容易引發惡性結果。

當然,就“情殺案”而言,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分手不暢”觸發的。主流的論斷認為,這是因愛生恨的悲劇。可實際上,從眾多“情殺案”中我們看到的卻是自私與殘忍,根本看不到愛的痕跡。甚至,就算“加害者”真的愛過,也只是愛抽象的人,而非有血有肉的人。

不管是東方文化,還是西方文化,在愛情的故事裡,都強調鍾情與專一。但對於“情殺邏輯”中心的加害者,他(她)們多半的理解很狹隘。某種層面上,他(她)們將戀人視為一種獵物:“順我者昌,逆我者亡”。這種“情殺邏輯”的內核中,除卻體現出專橫和掌控,幾乎與愛情無關。

對於“情殺邏輯”中心的加害者,他(她)們的基本邏輯就是“得不到,就要毀掉”。這似乎就像孩童之間玩耍,因為得不到玩具,就會歇斯底里的進行毀壞。只是,作為孩童而言,這屬於一種正常的幼稚特徵。但是,作為成年戀人之間的互動關係中,這顯然就是一種“幼稚病”。

事實上,在具體的生活中,類似的“幼稚病”患者著實還不少。只是有的“幼稚病”患者只是簡單的“死纏爛打”,等時間一長,也就徹底消停。而像“失聯女護士遇害”事件中的加害者,就屬於病入膏肓的情況,他自己得不到,就要將戀人殺害,著實可惡。

所以,我們一貫認為,好的戀愛對象一定要是個“正常人”。能歡心鼓舞的進入戀愛,也能冷靜果斷的走出戀愛。戀愛本身就是一種流動的過程,它本身充滿很多不確切,才使得戀愛本身值得期待。但與此同時,戀愛本身也容易翻車,易於結束。這種情況下,最重要的不是如何開始,而是懂得正確結束。

慣常的認知中,戀愛會與婚姻關聯,這本身也沒什麼對錯。但要是“談戀愛”就一定要結婚,這就似乎有較大的問題。從關係的建立層面,戀愛本身相對鬆散,覺得彼此性情不合適,就可以口頭結束,而不需要任何的儀式或者契約。

這實際上,算是一種常識。但很多人緣於周遭世俗、影視小說等狹隘意識的影響,就會不自覺的將“談戀愛”制度化,認為“談戀愛”也是一種很嚴肅的,需要負責任的事情,這種情況下,那些“幼稚病”患者們不免自我加戲,越陷越深,最終釀成悲劇。

坦白講,絕大多數人談戀愛,實際上都是從分手中覓得經驗。當然,對於一個人懂不懂談情說愛,也不是靠次數決定的,最重要的一點是“相處之中有沒有彼此尊重的意識”。講得更直接的一點,就是男性不要輕視女性,女性也不要滿身公主病。這其實是作為相處的直接行為基礎。

作為情感的維繫,本質上是一種互動的過程。兩個人之間要有起碼的精神互動,要不然很難長久的維持下去。至於,人們強調的物質基礎,實際上已經上升到婚姻的層次,也就是從“戀情”轉向“社會化”的模式。

從某種層面上而言,社會化的“異性合作”,本質上屬於情感的延伸。它屬於情感、物質、血緣等混合的共同體。一方面算是個體維繫自我安全感的一種方式,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社會的整體穩定性。

目前來講,基於男性在社會中的主導地位,女性相對在婚姻中處於弱勢一方(經濟物質獲取方面)。當然,在一些大城市中,這種局面相對有所改善,起碼從工作方面而言,一些女性也開始不輸男性。

不過在婚俗的層面上,“娶”和“嫁”確實有很微妙的差異,本質上還是反映出女性從屬男性的意識,因為在絕大多數地域,在婚姻結合的過程中,就“新房”的購買上,男性還是作為主要承擔方,這就不得不承認,關乎男女性平等的全面推進,著實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而在這個過程中,只有將“幼稚病”意識全面根除,才能更好的避免此類“情殺案”的發生。愛本身關乎給予與回應,但更關乎寬容與理解,自私從來與愛無關,即便對方愛上別人。


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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