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癮君子入了拘留所竟然帶著刀

因為安檢時的疏忽大意,一名“癮君子”在被執行拘留時,身藏一把彈簧刀進了拘留所。一週後,這名“癮君子”在拘留所內持刀行兇,致1死1傷。

這起發生在廣西龍州縣拘留戒毒所的命案,讓當時執行安檢的兩名協警也進了監獄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判決書顯示,4月9日,廣西天等縣法院對被告人、原龍州縣公安局拘留戒毒所協警農卓欽、陳忠強作出一審判決:兩人均犯翫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認定,2016年8月28日中午,龍州縣公安局金龍邊防派出所民警將農某某送往龍州縣拘留所,農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處15日行政拘留。拘留所值班民警在拘留所辦公區為農某某辦理完入所手續後,安排協警陳忠強將農某某帶到拘留區進行人身和物品檢查。陳忠強將農某某帶到拘留區通道後,在拘留區值班室值班的協警農卓欽按慣例和陳忠強一起對農某某進行人身和物品檢查。陳忠強和農卓欽在對農某某進行人身檢查時,沒有按相關要求認真對農某某進行全面、細緻檢查,致使農某某得以將藏匿在腰部後右側內褲裡的彈簧刀帶進拘留所2號拘室。

法院查明,2016年9月5日21時15分許,2號拘室的農某、張某等人在拘室內打牌時,農某某持彈簧刀捅農某頸部等處,致農某死亡,農某某又持刀追捅張某,致張某受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多名證人的證言顯示,龍州縣拘留所沒有制定協警的崗位職責,所裡10名協警分成兩組跟民警一起值班。每組5人,主要工作是看監控,管理放風、對戒毒人員進行康復等工作。協警沒有經過崗前培訓就直接上崗工作。新的協警來後,是由那些已經上班的協警帶他們工作。根據《拘留所執法細則》、拘留所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協警從事收押檢查時不符合規定,但龍州縣拘留戒毒所一直以來都是這樣做。

法庭上,兩名被告人均辯稱其身份不是公務員,只是協助民警完成輔助工作,不具有執行權,不符合翫忽職守罪犯罪主體。對此,法院認為,兩被告人雖非在職在編國家工作人員,但農卓欽、陳忠強對農某進行人身物品檢查時,屬於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行為,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法律的解釋》中的規定——“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符合翫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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