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共享護士”恐踢到法律“鐵板”

“共享護士”恐踢到法律“鐵板”

最近,不少App都推出了“醫護到家”“護士到家”等服務,也就是流行的“共享護士”,西安已經有部分市民開始“嚐鮮”。從標註的醫院信息顯示,涉及西安多家三甲醫院,也有個別是門診部和學校醫院。醫院是否真實難以判定,有的護士標有職稱如“護師”。對此,西安市衛生系統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共享護士”這種新興服務有市場需求,但簽約護士是否有資質不好確定,上門服務存在醫療風險,一旦出現醫療事故就會帶來很多麻煩。(6月3日《華商報》)

共享經濟近年來看似蓬勃發展,部分企業認為只要搭上了帶有“共享”兩字的順風車,就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一往無前。但共享經濟的核心是提供服務,一旦服務進入公共空間,那麼相關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監管就不能缺席。“共享護士”一時之間得到用戶的認可,只能說明“共享護士”確實迎合了一部分人對護士上門服務的需求。但它到底該不該進入市場、如何規劃其發展道路才能符合醫療制度和法律規定,是必須要從長計議的。在行業准入標準明確、相關法律監管腳步跟上之前,貿然推行“共享護士”恐踢到法律“鐵板”。

“共享護士”面臨著多重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它在發展過程中會不會出現如其他互聯網平臺常見的他人冒名頂替、無證參與服務等問題?退一步說,即使上門的確是正規護士,但患者的病情對護士的業務能力要求不同,若是帶有複雜病症的老年人為了省錢,選擇讓資質尚淺的護士上門服務,一旦出現醫療事故,責任將難以界定。另外,在家輸液也有不小的安全隱患,在這過程中患者一旦出現意外,容易發生搶救不及時的情況。

最重要的是,《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第十七條指出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根據現有管理規範來看,護士只能在註冊的執業地點進行護理工作,那麼在註冊執業地點以外的地方提供有償的服務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職業。近年來,有關部門先後多次出臺共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堅持“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共享經濟的發展必須依法保障服務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企業不能靠犧牲廣大用戶的利益,鑽空子逃避監管來牟利。

共享經濟依然是投資風口,“共享護士”是迎合了“互聯網+健康醫療”浪潮的創新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它是法外之事。這個現象的發生牽扯到新型醫療服務的管理問題,相關部門應當重視人民群眾的合理需求和市場發展的原則,明確監管和市場的底線,建立權責分明的管理制度、爭議糾紛解決機制,確保“共享護士”在合理合法運營的情況下,滿足民眾健康需求。“共享護士”關係到患者生命安全問題和本就緊張的醫患關係,相關部門必須未雨綢繆,提前規劃,不能邊發展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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