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以案釋法」一封來自高考作弊服刑人員的信,告訴你高考作弊的嚴重性!

「以案釋法」一封來自高考作弊服刑人員的信,告訴你高考作弊的嚴重性!

一封來自高考作弊服刑人員的信

高自考:

今天是監獄組織高自考考試的日子,對高自考,我有著一種特殊的情緒。坐在考場裡,看著發到手裡的考卷,一時有種莫名的緊張,不是害怕考不出好的成績,而是面對考試,我彷彿回到了曾經的那個時代,那個時候的我,很年輕,有著對未來無限的憧憬,每次考試,我都是班上的前幾名,也一直是被老師、同學捧在手心裡的佼佼者,我喜歡考試,因為考試能讓我感到榮譽,感到被人羨慕的優越感,一度我也曾是父母的驕傲,我也自信的以為我的未來不可限量。

「以案释法」一封来自高考作弊服刑人员的信,告诉你高考作弊的严重性!

1999年7月的一天,我清醒的記得那個灰暗的日子,那天是高考,本來我的人生會和大多數人一樣:認真學習、好好考試,通過高考順利進入一所大學,從此開啟我輝煌的人生,但是鬼使神差的我突然放棄了曾經的努力,妄想著通過非法的手段去破壞高考的公平秤盤。輕信了那個人對我的誘惑,當我帶著藏在鉛筆頭裡的微型耳機走進了那個神聖的考場,順利地坐在考場裡的時候,我甚至有些得意,得意於自己的聰明,更得意於考場外藏在麵包車裡的那個團隊,我甚至已經看到了光明的未來在向我招手。

考試的題目並不難,我充滿自信地將滿腦智慧傾瀉在考卷上,完全沒有顧及身邊在發生著什麼,只是教室外不時急匆匆走動的腳步聲讓我有點心煩意亂,我無暇顧及,只是有那麼一瞬間腦海裡會閃過一絲念頭,鉛筆頭裡藏著的那顆耳機,會不會是一個錯誤的決定?

考試題目對我來說真的不難,我根本沒有動用過那隻“特殊的”鉛筆,我對自己充滿信心,甚至開始心疼為了買這隻鉛筆所花的那一大筆錢。

考試時間在一分一秒的流逝,教室裡只有奮筆疾書的“沙沙”聲,是門口進來的幾個人讓我停下了手中的筆,因為他們帶來了一個無異於深水炸彈的消息,“終止考試,有人作弊!”我無法形容當時聽到這個消息時的恐懼,恐懼讓我情不自禁地望向擺在桌前的那支“特殊的”鉛筆,沒有僥倖,我的那支鉛筆被查了出來,我因此付出了巨大地代價。這段令人不堪回首的過去,如果能重來一次。。。。。。可惜,人生沒有如果。

監獄服刑這幾年,我萬念俱灰,找不到人生的方向,曾經的意氣風發被現實消磨殆盡,我曾想過結束自己的生命,可一想到母親那含淚的雙眼、父親那憂鬱的眼神,我根本下不了決心再去傷害他們。

有人說,時間能夠沖淡一切。慢慢的在監獄警官的耐心教導下,我認識到了自己的自私,接見時母親對我說的話振聾發聵:“兒啊,人生雖然不能回到過去,但我們能看到未來,爸媽對你充滿信心,希望你能重新振作起來,我們等著你!”

從哪裡跌倒就要從哪裡爬起來,在監獄警官的鼓勵下,我選擇了再次參加高自考,我要用自己的實力去證明自己!

看著眼前的考卷,我明白了一個道理——獄內高自考,對於我來說,考的不是成績,而是人生!

「以案释法」一封来自高考作弊服刑人员的信,告诉你高考作弊的严重性!

後記:上面是一篇服刑人員的作文。

高考事關社會穩定和考生前途,為杜絕作弊和替考等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從教育部到各地教育部門,一直在不斷加強反作弊手段,目的只有一個:讓違規違法行為無處藏身,還高考一片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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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種考試作弊的行為

後果:考試作弊的——考生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嚴重作弊的——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

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認定相關考生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為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認定嚴重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作弊: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5種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後果: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擾亂考試秩

考生及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擾亂考試秩序: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4種違法犯罪的行為

考生及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擾亂考試秩序:

(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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