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日伪统治时期颁制的身份证


1939年7月26日,伪华北行政委员会制发的白布制作的“居住证”,持证人为山东宁阳大伯镇村民戴师盛,编号4857

左图为1940年12月11日江苏省无锡部队联络官事务所和无锡县公署联合签发给当地农民徐某的县民证。右图为1942年5月6日宁波特务机关和余姚县联合自治会制发的余字第七七五一三号县民证,持证人为庙厦乡东十村村民十福元。该县民证具有通行证功能。

1941年11月,带有山西省安邑县警察所长印章的王丙午的身份证。

1941年6月唐山警务段发给河北农民刘贾氏的编号为17418号的身份证明书。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唐山警务段的负责人是日本人,名字叫角川目兼藏。

1941年7月1日伪黄县警察所制发的山东省黄县黄山镇隋家村村民隋刘氏的身份证。

1941年8月7日,由伪昌乐警察所长发给昌乐县扶安乡村民贾玉山的身份证。

1942年11月3日,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发给尉县大固城家庭妇女杨刘氏身份证。上边有相片、手印、钢印,但妇女只有随夫姓氏,没有名字,这显不当时普通妇女无社会地位。

1941年12月30日,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制发的同时附有夫妻照片的吴会廷的身份证。这张“身分(份)证明书”上贴有吴会廷本人和妻子吴梁氏的照片,人像胸前白布上写着本人的名字;还有吴会廷按下的左右手食指指纹。照片上盖有当时蔚县县政府的钢印,以及蔚县县长和代王城署署长的印章。

1945年4月1日,日本香港总督部警察总局发给香港居民冯钟月蝉的作为省份证明的住民证(居民身份证)。

1945年4月1日,日港总督部警察总局发给香港居民余柳颜作为身份证明文件的住民证。

以上图文选自《日本侵华图志》第二十四卷《生态破坏与社会控制》, 高晓燕、王希亮编著,山东画报出版社2015年5月出版。《日本侵华图志》共二十五卷,南京大学资深荣誉教授张宪文主编。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山东画报出版社有限公司合作项目,并入选“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国家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 2014 年度入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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