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鄰里糾紛老人遇害,嫌疑人因患精神疾病被判無罪,檢察官依法抗訴

被告人由無罪改判死緩

遼寧兩級檢察機關嚴把法律監督關案件終獲改判

近日,遼寧省和朝陽市兩級檢察機關嚴把法律監督關,依法提出抗訴,法院將一起精神病人殺人案件的被告人由無罪改判死緩。

耄耋老人外出未回

幾經尋找方知遇害

2013年1月18日上午,家住遼寧省朝陽市的趙麗春從城裡回到農村的孃家探望父母,卻被母親告知自己85歲高齡的老父親趙永德昨日外出後,至今未歸。趙麗春在村內尋找一圈未果,以為父親到親戚家串門,也沒多想。未料直到第三日早晨趙永德仍未歸家,趙麗春及家人這才焦急聯絡親朋、發動鄰里幫忙尋找。

村民謝明禮在尋找過程中,發現失蹤兩天的趙永德和另一名村民趙來順的屍體躺在同村石青家院裡,而石青卻正在院內轉悠。幾人急忙報警,並協助公安機關將石青抓獲。

鄰里糾紛引發兇案

一審判決被告人無罪

石青,1965年生,小學文化,孤身一人在村裡生活。根據村民和被害人家屬反映,石青曾因非法制造槍支罪入獄服刑五年,且人品不佳、不睦鄰里,精神還不正常。但他與趙永德和趙來順平時素無矛盾,為何會痛下殺手致二人於死地?而且作案後沒有逃亡或毀屍滅跡?

公安機關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石青多次審訊並對照案發現場物證,案情得以明瞭。

2013年1月17日,因趙永德家放養的羊竄入石青家院內吃玉米秸稈,石青在趕羊過程中,與趙永德發生衝突,遂用院內榆木棍猛敲趙永德頭部,將其擊倒後還繼續擊打,後又用鐵錘擊打其腿部,最終致趙永德死亡。此時,恰逢趙永德的侄子趙來順路過看到,便上前與石青爭吵,又被石青用榆木棍擊打頭部,導致死亡。

遼寧省朝陽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後,以故意殺人罪向朝陽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朝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以“被告人石青患精神分裂症,雖有部分認知能力,但其在自家打死兩被害人後,對屍體不作處置,與死在門口的兩具屍體一起生活兩天,不符合常理,不能徹底排除他人作案之可能”等理由,一審判決被告人石青無罪。

本案一審判決無罪後,在當地引起較大反響。經研究並向遼寧省檢察院彙報,朝陽市檢察院向遼寧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遼寧省檢察院在接到案件後,立即指派公訴一處副處長祖雲承辦此案。

由於該案缺少直接鎖定被告人石青的客觀證據,被告人又患有精神病,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抗訴難度較大。遼寧省和朝陽市兩級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此案,通力合作,對案件證據進行全面細緻審查。

抗訴準備充分有理有據

法院改判死緩

2016年6月1日,遼寧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遼寧省檢察院公訴部門的檢察官祖雲、宋澤厚出示了已補充完善、形成體系的證據,並根據證據材料邏輯嚴密地闡述了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案件起因僅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被告人關於案件起因供述不穩定。辦案檢察官指出,案件起因僅有被告人供述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關鍵是看被告人的供述是否應予採信。本案中石青對於案件起因在其首次供述中不符合常理,但其從第二次供述起,直至一審庭審均非常穩定。經調查,沒有證據證明或線索顯示偵查機關存在以刑訊逼供、引供誘供等違法手段獲取口供的情況,有罪供述均是石青自願、主動供述,且其供述的作案時間也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因此,石青的有罪供述應予採信。另外,

根據檢察機關調查,被告人供述其持鈍器分別擊打二被害人腿部的情節時間在先,法醫鑑定確認傷痕時間在後,屬於“先有供後有證”,如果不是石青所為,這些情節他不可能知曉。

關於殺人後不做處置問題,一審法院認為石青殺人後的表現不符合常理。辦案檢察官認為,正是由於石青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殺人後不做處置才符合其病態反應。另外,司法鑑定意見表明,被告人在實施故意殺人行為時,雖然實質性辨認控制能力減弱,但仍然有部分責任能力,石青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一審法院認為石青有罪供述可信度不強。但辦案檢察官認為,石青的有罪供述是其自願、主動供述的,且其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

2017年4月10日,遼寧省高級法院全面採納了該省檢察院支持抗訴的檢察意見,作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7年12月11日,朝陽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被告人石青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近日,遼寧省高級法院經複核後發出刑事裁定書,認定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核准了朝陽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石青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事判決。

至此,本案終於塵埃落定。

(除石青、祖雲、宋澤厚外,其他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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