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 子女名下房屋離婚時咋分

子女名下房屋離婚時咋分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原則上不予分割

長安區杜先生諮詢:我正與妻子協議離婚,由於前幾年我負債累累,擔心購買房屋後被查封,同時也防止妻子被判決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所以買房時,就將房屋全部登記於當時10歲的兒子名下。最近幾年,我由於之前老家縣城的城中村拆遷,選擇了貨幣補償,所有的欠款已經還清,而且經營的生意也日益好轉。但是,妻子依然不滿足現狀,經常離家出走,並一再表示決意同我離婚。經過思慮之後,我也答應了,但對於當初我們夫妻共同出資購買但登記於兒子名下的兩套房屋,我的意見是給兒子,不予分割,但妻子的意見是必須分割,或者賣掉後80%的錢歸她所有,否則與我法庭相見。我的問題是,兒子今年16歲了,當初登記於兒子名下的兩套房產,我們離婚時能否分割?

法律幫辦: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夫妻出資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購買房屋,經行政機關進行不動產物權登記,則未成年子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未成年子女作為房屋產權人,依法享有佔有、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妨害的法定權利,該權利具有對世性。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未成年子女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借名買房行為超出其理解能力和社會經驗,對此無法表達真實意思。因此,夫妻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法院原則上應當以不動產登記為主要依據進行判定,同時輔之以審查購房手續等相關材料,一般認定該行為系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既然屬於贈與,在房產登記已經完成的情況下,那麼對登記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屬於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原則上也不應在夫妻離婚時予以分割。

《民法總則》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所以,離婚前,若夫妻自作主張賣掉登記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也屬於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侵害,給子女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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