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住建部認定標準:這些不良行為你們公司有嗎?

  根據住建部認定標準,2017年住建部一共查處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4216家,施工單位7535家,施工項目10620個,這可謂是對建築市場企業違法的行為形成了強有力的威懾,住建部這樣查處,企業的損失可不少。

  那麼,問題來了,企業的哪些行為會被通報、哪些情況會被認定為不良、哪些情況會被要求停工整頓、哪些行為會影響或限制企業投呢?隨憨牛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住建部門的認定標準

  根據《全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有五大類、41條。

  1、資質不良行為

  1)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承攬工程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3)允許其他單位及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4)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5)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6)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二、承攬業務不良行為

  1)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2)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3)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4)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5)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工程質量不良行為

  1)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2)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

  3)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測,或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4)工程竣工驗收後,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

  5)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為

  事故方面:

  1)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人員方面:

  1)不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2)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3)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或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的。

  安全方面: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2)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接受轉讓的,冒用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或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

  4)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5)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接受轉讓的,冒用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6)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7)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8)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技術方面:

  1)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2)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3)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4)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的。

  5)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6)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7)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8)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其他:

  違法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五、拖欠行為

  1)惡意拖欠工程款。

  2)惡意拖欠工人工資。

  二、其他主管部門

  工商局: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年檢問題等不良行為......

  環保局:夜間噪聲汙染、未通過環評擅自施工建設等不良行為......

  國稅地稅局:偷稅漏稅、逾期申報稅務等不良行為......

  法院:企業失信行為......

  三、影響企業投標的不良行為:

  1)擾亂招投標秩序

住建部認定標準:這些不良行為你們公司有嗎?

  2)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

住建部認定標準:這些不良行為你們公司有嗎?

  3)發生事故

住建部認定標準:這些不良行為你們公司有嗎?

  4)拖欠工人工資

住建部認定標準:這些不良行為你們公司有嗎?

  5)未參加資質動態核查,或在檢查或考核中不及格、不達標

住建部認定標準:這些不良行為你們公司有嗎?

  6)在一個扣分週期內累計已超過限定的次數或扣分範圍

住建部認定標準:這些不良行為你們公司有嗎?

  7)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安全隱患未整改

住建部認定標準:這些不良行為你們公司有嗎?

  8)工地揚塵治理不力,檢查不合格,限制投標時間

住建部認定標準:這些不良行為你們公司有嗎?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儘可能避開以上不良行為,合理合情合法承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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