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3 無故要求高管待崗降薪,應全額支付工資

01

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王某入職天石公司擔任總裁助理一職,月工資標準為20000元。2013年7月起天石公司安排王某待崗,並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費;2013年9月天石公司以王某辱罵、威脅領導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某不服天石公司作出的待崗降薪決定及解除勞動決定,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天石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按照20000/月標準支付2013年7月至今的工資。

案件審理過程中,天石公司表示曾於2013年4月至5月期間與王某就其離職問題進行協商,王某曾同意最遲於2013年6月底離職,但因王某未按約定辦理離職手續故而公司要求王某自2013年7月起待崗聽候安排。天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會議紀要、協議書等證據,但均未顯示有王某簽字,協議書亦未加蓋公司公章。王某則稱雙方確曾就離職問題進行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天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王某與該公司總裁的談話錄音,該錄音內容中未能明確體現王某存在辱罵、威脅他人的情形,未證明其解除理由合法。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天石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天石公司主張曾就離職事宜與王某達成協議,但該公司未能就此提交充分有效證據,因而天石公司以王某未辦理離職手續為由安排王某待崗降薪的行為,確有不當之處。同理,天石公司以王某存在威脅、辱罵領導等行為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該公司提交的錄音證據未能體現出上述內容,故天石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亦屬違法。綜合上述理由,法院採信了王某的主張,確認天石公司作出的待崗降薪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均屬違法,故天石公司應與王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按照每月20000元的標準向王某支付後續工資160000元。

02

案例解析與實務指南

用人單位向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待崗降薪決定或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如屬違法,則應依據勞動者的不同主張,承擔支付勞動者全額工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因高級管理人員待崗降薪、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已越來越多地出現在訴訟視野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天石公司應就待崗降薪的合法性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以下事項:待崗降薪和解除勞動關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作出待崗降薪和解除勞動關係所依據的規章制度、處理決定已依法送達勞動者的事實。

實踐中,相較於維權意識高、證據意識強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人事管理者,承擔更多舉證責任的用人單位往往在仲裁和訴訟中處於"劣勢",這也對用人單位的人事法務管理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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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顧問團隊成員簡介:

李律師,北京大學碩士,在訴訟和非訴業務方面均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曾擔任法務總監多年,近20年法律工作從業經歷,因認真、嚴謹、務實廣受委託人好評。

賈律師,中國科學院碩士,資深人事法務管理專家,為上百家企業提供過人事法務管理諮詢服務,曾擔任人力資源總監、管理諮詢項目總監多年,近20年人力資源管理及人事法務管理工作從業經歷,尤其擅長將勞動法與企業管理進行融合、貫通,以給企業提供的建議和方案專業、高效著稱。

曲律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從事過多年企業法務和人事法務出版編輯,在非訴業務方面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尤律師,從事過新聞和法律編輯工作多年,對勞動法及人事法務管理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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