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離婚後一方個人借債 離婚不離家要共同還款

離婚後,伴隨著婚姻關係的解除,一方發生的債務就再與對方無任何關係。然而如果存在對於離婚不離家的情形,如果離婚後一方向他人借款,對方是否也就沒有償還義務呢?2014年10月13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張某與李某共同償還原告林某借款本金85000元。

被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原系夫妻關係,二人雖結婚多年,但是由於性格不和,且雙方常因瑣事發生爭吵,最終雙方於2012年8月選擇了協議離婚。不久後,離婚的消息被8歲的兒子小張發覺,並進行哭鬧。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最後雙方妥協,在未辦理復婚登記的情況下即像往常一樣共同生活。2013年5月9日,被告張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林某借款85000,併為其出據欠條一份。後因被告張某生意經營不景氣,致使其無力還款。後經原告多次索要,但張某都是以為無還款為由拒絕還款。無奈之下,原告林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和李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5553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0%自2013年5月9日計算至2014年6月5日)。

在訴訟中,被告張某雖承認欠款事實,但是認為這款與前妻李某並無關係,因為二人已經於2012年8月協議離婚,而該款是發生在離婚後,所以此款屬於離婚後個人借款,應由我個人來承擔,故不應把李某列為共同被告。被告李某辯稱,離婚後雖然仍與被告張某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對被告張某借這筆款並不知情,且該筆借款也未用於共同生活。另外,共同生活期間所有支出均是由我個人負擔,我有正式工作,有固定的收入。

在庭審中,原告放棄了對利息部分的主張,僅要求被告償還本金85000元。同時還查明,被告張某的銀行卡經常提供給被告李某使用,並多次到銀行取款,且二人離婚後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經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原告林某與被告張某的借貸關係依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故被告張某應償還其向林某所借的款項。被告張某雖然與李某於2012年離婚,雙方也原本不應該存在共同償還離婚後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礎,但是被告張某的銀行卡經常提供給被告李某使用,李某也多次用張某的銀行卡去銀行取款,且二人協議離婚後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於離婚不離家的情形,致使林某無法知曉二被告離婚這一重大事實。也正基於這一重大事實,原告林某才向被告張某提供借款,故李某在應認定為此案共同還款人,故對二被告的抗辯不予採納。鑑於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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