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刑事訴訟可以拒絕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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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和當事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時都可以拒絕辯護。

  1. 律師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拒絕擔任辯護人。《律師法》規定,具有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材料的、律師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執業以上行政處罰的及其他依法可以拒絕辯護、代理的等情形,律師可以拒絕擔任辯護人。除了上述情形,律師不得在刑事訴訟時拒絕擔任辯護人,違者要被行政處罰。例如,律師接受委託後,當事人要求律師向審理案件的法官行賄,以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被告人刑事責任,還有的當事人借律師會見之機要律師傳遞案情,意圖串供。

  2. 委託人除了法定不得拒絕辯護情形外,隨時可以拒絕辯護。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3. 被告人拒絕法院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重新開庭後再次拒絕的,都不予准許。 被告人具有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被告人開庭審理時是未成年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之一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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