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認為評估調查有問題,你該怎麼打官司?

徵收拆遷相關法律數量龐大且內容交叉性極強,拆遷維權的實務操作也是非常複雜的,面對拆遷維權案件,很多資歷較淺的職業律師都很難快速上手,更不要說“兩眼一抹黑”的普通被拆遷人了。

京尚拆遷律師在整理被拆遷人近期的諮詢和提問的時候,發現有不少被拆遷人提到“政府在對我房子進行調查登記的時候有問題”,其中有一部分是根本不存在實際調查程序,還有一部分在是調查登記的數據等有誤,而關於被拆遷人認為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在進行調查登記工作時存在問題,能不能直接起訴維權,就是一個看似簡單實踐中卻很複雜的問題。

京尚拆遷律師在為大家做具體解析前先要說明一點,我們這裡所說的調查登記與房地產價值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入戶測量不是同一概念,而是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第十五條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中的調查登記。

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中的調查認定。

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依法應當完成的“預評估”程序。這項工作既是為了給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一個“名分”,明確哪些房子要補、哪些房子不補,也是為後續的評估程序提供部分依據,為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徵收補償做鋪墊。

認為評估調查有問題,你該怎麼打官司?

解釋完以上概念之後,京尚拆遷律師接下來就來說說,對於政府徵收部門未完成該項工作,或在進行調查登記的過程中存在數據或程序上的錯誤時,被拆遷人能否據此“狀告”政府的問題。

法律業界內有部分人認為,根據《條例》等的規定,政府有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責,且該調查登記和認定行為不僅會影響到後續的拆遷房評估、補償方案及補償決定的作出,還會直接影響到被拆遷人的權益,因此這是一個獨立的、具有實質性影響的可訴行政行為,被拆遷人可以針對這一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起訴行政不作為或行政錯誤的政府。

但最高法的一則相關案例的審判意見卻與以上意見相左。該案例中,被拆遷人狀告區政府在進行房屋徵收時未履行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責,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相應的職責。

再審審理過程中最高法認為,政府房屋徵收職責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不屬於外部行為,而僅僅是在政府內部進行徵收工作時發揮作用,不會對徵收補償法律關係產生終局性影響,被拆遷人與行政機關之間不因該行為產生實際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該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最高法由此最終作出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結果。

對於普通被拆遷人來說,政府做了一件事,影響到我的生活了,那我就應該有權告政府;但在法律實踐過程中,證明主體、證明關係、證明責任都是很重要的,該案之所以變成“告無可告”的結果,就是在“證明關係”這個環節出現了問題和爭議。

在此,對於被拆遷人能不能針對“政府是否履行房屋徵收過程中的調查、認定和處理的職責”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京尚拆遷律師不想給被拆遷人一個蓋棺定論的答案,而是想建議被拆遷人在拆遷維權過程中適當轉變一下思路。

比方說,如果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在調查登記階段出現了問題,那就意味著在此基礎上作出的徵收決定、補償決定,以及據此作出的評估報告很大程度上也是有問題的,被拆遷人可以抓住這些重要的維權節點提起復議或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

法律不存在絕對的完善,但每個法律人都在努力讓法律變得更加完善和健全。對於具有爭議且比較特殊、比較複雜的問題,被拆遷人可以在具體應對過程中隨時請教專業拆遷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找到通往維權成功的路徑。京尚拆遷律師也會一直為幫助更多被拆遷人實現維權願望而不懈努力。

認為評估調查有問題,你該怎麼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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