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在政法領導幹部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專題研討班作輔導報告時表示,強化新時代法律監督,維護法律權威,需要監督者和被監督合力,
建立監督與被監督的良性關係,實現監督者與被監督者雙贏、多贏、共贏。為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林業主管部門在服務生態文明建設和實施“健康中國戰略”中的職能作用,加大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力度,近日,安徽宣城市檢察院與市公安局、市林業局共同印發《關於在辦理涉及公益保護案件中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
一、建立線索移送機制。人民檢察院在開展公益訴訟工作中,發現有關違法犯罪線索屬於公安機關、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應當及時移送處理。公安機關、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涉及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走私類犯罪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10日內,將案件基本情況抄告人民檢察院。
(一)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具體包括:環境汙染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破壞性採礦罪;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等。
(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具體包括: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
(三)走私類犯罪。具體包括: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廢物罪等。
二、建立調查協作配合機制。 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森林公安機關在辦理涉及公益保護和公益訴訟案件中,應當堅持信息共享、協作配合。
三、加強經常性工作聯繫。定期通報重大案件辦理情況,組織召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單位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負責公益訴訟工作日常聯絡事宜。
四、嚴格執行保密規定。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森林公安機關在協作配合開展公益保護和公益訴訟工作中掌握的案件信息,要依法嚴格遵守保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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