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以租代徵很危險,“租”出去的地還能要回來嗎?

京尚拆遷律師曾經從違法性和侵權性兩個角度入手,為農民朋友們簡單解析過“以租代徵”的危險性

, 相信閱讀過的朋友對“以租代徵”的概念已經有了粗略的瞭解。沒有讀過的朋友如果對這個問題需要有更多瞭解的話也可以翻閱京尚拆遷律師的公眾號或者頭條號歷史記錄查找閱讀。

在此,我們僅對“以租代徵”的基本概念做一個重複解釋:通常情況下,如果需要進行農用地轉用的,需依法經過土地徵收程序,並辦妥農用地轉用相關審批手續,而“以租代徵”則是規避了法定的徵收轉用程序,以簽訂“租賃”合同的方式從農民手中獲取土地,並直接將農用地投入市場作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實踐中多是地方政府和村委會一起牽頭,由村民和用地單位簽訂“租地協議”,直接從村民手裡租用土地用於非農建設,合同期限短則數年長則幾十年,每年支付出租人一部分“租金”。但問題在於,當“租期”屆滿時,出租人想順利將土地要回來,可就十分困難了。

以租代徵很危險,“租”出去的地還能要回來嗎?

如今又到歲末年初,加之土地改革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尤其是在政府不再壟斷住房供地、加緊建設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住房試點、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模式等一系列消息傳出後,很多農民朋友開始有些焦慮。

有不少農民朋友因此向京尚拆遷律師諮詢,有人說“出租”出去的土地不能確權是真的嗎?自己之前迷迷糊糊地低價“出租”出去的土地還能要回來嗎?針對大家非常關注的這幾個問題,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為大家進一步做解析回答。

“以租代徵”和土地確權是否真的有衝突。

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而“以租代徵”即是滿足“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這些關鍵點的一種違法供地、用地的方式。所以我們可以認為,違法“租”出去的土地在確權時確實會遇到一些阻礙,嚴重時很可能無法“收回”自己的土地。

“出租”出去的土地還能不能要回來。

由上種種其實大家應該已經明確,“以租代徵”這種用地方式自始至終是不符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制度要求的,那麼這種既侵犯農民合法權益,又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租地協議”能否取消呢,農民朋友們又是否能將違法出租的土地“要回來”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

如果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單位違法租用農民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例外情形,那麼農民朋友們應當明確,這樣的“租地合同”是違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當然,京尚拆遷律師必須提醒大家,不要因為有可以嘗試的救濟途徑就放鬆警惕,

如果有人來“租地”,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該拒絕的時候要理智拒絕;如果地方政府強行佔地的,大家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最後京尚拆遷律師想要提醒廣大農民朋友的是,過去針對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說法已經五花八門了,而如今又處於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時期,各地很可能會出現更多似是而非的“徵用”方式,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如果遇到自己不確定的情況,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人士,避免自己的合法土地權利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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