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如何看待男子購18瓶酒後發現是假酒,又買24瓶上訴獲賠近4萬這件事?

老龔說勢


男子購18瓶酒後發現是假酒,又買24瓶上訴獲賠近4萬,合理嗎?

不合理!賠得太少了!

此事不合理之處不是鄭某二次買酒,更不是依法索賠!而是賠三倍太少了,應該賠償十倍!因為酒屬於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可以索賠十倍,而不是普通商品適用消保法索賠三倍!!


製售假酒可惡至極!要從嚴堅決予以打擊!否則後患無窮!

這些製售假酒等偽劣食品之人十惡不赦,食品藥品都是人要吃到肚子裡的東西,危害比普通商品大的多,這也是為何國家立法要對食品藥品區別一般商品進行升級管理的原因!製售假冒偽劣食品和藥品的商家哪裡還有良心可言?

目前許多假酒的製作過程不僅僅是製假還是摻毒!許多製作假酒的場所都是私人作坊,衛生條件極差,你根本就不清楚他們給你灌得是啥,這才是最可怕的!

之前還曝出過用工業酒精勾兌假酒的,這玩意兒同謀財害命沒什麼區別,因為工業酒精裡往往有殘留甲醇,甲醇的危害是巨大的,例如導致人失明!

製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需要堅決予以打擊!


心安理得君


雖然三一五剛過,但消費者權益傷害卻依然“天天三一五”!假貨製假售假事件層出不斷!

為何假貨如此猖獗?

不難發現當前製假售假行業利潤驚人!社會打假監管行為形成不了真正的威懾力!社會製假及售假的違法成本普遍過低,而消費者維權的人力、物力、時間、等成本又過高!導致消費者遇假認栽畏難情緒加重,社會維權無法真正便捷於維護消費者個人權益!於是便存在著巨大的假貨存在的自由空間!

那麼消費者買到假貨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和如何懲治售假和製假呢?上海寶山這一案件給我們極大的啟示!

事件回顧:

2016年12月9日,鄭某在上海寶山區某酒水專賣店購買了18瓶共計5400元江蘇某知名白酒。到家以後,其發現所購白酒的外包裝商標明顯與原來不同,便懷疑店主售假!鄭某四天後,又於該店購買了24瓶同款白酒,並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經鑑定,鄭某購買的白酒確為某知名白酒的假冒品。

2017年2月,鄭某將專賣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貨款12600元並賠償37800元,並提供相關收據、實物及鑑定證據。 寶山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中酒水專賣店以假充真向鄭某銷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白酒,構成欺詐,鄭某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遂予以支持。

法官也認為,本案中鄭某第一次與第二次購買同款白酒的行為有一定的差異,第一次為自用,而第二次為專屬用於投訴、舉報和索賠,這是典型的“知假買假”。但對於“知假買假”應該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者”是否與消費者身份一致問題,目前還存在一定爭議。但本次案件鄭某請求賠償不高而售假行為明顯,廠方也大力支持!店方對處罰未作辯護!

法律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難看出以上各地法院對“知假買假”的責任劃定還是存在一定的爭議!但上海寶山這件案件讓我們看到社會對社會打擊售假行為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個人認為:

應該發動社會各級力量對售假製假進行舉報!對知假買假行為應該給予一定的合法性以及可操作性,簡化消費者舉報及維護個人權益的流程,並給予各種打擊社會製假售假的行為現象進行獎勵!只有這樣才能讓假貨陷入全民打假的社會環境中!

你對如何看待知假買假行為?是否同樣支持知假買假行為呢?

如果您有不同的看法請在下方留言!


沙漠遇見大海


來而不往非禮也,首先感覺鄭巖這個“禮”回饋得店家真好,其次法院判得也真好。

事件回顧:

1、鄭巖首次購買酒水發現異常後,又去該專賣店買了數瓶同款酒水。

2、 後經鑑定,專賣店銷售的該白酒為假冒品。

3、鄭巖遂將酒水專賣店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並賠償貨款三倍的賠償金。

4、近日,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審理了此案,判決支持了鄭巖的訴請。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偷雞不成蝕把米,機關算盡太聰明,反算了卿卿性命!

這種事很難說合理不合理,比如人販子賣人的時候,反被人賣了,比如兇手行兇的時候,反被殺了,比如敵軍偷襲的時候,反被消滅,比如壞人投毒的時候,反被毒死,總之害人之心不可有,害來害去終害己。所以,為人千萬別害人,害人必回報。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六個字,鄭巖乾的漂亮!又店家違法在先,不道德在先,銷售假酒,坑人沒坑成反坑了自己,一個字,該!

有人說鄭巖後面24瓶涉嫌不正當維權,本人卻不以為然,難道這24瓶鄭巖不買,店家賣給別人,而別人沒發現,活該受騙是不是就對了。

再則,現在無論什麼官司法院都要求取證不是嗎?鄭巖如果有買後面的24瓶假酒又如何取得更有力的證據呢?所以,就算他買光了店裡的酒都不算過,因為取證,話又說回來,他如果真買光了店裡的酒,難道你不該感謝他嗎?因為假的都被他買了,你就不用擔心買假酒了不嗎?從這點看,鄭巖也算是為民除“害”了吧。

結束語:殺雞儆猴,感覺鄭巖這個權維的好,倘人人都能學鄭巖獨具金睛火眼,看今後哪個商家還敢銷售假貨,尤其是食品系列,那可真是分分鐘鍾要人命的事,所以對於售假製假之人,不僅要判他賠得乾淨,還要將他罰得乾淨,看他今後還敢不敢做虧良心事?


葉知春秋語


這起案件是典型的知假買假,對於知假買假的行為,目前國內各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在這起案件中,上海寶山區人民法院支持了該行為人鄭巖的訴訟請求。

2016年12月9日,原告鄭巖在寶山區的某酒水專賣店購買了18瓶某知名品牌的白酒,工花費5400元。之後,他發現他此次購買的該批白酒有可能是假貨。他並沒有就此求證或者要求訴訟賠償,而是在四天之後,在同一店面有又購買了同一品牌白酒24瓶。

隨後,鄭巖才向上海寶山區酒類專賣管理局對該店面銷售的該類白酒進行了舉報。寶山區酒類專賣管理局在接到鄭巖的舉報之後,也立即委託該白酒的生產廠家對寶山區專賣店所銷售的該品牌白酒進行鑑定。經廠家鑑定,該專賣店銷售的該品牌白酒確屬假貨。

2017年2月,鄭巖遂將該專賣店告上寶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改專賣店退還其購買42瓶白酒的共計12600元,並進行三倍34800元的賠償。與此同時,鄭巖還向法院提交了pos機刷卡回執單、購物收據、購買白酒時的照片、產品鑑定報告等作為證據。

經過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此案中,寶山區該酒水專賣店對鄭巖所銷售的白酒確係假貨無疑,認定該專門店在銷售行為中對消費者進行了欺詐,遂對鄭巖的訴訟請求予以了支持。

對於知假買假的行為,在社會各界雖然仍有爭議。但是在法理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這就使得消費者明知道商家銷售的是假冒偽劣產品,在確係發生銷售購買行為的前提下,法院不能因為消費者知假買假而不予以消費者的訴訟請求,以對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廠家和商家予以打擊,來保障消費者應有的利益。

那麼,你對該種知假買假行為是如何理解呢?是否同樣支持知假買假的行為?


寰宙文化


就判決本身來說還是合理的,也許有朋友會有兩個疑問,下面我就為大家解讀一下這份判決。

知假買假,也能支持懲罰性賠償嗎?

有的朋友可能會心生疑惑,前面18瓶假酒男子並不知情,固然是遭受了欺詐,但是他隨後購買的24瓶酒是在他明知道是假酒的情況下購買的,這種知假買假的行為顯然並沒有遭受欺詐。消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三倍賠償”,是針對欺詐行為的,而不是販賣假貨行為的,那麼,為什麼後面購買的24瓶酒的懲罰性賠償仍然得到法院支持了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因為,男子購買的酒並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屬於食品藥品。食品安全法明文規定,就算消費者明知道食品藥品是假貨而購買,也能要求懲罰性賠償。這是因為,食品藥品關乎消費者身體健康,而目前我國的食品藥品安全現狀不容樂觀,因此用嚴刑峻法來倒逼改善這一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男子明知道是假酒還購買24瓶,仍然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是3倍還是10倍?

有的朋友可能會疑惑,食品藥品的懲罰性賠償是價款10倍,為什麼法院只判決支持3倍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這是因為民事訴訟堅持“不告不理”的原則,即法院只會根據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來審理判決,原告沒有要求的部分,法院是不會管的。

從題目中描述可以得知,男子只要求了3倍的懲罰性賠償,並沒有要求10倍的懲罰性賠償,所以法院也就判決了3倍,而沒有判決10倍。

所以,男子真的虧大發了!


冰焰


作為消費者最怕的就是假貨。不管怎麼說假貨給消費者帶來的經濟損失,精神損失都讓人深惡痛絕。自己用還好,送個禮,還個人情,因為假貨面子丟了不說有時候失去的可是信任和前途。再有,一些假貨沒有危害身體認個倒黴也罷了,有的是直接危害生命呀。所以,相比知假買假獲賠行為,賣假才是毒根,怎麼懲罰都不為過。

賣假是違法行為,而知假買假去打假是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這也是為什麼法庭會支持上海男子訴求的原因。知假買假和敲詐勒索有本質區別。社會上有一些人專門知假買假再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從而進行打假。有人說這些人不道德。那豈不是賣假要不道德的多了。假如沒有人申訴維權,假貨還不得猖獗到遍地開花。所以相對而言,更應該受到指責的受到懲罰的不言而喻是造假賣假,三倍罰款都是輕罰。話說,獎就獎的心花怒放,罰就罰的膽戰心驚。對於造假賣假,不嚴懲才是罪惡。

明知是假又去買假,有人質疑上海男子是為了多賠錢,對此鄙夷。這就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純屬個人行為,旁人無權指責。也許僅僅只是對賣假的痛恨,不多罰不足以平息怒火罷了。任何人都可以選擇如此,只是有的人選擇,有的人不選擇而已。所以,不妄加猜測,不惡意中傷。至少所有人都認同並支持打假,狠狠得打假,為了不買到毀臉的化妝品,吃壞身體的保健品,為了一個健康綠色的生存環境。

這就足夠了。


ALLY3979


看到這樣的話題,我是不請自來,我感覺這男子做的不錯!怎麼說呢。首先,如果店裡賣的假酒。男子默認的話。豈不是白白的吃虧了?如果這件事情不鬧大的話。是不是會有更多的人上當受騙?那是不是這個店會掙更多的黑心錢?

雖然男子的做法是知假買假,但是我是支持的!只有這樣懲罰賣假酒的商家,才會避免有更多這樣的商家出現!

雖然這樣的做法不是太好,


但是這樣的做法可以打擊賣假酒的威風!賣假酒,你雖然掙到了更大的利潤,但是你知道傷害了多少人的健康嗎?(喝酒本身對身體就不好,但是假酒的危害更不用想了)掙這樣的錢。老闆真的就心安理得嗎?
如果你買了假酒不說,他買了假酒不說,都自認倒黴,那該有多少人受騙上當?這樣該坑害多少人!

男子雖然第一次就知道是假酒,還堅持買第二回。這樣的做法雖然有點知假買假的嫌疑,但是既然你賣假,就應該付出賣假的代價!所以男子和商量,我更支持男子!是男子讓我們知道店家在賣假,是男子讓我們知道了店家在賣假,是男子讓更多的人避免了上當受騙!


邯鄲單身哥


在我看來,販賣假酒才是最應該被追究責任的。而消費者知假買假,法律上也還是要支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事情的緣由

鄭先生在某酒水專賣店買了白酒,回到家後感覺商標和手感都與自己買的不同,於是懷疑這家店賣的是傢伙。後來,他再次到專賣店買了同款白酒,並向酒類專賣管理局進行舉報。管理局接到舉報後,便對這類酒進行鑑定,最後結果是,鄭先生買的白酒的確是假冒品。

於是,鄭先生將該專賣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貨款12600元並賠償37800元,同時提交了刷卡回執單、購物收據、鑑定書等等作為證據,而酒水專賣店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答辯。

法院審理

酒水專賣店以假充真:

這家酒水專賣店以假充真對外出售白酒,行為已經構成欺詐,鄭先生的要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消費者“知假買假”:

但是鄭先生第一次買白酒是為了自用,第二次買白酒的行為已經超出了自用但可能。經查明,鄭先生買這些白酒後並沒有食用,而是用於投訴、舉報和索賠,典型的“知假買假”。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這類“知假買假”的行為,還有“知假買假”的消費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依然存在爭議。

但這條法律條目明文規定: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並以此訴訟索賠的情況下,法院不能以“知假買假”為由而不予支持。這條法律就是為了調動消費者的力量而對食品藥品領域造假現象進行打擊。

只能說,鄭先生是鑽了法律的空子,第一次是因為上當受騙,第二次是為了增加索賠的額度。但是消費者始終都是受害者,商家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直接損害的就是消費者的權益。

在我看來,如果商家沒有造假的心思,也不會被消費者鑽空子。

所以我支持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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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資美食生活


無邀,我是司暢。

看到這個,我不由默默給這個男子點了一個贊。


先不說是不是合理,僅僅賣假酒的做法就不行。

如果是我,我甚至可能會把所有的假酒都買下來。

怎麼說呢?這個男子的行為雖然給人的感覺功利心很重,但不得不說,他這有點類似於古代的行俠仗義,劫富濟貧的味道。

雖然劫富濟貧的對象是自己,但也不妨礙,因為這樣的辦法而讓賣假酒的商販得到一定的懲罰。

至少可以讓商販在賣酒的時候就會提起十二分的小心,不敢輕易越界。

而且,個人感覺他這樣的做法並沒有錯。

我發現了你的有問題,但是我不說,你自己沒有把其他產品下架。也就是說專賣店依然有坑害其他人的可能。

既然如此,我為何就不能買下來後再投訴,請求法院判決呢?

往往只有給一個越狠的教訓,才能這些銷售山寨產品的奸商們記住。

我個人覺得,十二萬遠遠不夠,最好把所有的假酒都買下來,讓他傾家蕩產。這樣才能避免他以後再坑害人,同時也給其他投機倒把者一個狠狠的警告。

即使得到的這筆錢自己不能花,寧願捐獻出去也是如此。

打擊假冒偽劣人人有責。這個男子的行為,我點贊,我支持。

我是司暢,社會問題達人,頭條號已經開通,發的都是可以給人幫助的東西,歡迎大家關注。


司暢Ailan


單就本次問題來說,涉及數額不算太多,沒什麼好說的,怎說怎有理,因為法律就是這樣不完善。

看了大家的說法,根據食品安全方面法律,賠十倍都正常;

但是按照“知假買假”進行索賠,明顯存在詐騙嫌疑,但是答案裡面已經是一面倒,支持職業打假估計已經形成了社會共識。

縱橫雖然是寫歷史的,但是也很關注社會問題,所有的歷史講的其實都是道理,從這點來說,歷史和社會問題其實有共通性。

縱橫認為,之所以大家會支持職業打假,問題不在打假,而是相關部門存在職能缺失。

職業打假真的全都是正面的嗎?

剛才看一個開超市答主說職業打假拿過期商品詐騙的事,只能說,那些職業打假人打著打假的名義,很可能為了利益最後變成為了打假而造假。

這種利用法律鑽法律空子的行為,其實比造假好不到哪裡去,這和那些躺在大道上碰瓷的人還有什麼區別。

這種行為如果不進行管控和治理,到最後很可能演變成一部分人為了謀取利益走上不法的行為,這種傾向並利於社會良好的發展。

其實說到底,我們應該有更深層次的考慮,就是為什麼會出現假酒,並且在市場上流通。

相關部門在幹什麼?拿著納稅人的錢,最後還需要老百姓自己掏腰包去打假,去起訴。 萬一要失敗了,那哥們買酒投入的錢豈不是打了水漂。

針對這個問題,根本就應該即使不買酒,只要舉報造假屬實,相關部門就應該根據造假份額比例給予獎金。

並且,只要參與造假,相關人員不僅僅是罰款,更應該追究刑責,一次造假,讓你終生悔恨。讓造假就沒有生存的空間,讓老百姓把舉報造假當成公民的有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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