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林甸縣發佈公告!對正常營業的個體工商業戶、小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提出8項要求

林甸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第18號公告

(2020年2月29日)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按照國家、省市 “外防輸入、內防擴散”的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我縣發佈公告對人員聚集等經營場所進行了關停,但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個體工商業戶、小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各市場主體)沒有關停,均在正常營業,且市場供應穩定,滿足了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隨著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按照中央、省市疫情防控分區分級分類精準管控工作要求,為切實加強對各市場主體的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各市場主體負責人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疫情防控工作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省市制定出臺的疫情防控操作規範和相關工作要求,切實做好營業期間的疫情防控工作。

  2.各市場主體要做好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的消殺工作,確保每天至少消殺2次,並做好消殺記錄。對與消費者有直接接觸的服務工具、設施設備,要做到一用一清洗,一用一消殺。

  3.各市場主體要對擬新聘用人員提前向所在鄉鎮場、社區報告,經鄉鎮場、社區按照疫情防控期間用工管理相關規定審核同意後方可聘用。

  4.各市場主體的從業人員要做好自身防護工作,佩戴口罩上崗,勤洗手、勤消毒,每天進行2次體溫檢測,並如實做好檢測記錄,如出現發熱、乾咳、乏力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所在鄉鎮場、社區報告。

  5.各市場主體要在顯著位置張貼疫情防控警示標語,提醒進出人員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禁止入內。要合理控制進店人員數量和密度,做到即買即走。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要配備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店人員進行體溫檢測,如發現發熱、乾咳、乏力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所在鄉鎮場、社區報告。

  6.各市場主體在經營期間嚴禁舉辦各類形式的促銷活動,防止人員聚集。

  7.各市場主體要切實履行對供貨或貨物外運車輛和人員的管理責任,做好車輛消殺、檢查和登記工作,並對人員進行體溫檢測,如實記錄檢測結果,如出現發熱、乾咳、乏力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所在鄉鎮場、社區報告。

  8.各市場主體要切實履行疫情防控工作主體責任,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及時報告異常情況,對責任不落實、情況不報告的將依據相關規定嚴肅查處,造成後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此公告事項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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