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因工程質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發包人要承擔舉證責任


——連雲港市遠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作者 孔令昌 律師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20號

關鍵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質量 工程款支付

裁判摘要

遠通公司在與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簽訂《退場協議書》及辦理退場交接時未提出南通二建施工質量不合格,案涉工程在南通二建退場後已有其他施工人進場施工,且遠通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工程質量鑑定申請後又撤回申請,並在一審法院組織聽證中確認對工程質量不再提出異議,之後其又提出案涉工程施工質量不合格,有違誠信原則。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9日,遠通公司(甲方)與南通二建(乙方)簽訂《東方海逸豪園總承包合作協議》,由乙方總承包建設。2011年6月1日,雙方就"東方海逸豪園"小區工程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內容;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要求達到優質結構)等。至結構封頂時,發包人須支付70%的工程款(未按合同約定未付部分的工程進度款利息按承包人內部貸款利息標準由發包人承擔,但折算後的年利率不超過15%)。

因遠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和施工中達成的補充協議及備忘錄支付進度款,,南通二建於2014年5月16日致函遠通公司稱,若遠通公司在2014年5月20日前仍未按前述備忘錄約定的節點和金額付清已到期的款項,南通二建將直接依法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由遠通公司承擔。此函由郵政快遞於2014年5月17日下午送達遠通公司。

後南通二建於2014年6月10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2014年9月18日,一審庭審中,遠通公司同意終止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1月13日,雙方簽訂《退場協議書》。遠通公司在訴訟過程中申請對案涉工程施工質量進行鑑定後,又以雙方當事人於2014年11月14日就外牆幹掛花崗岩等事宜達成《"東方海逸豪園"分項工程相關事宜補充協議》為由,向一審法院撤回了工程質量鑑定申請,工程質量鑑定委託終止。本案一審訴訟過程中,南通二建申請對其已完工程造價進行鑑定,遠通公司同意鑑定。後雙方當事人庭外自行共同委託德暉公司對南通二建退場前已完工程量進行審核。德暉公司於2014年11月14日出具連德諮(2014)第025號《東方海逸豪園A、B、C、D、E樓、超市及地下室工程結算審計報告》。該諮詢報告載明,案涉工程退場前已完工程量確定為287388082.64元。遠通公司、南通二建的經辦人於2014年11月14日在該審計報告中的《工程結算審定單》上簽字並加蓋了雙方單位公章。

遠通公司在二審上訴中主張:案涉工程質量不合格,南通二建拒不整改,遠通公司有權停止支付工程款。遠通公司已向一審法院提供案涉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證據,南通二建不認可,應由其提起工程質量鑑定申請。一審法院以遠通公司撤回工程質量鑑定申請推定工程質量合格錯誤。

爭議焦點

1、本案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是否合格,案涉工程款是否具備付款條件?

裁判結果及理由

1、本案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是否合格,案涉工程款是否具備付款條件?

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本案雙方施工合同終止後,遠通公司以已完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付工程款,一審法院根據遠通公司的申請啟動了工程質量鑑定。在鑑定機構初次勘驗現場後,遠通公司又以雙方當事人就幹掛花崗岩部分達成2014年11月14日補充協議為由,申請撤回工程質量鑑定申請。從協議內容看,雙方約定的"工程質量達到合格再付工程款,並以連雲港市質量監督站驗收為準"僅指外牆幹掛花崗岩,而非南通二建全部已完工程。本案系在工程沒有全部竣工的情況下提前終止合同,雙方2014年11月17日完成退場交接後,遠通公司已著手後續施工,目前僅憑遠通公司舉證的照片和公證書不足以認定南通二建已完工程施工質量不合格,遠通公司以此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不應得到支持。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案涉工程施工質量是否合格。遠通公司在與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簽訂《退場協議書》及辦理退場交接時未提出南通二建施工質量不合格,案涉工程在南通二建退場後已有其他施工人進場施工,且遠通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工程質量鑑定申請後又撤回申請,並在一審法院組織聽證中確認對工程質量不再提出異議,之後其又提出案涉工程施工質量不合格,有違誠信原則。其在二審中提交的《公證書》《工程暫停令》《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質量控制類)》《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安全文明類)》等也不能證明案涉工程施工質量不合格。故對其關於案涉工程施工質量不合格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遠通公司關於案涉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提出不應支付工程款的主張,自然亦不能成立。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問題之一是涉案工程的施工質量是否合格,工程款是否具備支付的條件,如果發包人以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問題,現分析如下:

一、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無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經過修復後仍然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也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這是因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施工質量一直最重要的要求,是判斷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的標準,體現了法律對於工程施工合同規範的價值傾向。

二、發包人以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要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發包人如果主張工程質量不合格,拒絕支付工程款的,發包人應該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承擔舉證責任。

因而,發包人主張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付工程款的,應由其承擔舉證的責任。

(作者簡介:孔令昌律師,合夥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起草組成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編委;主要著述《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的建議》、《常用合同簽約技巧與範本大全》、《軍隊房地產法律實務》、《法院審理房地產案件觀點集成》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