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新《證券法》今日生效!註冊制分步實施,創業板和新三板有望嚐鮮

記者 | 滿樂

歷經4年多的修訂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四輪審議,新《證券法》終從今日(3月1日)起正式生效。註冊制全面推行、分步實施,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等重磅內容入法,也將我國資本市場帶入新週期。

新《證券法》最為核心也最受市場關注的內容,莫過於“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規定證券發行制度,不再規定核准制”。

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表示,《證券法》關係到我國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治環境,在此次修訂中,新《證券法》系統性地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行制度加以完善。相較此前,註冊制的全面推行能夠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緩解此前IPO“堰塞湖”現象;並通過加強供給,改善當前資本市場的定價機制,引導市場資金“價值投資”。

不過,註冊制全面實施後,如何從現有核準制進行過渡,一直未有明確。

對此,國務院辦公廳2月29日發佈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在不同市場和板塊分步驟實施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相關板塊/市場註冊制改革正式落地前,仍繼續實施核准制。

《通知》中表示,證監會要會同有關方面依據修訂後的證券法和《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的規定,進一步完善科創板相關制度規則,提高註冊審核透明度,優化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試點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的總體方案,並及時總結科創板、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經驗,積極創造條件,適時提出在證券交易所其他板塊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實行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的方案。相關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註冊制的推進也是分步到位的。證券市場有不同的板塊,有不同的證券品種,推行註冊制在客觀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此前指出。

因而,《通知》中也規定,在證券交易所有關板塊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前,繼續實行核准制,適用本次證券法修訂前股票發行核准制度的規定。目前,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轉系統已相繼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執行新《證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工作的通知。

那麼分步實施註冊制的前提下,國內資本市場哪些板塊有望嚐鮮?

陳靂認為,應當關注資本市場對民營企業的扶持。近期在新冠疫情的影響下,中小民營企業經營壓力顯著增加;在國家加大信貸政策支持的同時,加強中小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支持的重要性也再度凸顯。

而此次《證券法》的修訂,特別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更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向下拓寬了我國資本市場的包容性,新三板、創業板等貼閤中小民營企業融資的市場板塊有望率先開啟存量改革。

目前,新三板“深化改革”正在如火如荼進行。其中精選層建設中涉及的非特定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就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註冊制的精神。

按照公開發行進入精選層的流程,申報精選層的企業將向股轉公司提交申請文件,由掛牌委員會合議形成通過或不通過的審議意見,股轉公司結合掛牌委審議意見作出審查結論,最後再交由證監會核准。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對註冊制下證券公開發行註冊程序即表述為:證監會指定的證券交易所等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受理、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主要通過審核問詢、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並根據審核情況提出同意發行或終止審核的意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有關機構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註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註冊程序。

“申報材料報給股轉公司,而不是證監會發行部,實際上具備了一些註冊制的靈魂。就像科創板企業也是在上交所審核,再報給證監會去註冊的”。國內大型券商投行人士稱。

而註冊制改革呼聲最高的創業板市場,借殼、再融資也已出現鬆綁,這也被市場視作註冊制改革的先導信號。

“由易及難,再融資的體量和敏感度都步入IPO,先從這裡著手逐步向註冊制演進”。上述投行人士稱。

“註冊制改革實施,有希望帶領創業板與時俱進,創業板已成立十年,原先上市的戰略新興產業已經和時代不匹配了”,北京某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負責人向界面新聞表示,核准制下,部分未盈利優質企業上市無門。而註冊制的實施,將為創業板吸納符合國家戰略需要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支持。

除明確註冊制分步實施外,《通知》中還要求落實公司債券公開發行註冊制要求。依據修訂後的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依法經證監會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註冊。依法由證監會負責作出註冊決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由證監會指定的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依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作出註冊決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機構負責受理、審核。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除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鼓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項目建設。

另外,《通知》內容還包括: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執法標準,加大對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以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查處力度;穩妥推進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制度,推動完善有關司法解釋;對與證券法有關的行政法規進行專項清理,及時提出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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